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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更好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政研规划院现将“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系列专题研究面向全社会开放。详情如下:
一、持续推进调查评估
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掌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径流、排泄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到2022年底前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参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件1中的相关要求,建立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清单,实现动态更新。
开展地下水污染源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地下水重要污染源及其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主要集中在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加油站及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区等区域,掌握地下水环境风险情况,到2022年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源环境状况调查,参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件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等2项技术文件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19]302号)中附件2相关内容,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清单,实现动态更新。
开展“双源”风险评估。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到202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水源地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场地,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到202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场地风险评估报告。
二、建立规划监管体系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出台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管理办法。强化地方环境标准研究,出台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地下水污染修复等系列技术指南。到2021年底前,完成四川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到2022年底前,各市(州)编制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护,分区组织实施防控措施。
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自然资源、水利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到2023年底前,建立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对地下水环境的总体监控,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测并发布地下水监测信息。依据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点位,各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重点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污水灌溉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区及周边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到2025年前底,建立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实现对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并发布地下水监测信息。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想,集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区域及重点地区地下水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云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网上信息联动与动态更新。
建立地下水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到2022年底前,由市(州)组织制定双源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应急设施建设,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到2025年底前,建立预警预报标准库,构建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应急信息发布和综合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
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配置地下水专业负责人员,负责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保执法检查、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补给区的土地开发活动和排污申报、污染源监督管理,控制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补给区的农业种植、化肥和农药使用,全面负责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报告工作;负责重点行业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检查、重点行业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核准工作,并就存在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应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地下水执法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实现机构编制、装备建设标准化,交通、通讯工具齐备,能够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受理举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能够及时采集影像、声音证据,同时将地下水环境监测纳入到专项督查、督导,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环境监察队伍业务素质,加强地下水污染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监察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督,对执法不严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风险防控建设。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与水源共处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重点风险源(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加油站及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区)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到2023年底前,建立风险源名录,实现动态更新。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科学分析水源水质和水厂供水措施的相关性,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源一案”。
推进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保障饮用水源地饮水安全,完成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清理整顿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地按照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
严格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定期开展饮用水保护执法检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检查和后督察,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规定撤销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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