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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大网发布栗战书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 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如下: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
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3月29日)
栗战书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的第一项监督工作就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这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行动,是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国务院和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这方面,人民群众都有切身感受,给予了高度评价,这是对我们工作最好的肯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用3年时间先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着力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监督工作,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同时要看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必须保持定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这次“固废法”执法检查,是第4年对生态环保领域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另外,今年还要听取审议年度环境状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的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统筹推进湿地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子能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及黄河保护等立法修法工作,目的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监督,持续用力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党中央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数十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包括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杜绝过度包装,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加强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总书记2013年在湖北考察电子废弃物绿色回收利用工作情况时专门指出,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使垃圾资源化,这是化腐朽为神奇,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变废为宝、循环利用是朝阳产业。对一项具体工作作出如此密集、如此细致的指示和部署,是不多见的。
固体废物,老百姓通常称之为“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具有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和危害程度深等特点,是大气、水、土壤的重要污染来源。如果处理不当,轻则破坏生态环境,重则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过各方面不懈努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收集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率都有明显提升。同时,固体废物增量和存量长期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每年产生量都是数十亿吨的规模。拿生活中最常见的塑料来说,我国每年生产塑料原材料1亿多吨、塑料消费制品6000多万吨,是全球塑料生产和消费第一大国。与这样海量的固体废物相比,收集处理设施和能力严重不足。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武汉医疗废物产生量最高峰达到每天240多吨,而处理能力只有每天50吨。当然,这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还有很多短板要补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固废法”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5年制定实施以来,经历过5次修改,开展过两次执法检查。特别是2020年的全面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党中央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从6章91条增加到9章126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这次执法检查,是在新修订的“固废法”实施仅半年多的时间开展的,既是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也是推动法律全面贯彻落实。检查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法律确立的重大原则及相关规定落实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量化要求源头治理,资源化要求综合利用,无害化要求安全处置,这“三化”各有侧重、相互衔接、有机统一。这部法律的重大制度、重要规定都是围绕“三化”原则来设计的。法律第3章、第4章、第5章对工业、生活、建筑、农业产生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回收利用、降低危害进行了全面规范。比如,第38条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规定;第66条关于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第68条关于限制过度包装,对有关产品和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的规定等,都体现了“三化”的原则。第6章用18个条款全面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生产者责任,确保全程可监控、可追溯,集中体现了无害化原则。这次检查,要推动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把“三化”原则落到实处,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二是新增重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修订后的法律,聚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比如,针对生活垃圾这一老大难问题,法律增设专章进行规范,建立了覆盖城乡,贯穿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了政府、单位、家庭、个人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得十分具体、严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洋垃圾入境问题,法律第23条、24条明确要求实现“零进口”,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发布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针对疫情防控中凸显的医疗废物处置短板问题,第90条、91条增加了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实行集中处置、加强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等规定。这次检查,要推动这些制度措施落实见效,用法律武器、法治方式破解难点堵点问题,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三是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落实情况。法律能不能有效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有没有把责任担起来。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领导、规划、组织、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涉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有79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有75条。比如,第7条、第8条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规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第9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28条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29条增加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的规定。第8章法律责任部分,用23个条款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和拘留的处罚措施,极大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这次检查,要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履职、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严惩重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使法律的威力充分发挥出来。
四是配套法规和标准、名录的制定情况。配套法规和相关标准、名录是对法律制度的具体化、精细化,是全面有效实施法律、做好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在配套法规方面,法律第39条、80条、82条、88条要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和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在标准方面,第14条、15条、68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综合利用标准以及产品和包装物设计、制造等相关标准。在名录方面,第47条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名录,第75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律实施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这次执法检查,要推动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配套法规和标准、名录,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出台的,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同时,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加强地方立法,织牢织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网。
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很关键。这次执法检查继续采取各级人大上下联动的方式,对全国31个省(区、市)检查全覆盖。要坚持和完善这些年来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坚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每到一地都要积极宣讲,推动总书记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人心、落地见效。要坚持紧扣法律,逐条逐项对照检查,检查中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注重通过人大代表了解情况,更好发挥代表察民情、汇民意、聚民智的优势和作用。这次检查方案提出,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让代表带头贯彻实施法律,推动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要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运用好第三方评估成果,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监督刚性。要落实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遵守各地防控要求,确保检查安全有序,确保大家身体健康。
最后,我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全国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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