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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送审稿)

2021-03-25 14:38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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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污水治理要求

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置、服务范围、规模、管道、泵站等现状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村庄自然地理条件、居民分布状况、设施建设基础、环境改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定适用于当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及工艺类型。工艺类型不宜过多。纳管处理的污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市政管道的要求。粪便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前应设置三格式化粪池或厌氧处理池(如沼气池);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民宿含油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前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出水应不影响后续处理工艺正常发挥效果。

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5.1 选用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的选择总体上应遵循“因地制宜、接管优先、分类处置、资源利用、经济适用、循序渐进”的原则。

5.2 村庄分类

按照各村庄发展现状,将全省自然村庄划分为重点村庄、特色村庄和一般村庄三类。

5.3 治理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污水分户处理、集中处理、纳管处理等三种模式。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必须因地制宜,各地区可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或住房间距)、距城(镇)区市政管网的距离、环境条件、经济条件和运行管理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5.3.1 分散(户)处理模式(适用于江西省 III、IV、VI、VII、VIII 类模式)

分散(户)处理模式适用于村庄分布比较分散、人口密度较低、地形较为复杂的地区。该模式针对小型村庄和居住分散不易集中收集或管网敷设难度较大的村庄或零散的农户,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或自然生态处理等形式将单户或几户的污水在住户的房前屋后原地处理或利用。

5.3.2 集中处理模式(适用于江西省 II、V、VI、VII 类模式)

集中处理模式适用于村庄分布密集、人口密度较大、污水排放量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远离城镇的地区。该模式针对居住区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或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宜采用集中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5.3.3 纳管处理模式(适用于江西省 I、II、III、IV 类模式)

纳管处理模式适用于城镇郊区的经济条件较好、距离污水处理厂或市政管网比较近的村庄。该模式针对具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收集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 厂统一处理。

5.3.4 组合处理方式

国内外由不同技术组合而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形式很多,本指南主要推荐 4 种:“厌氧+生态”组合、“好氧+生态”组合、“厌氧+好氧”组合和“厌氧+好氧+生态”组合。目前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较成熟,各种一体化设备、组合处理技术很多,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因其比较分散,规模较小且不易集中,使其处理不能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否则易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

6 污水处理工艺

6.1 设计水量

6.1.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

6.1.2 当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当地人口规模、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量确定,也可根据表 2 的数值和排放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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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呈不连续状态,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调节设施前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设计;(2)调节设施后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6.2 设计水质

6.2.1 进水水质

6.2.1.1 农村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浓度的波动随季节及居民生活方式等因素呈现较大波动性。

6.2.1.2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宜通过实地调查数据确定。

6.2.1.3 当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设计水质宜根据当地人口规模、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水质确定,也可根据表 3 的数值和排放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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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排放水质

污水处理站(点)尾水直接排放时,应执行江西省 DB 36/1102;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 GB 5084相关规定;用于渔业养殖时应符合 GB 11607 相关规定;用于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等用途时可参考 GB/T 18920 相关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可参考 GB/T 18921 相关规定。

6.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6.3.1 工艺分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按处理程度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污水特征及处理要求采用单级处理或多级处理。

一是预处理(也称为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SS)和部分 COD、BOD5。该级处理技术一般作为后续处理的预处理单元,原则上在整个净水流程中应至少有一个预处理单元。

二是生物处理(又称为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性污染物质(以 BOD5 和 CODCr物质为主)。经二级处理后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性污染物质。

三是深度处理(又称为三级处理)。主要去除生物难降解的有机物质、营养物质(氮和磷)和溶解盐类等。当出水水质要求较高时,就需要在二级处理后进行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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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工艺选择方法

遵循接管优先原则,综合考虑村庄类别和尾水排放要求,确定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城镇周边村庄:对于具备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条件的村庄,优先考虑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能接尽接、应接尽接。

——生态敏感区内村庄:选用一级+二级+三级处理工艺。

——特大型村庄:采用村级集中处理模式,选用一级+二级+三级处理工艺。

——大型村庄:采用村级集中处理模式,选用一级+二级处理工艺。

——特色村庄:选用一级+二级或一级+二级+三级处理工艺。

——中等村庄:根据居住集中度,可采用村级集中处理模式或村级分散处理模式,选用一级+二级处理工艺。

——小型村庄:采用村级分散处理模式,选用一级、一级+二级或一级+三级处理工艺。

6.3.3 推荐的治理工艺及其组合

6.3.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农田施肥的、养殖或排入渔业水体的,应根据村庄大小和周边农用能力,优先推荐采用黑水灰水分离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将黑水经充分厌氧发酵/沤粪处理(如旱厕+粪便加土密封降解、化粪池/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处理)后农用,用于养殖或排入渔业水体的,灰水经沉砂池+人工湿地处理后农灌、用于渔业养殖、排入景观水体或沟塘河湖;或者不分黑水、灰水采用集中收集模式,优先以厌氧发酵池、化粪池(厌氧生物膜)+人工湿地/微动力的稳定塘、化粪池+土壤渗滤等推荐工艺进行处理,具体参数详见附录 A。

6.3.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景观环境的,可采取分散或集中收集处理模式,以分散收集处理模式的宜采用化粪池(厌氧生物膜)+人工湿地/微动力的稳定塘、化粪池+土壤渗滤、化粪池+微动力的净化槽/净化罐等治理工艺进行处理,以集中收集处理模式的宜采用预处理+厌氧生物膜单元+土地渗滤、预处理+厌氧池+人工湿地、预处理+强化型人工快速渗滤+人工湿地、预处理+人工快渗、预处理+生物稳定塘+人工湿地、预处理+厌氧水解+人工湿地+生态塘、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预处理+SBR、预处理+氧化沟(适合农村的新技术)、预处理+A/O、预处理+生物滤池等治理工艺进行处理,具体参数详见附录 A。

6.3.3.3 农村生活污水适宜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直接根据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6.3.3.4 对出水排入 GB 3838 规定的 II 类、III 类水体,当处理规模大于 5 m³/d(含)排水执行 DB 36/1102一级标准的情况下,其治理工艺宜采用预处理+A/O+人工湿地、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人工湿地、预处理+SBR+人工湿地、预处理+氧化沟+人工湿地、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土壤渗滤、预处理+SBR+土壤渗滤、预处理+强化 A2/O+深度处理、预处理+A2/O+MBR、预处理+接触氧化+MBR、预处理+MBR等进行治理,具体参数详见附录 A。

6.3.3.5 对出水排入 GB 3838 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当处理规模大于 5m³/d(含)执行 DB 36/1102 二级标准的情况下,其治理工艺宜采用灰水-黑水分离处理系统、预处理+厌氧生物膜单元+土地渗滤、预处理+厌氧池+人工湿地、预处理+强化型人工快速渗滤+人工湿地、预处理+人工快渗、预处理+生物稳定塘+人工湿地、预处理+厌氧水解+人工湿地+生态塘、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预处理+SBR、预处理+氧化沟(适合农村的新技术)、预处理+A/O、预处理+生物滤池等进行治理,具体参数详见附录 A。

6.3.3.6 对出水需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处理规模大于 50 m³/d(含)执行 DB 36/1102 一级标准的情况下,其治理工艺宜采用预处理+A/O+人工湿地、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人工湿地、预处理+SBR+人工湿地、预处理+氧化沟+人工湿地、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土壤渗滤、预处理+SBR+土壤渗滤、预处理+强化 A2/O+深度处理、预处理+A2/O+MBR、预处理+接触氧化+MBR、预处理+MBR 等进行治理;在处理规模 5 m³/d(含)~50 m³/d(不含)直排自然水体、执行 DB 36/1102二级标准的情况下,其治理工艺宜采用灰水-黑水分离处理系统、预处理+厌氧生物膜单元+土地渗滤、预处理+厌氧池+人工湿地、预处理+强化型人工快速渗滤+人工湿地、预处理+人工快渗、预处理+生物稳定塘+人工湿地、预处理+厌氧水解+人工湿地+生态塘、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池、预处理+SBR、预处理+氧化沟(适合农村的新技术)、预处理+A/O、预处理+生物滤池等进行治理;在处理规模在 5 m³/d(含)~50 m³/d(不含),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执行 DB 36/1102 三级标准的情况下,其治理工艺宜采用旱厕(粪尿分集式厕所)+尿液发酵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旱厕(双坑交替式厕所)+粪便加土密封降解、化粪池、厌氧发酵池、化粪池(厌氧生物膜)+人工湿地/微动力的稳定塘、化粪池+土壤渗滤、化粪池+微动力的净化槽/净化罐等进行治理,具体参数详见附录 A。

6.3.3.7 对处理规模小于 5 m³/d(不含)执行 DB 36/1102 三级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治理工艺宜采用旱厕(粪尿分集式厕所)+尿液发酵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旱厕(双坑交替式厕所)+粪便加土密封降解、化粪池、厌氧发酵池、化粪池(厌氧生物膜)+人工湿地/微动力的稳定塘、化粪池+土壤渗滤、化粪池+微动力的净化槽/净化罐等进行治理,具体参数详见附录 A。

7 污泥处理与处置

7.1 污水处理时产生的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7.2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

7.3 鼓励污泥用于农、林业综合利用,污泥作为农田肥料使用时,应符合 GB 4284 中的有关规定。

7.4 污泥处理处置可参考 CJ/T 309、GB/T 23486 等相关要求,鼓励各地探索粪污肥料化等经济实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模式。

7.5 产生的污泥量较少或不多时,可将污泥返回到化粪池或厌氧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存储,定期外排。

7.6 污泥量大的情况,宜因地制宜,采用干燥后资源化利用如回田、或结合城镇污泥进行集中填埋处理等处置方式。

7.7 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需对臭气进行拦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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