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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未严格依照条例开展自行监测,面临的罚则?
答: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义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4月8日公布的参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包括:(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此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还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风险。
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在监管方面,有无实际责任追究案例?
答: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证领域的执法监管属于热点,有相关执法案例。
案例1:2021年2月,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洪泽区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9年12月底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外排废水中pH值、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开展手工监测。但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显示,企业仅安排化验室在每次排水前对外排废水中的pH值、氨氮和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即企业自行实际开展的监测范围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其他指标均未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且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该企业被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
案例2:2020年1月15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19年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决定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30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处罚。
案例3:2021年3月1日,苏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某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某医院未按要求开展废气监测,废水类PH值丶COD丶SS等监测因子不全、频次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涉嫌违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拟针对发现的问题立案调处。
(由于上述案件较新,尚未查到具体法律文书的公布。如有不同看法,欢迎交流。)
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超标,怎么办?答:目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方面还有待细化,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超标的,如何处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实务问题。然而,企业存在两难选择,报告了怕给自己找麻烦;不报告,达不到合规要求;如果为了达标,导致数据造假,一旦查出后果更严重,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报告,什么时间报告?从企业合规和风险防范角度,我们建议企业从严应对。
(PPT图片为王羽律师 部分授课内容)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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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有机融合,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全面提升。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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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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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活垃圾焚烧(试行)》,本指南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验收、信息记录和数据联网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试行)》。本指南提出了火力发电单位温室气体排放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验收、信息记录和数据联网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对其排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文如下: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布《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11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0日前。现行条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管理体系。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
为进一步提升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全文如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实践如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共有38起。(注:已将涉案企业名称隐藏处理)根据归纳统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主要适用的条款依次为:第三十六条(五)
2021年12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深化云南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证排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无证排污”也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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