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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渗滤液导排层的坡度不宜小于2%。渗滤液导排系统的导排效果要保证人工衬层之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 cm。
2.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人工合成材料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时应满足《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并且厚度不小于2.0 mm。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粘土衬层应满足下列条件:a)主衬层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3 m,且其被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粘土衬层;b)次衬层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5 m,且其被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粘土衬层。
3.粘土衬层施工过程应充分考虑压实度与含水率对其饱和渗透系数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a)每平方米粘土层高度差不得大于2 cm;b)粘土的细粒含量(粒径小于0.075 mm)应大于20%,塑性指数应大于10%,不应含有粒径大于5mm的尖锐颗粒物;c)粘土衬层的施工不应对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漏检测层造成破坏。
4.渗漏检测层渗透系数应大于0.1 cm/s。
5.填埋场场址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 m,刚性填埋场除外。
4.什么是刚性填埋场?
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防渗阻隔结构的填埋处置设施(如图2)。以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和基础防渗结构,配合有机合成材料作为防渗构造。
图2刚性填埋场示意图(地下)
备注:1.刚性填埋场钢筋混凝土的设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防水等级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一级防水标准;2.钢筋混凝土与废物接触的面上应覆有防渗、防腐材料;3.钢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25N/mm2,厚度不小于35cm;4.应设计成若干独立对称的填埋单元,每个填埋单元面积不得超过50 m2且容积不得超过250 m3;5.填埋结构应设置雨棚,杜绝雨水进入;6.在人工目视条件下能观察到填埋单元的破损和渗漏情况,并能及时进行修补。
5.危险废物填埋场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1.危险废物填埋场禁止填埋哪些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以下3类废物禁止填埋:(1)医疗废物;(2)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3)液态废物。
2.满足什么条件的废物可进入柔性填埋场?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规定:
(1)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 299)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1中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2)根据《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测得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3)含水率低于60%的废物;
(4)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土壤检测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NY/T 1121.16)执行,待国家发布固体废物中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方法后执行新的监测方法标准;
(5)有机质含量小于5%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HJ 761)执行;
(6)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3.刚性填埋场可以填埋哪些废物?
(1)除医疗废物、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和液态废物外,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或经预处理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可进入刚性填埋场。
(2)砷含量大于5%的废物,应进入刚性填埋场处置。
4.哪些危险废物需预处理方可填埋?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2条款规定,除该标准6.1条款所列废物外,满足下列条件或经预处理满足下列条件的废物,可进入柔性填埋场:
(1)根据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表1中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2)根据GB/T15555.12测得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3)含水率低于60%的废物;
(4)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执行,待国家发布固体废物中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方法后执行新的监测方法标准;
(5)有机质含量小于5%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HJ761执行;
(6)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5.填埋预处理措施有哪些?
根据填埋技术要求,填埋预处理措施主要有:
(1)对不能直接入场填埋的危险废物必须在填埋前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并建相应设施;
(2)焚烧飞灰可采用重金属稳定剂或水泥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
(3)重金属类废物应在确定重金属的种类后,采用硫代硫酸钠、硫化钠或重金属稳定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并酌情加入一定比例的水泥进行固化;
(4)酸碱污泥可采用中和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
(5)含氰污泥可采用稳定化剂或氧化剂进行稳定化处理;
(6)散落的石棉废物可采用水泥进行固化;大量的有包装的石棉废物可采用聚合物包裹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 环境污染防控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主要污染风险是什么?
危险废物填埋场主要是渗滤液污染,且长期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风险。
2.如何防止渗滤液污染?
通过填埋场“三重屏障”防止渗滤液污染:一是地质阻隔。阻隔或减缓渗漏渗滤液进入环境水体,避免地质灾害造成填埋场破损。二是工程防渗。避免已产生的渗滤液进入环境,避免外来水进入填埋场产生渗滤液。三是废物预处理。防止有害物质的浸出,避免带入或在填埋场产生水分。
3.填埋场投入运行前是否要进行背景环境质量监测?
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填埋场所在区域环境背景水平。为掌握填埋场建成后周边的环境质量情况,填埋场建成投入运行前应重点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三要素开展背景环境质量监测。
4.填埋场如何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027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2)监测井布设要求
① 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1个监测井,在填埋场两侧各布置不少于1个监测井,在填埋场下游至少设置3个监测井;
② 填埋场设置有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应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设置取样井一眼,用以监测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水质;
③ 监测井应设置在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④ 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3)监测井建设规范
参考《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0270)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进行监测井建设。
(4)监测频率
① 建成投运前,企业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背景监测。
② 运营期,企业自行监测频率为每个月至少一次;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加大监测频次;
③ 封场后,应继续监测地下水,频率至少一季度一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天。
(5)监测项目
① 常规测定项目包括:浑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
② 填埋场特征测定项目包括:汞、砷、六价铬、镉、铅、锌、镍、铁、锰、铜、钡、铍、氟化物、氰化物、挥发性酚类等。
③ 其他区域特征项目或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项目。
5.填埋场如何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要求布设监测点位。
(3)监测因子
pH、COD、BOD5、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氟化物、氰化物、Cr6+、As、Pb、Cd、Hg、Cu、Zn、硫化物等。
(4)监测频率
① 建成投运前,企业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背景监测。
② 运营期,废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每月监测一次;间接排放每季度一次。
6.填埋场如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 166);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按照项目占地面积和项目类型,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进行现场布点。
(3)监测因子
① 基本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② 填埋场特征因子:铍、甲基汞、氰化物、石油烃等。
③ 其他区域特征项目或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项目。
(4)监测频率
建成投运前,企业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背景监测,有能力单位可进行土壤留样。
运行期和封场后,每年应自行监测一次;
7.填埋场废水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1)执行标准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开展废水监测。2020年8月31日前,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进行处理,达到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自2020年9月1日起,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规定的限值。
(2)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的规定执行。
(3)监测频率
企业对排放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频次,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一次。
(4)监测方法
填埋场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如国家发布新的监测方法标准且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3所列污染物的测定。
8.填埋场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1)执行标准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开展废气监测。
(2)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3)监测频率
填埋场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率为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9.渗滤液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调节池废水)等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禁止渗滤液回灌填埋场。
10.柔性填埋场如何进行渗漏检测层监测?
(1)运营期,企业应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附录B公式B.1计算),频率至少一星期一次。
(2)封场后,应继续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附录B公式B.1计算),频率至少一月一次;发现渗漏检测层集水池水位高于排水泵的运行水位时,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当到达设计寿命期后,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
(3)当监测到的渗滤液渗漏速率大于可接受渗漏速率限值时(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附录B公式B.2计算),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9.4条的相关要求执行,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封场。
(4)分区设置的填埋场,应分别监测各分区的渗滤液渗漏速率,并与各分区的可接受渗漏速率进行比较。
11.柔性填埋场运行期间还应开展哪些评估和监测?
(1)应定期对防渗层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2)根据填埋运行的情况应对填埋场稳定性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频率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要求执行。
(3)应对填埋场内的渗滤液水位进行长期监测,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对渗滤液导排管道要进行定期检测和清淤,频率至少为每半年一次。
12.如何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填埋场应根据渗滤液水位、渗滤液产生量、渗滤液组分和浓度、渗漏检测层渗漏量、地下水监测结果等数据,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进行修订以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填埋场运营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两年一次;封场至设计寿命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一次;设计寿命期后,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13.项目环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1)选址
项目环评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对填埋场的选址进行分析论证,确保选址符合要求。当填埋场地质条件、天然基础层不符合要求或选在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域时,必须按照刚性填埋场要求建设。
按照环评要求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敏感点的安迁工作,建成投运前,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制作防护距离测绘图。
(2)设计、施工与验收
填埋场应包括以下设施: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填埋气体控制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包括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漏检测、地下水监测、稳定性监测和大气与地表水等的环境检测)、封场覆盖系统(填埋封场阶段)、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填埋场设计施工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3)填埋场隔离带的设立要求
填埋场应建设封闭性的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专人管理的大门,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并且在入口处标识填埋场的主要建设内容和环境管理制度。
(4)其他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确定项目可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处置液态危险废物时,应配备液态废物预处理设施。
填埋场处置不相容的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填埋区,分区填埋要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废物回取操作。
14. 有关填埋场的主要技术规范有哪些?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027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 16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 299);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土壤检测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NY/T 1121.16)。
第四节 日常运行环境管理
1.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监管主要依据有哪些?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2.危险废物填埋场日常环境管理有哪些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重点根据“六查六看五核”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开展日常抽查,抽查项目共17项。
一是六查。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查看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联单接收和次生危险废物转出情况、日常管理台账情况、预警信息等。
二是六看。现场查看环评等材料、日常环境监测报告、应急预案、填埋场运行计划、环境安全性能评估报告、渗漏检测层监测情况等材料。
三是五核。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实验室、预处理车间、填埋处置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具体抽查要点详见下表。
备注:1.标注*为约束性项目(9项),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求;2.未标注*为指导性项目(8项),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参考性要求。
第五节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
1.什么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18(772-002-18)。
3.什么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
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吗?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标准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可以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根据《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飞灰中目前没有相关综合利用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采用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只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6.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收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则需要根据《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第4条,总体要求:
(1)应根据后续利用或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
(2)对飞灰处理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
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5条规定:
(1)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要求。
(2)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
(3)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4)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的规定。
(5)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9.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本条简称:该技术规范)中第6条规定:
(1)该技术规范中6.1条规定:飞灰处理工艺包括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
② 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③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④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⑤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⑥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2)该技术规范中6.2条规定: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①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要求。
②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飞灰处理产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产的水泥熟料按照《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T 30810)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超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规定的限值。
③ 飞灰处理产物中的氯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
(3)该技术规范中6.3条规定:飞灰处理产物用于该技术规范中6.2条之外的其他利用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①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二噁英类含量,可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二噁英类分解技术,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50 ng-TEQ/kg(以飞灰干重计)。
②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飞灰处理产物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557)方法制备浸出液,其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③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温工艺、水洗工艺等脱除可溶性氯,处理产物(高温处理产物、水洗后飞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超过2%,以不高于1%为宜。
(4)该技术规范中6.4条规定:飞灰及其处理产物不得用于烧结砖生产。
(5)该技术规范中6.5条规定: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的要求。
(6)该技术规范中6.6条规定: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未经处理的飞灰采用密封包装后,可进入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要求的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②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③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飞灰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内进行处理。
④ 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填埋。
⑤ 进入填埋区的飞灰或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
(7)该技术规范中6.7条规定:满足该技术规范中6.3条、6.5条要求的飞灰处理产物,可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国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10.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7条规定:
(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2)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② 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③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④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
⑤ 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按照《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规定的方法进行。
⑥ 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②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③ 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④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1次。
⑤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的要求。
(4)飞灰处理设施所有者应对飞灰处理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对熟料的监测频次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的要求。
②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6.3条规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飞灰处理产物(除高温烧结产物和高温熔融产物外)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 1 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 1 次;高温烧结产物、高温熔融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③ 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1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8条规定:
(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2)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3)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4)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5)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6)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
(7)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12.国内外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速度快,占地面积少,减量化和无害化效果显著,因此,在我国用地紧张、生活垃圾处理压力大的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技术发展正在逐年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中该技术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虽然该法可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但焚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飞灰,飞灰中含有可被水浸出的较高浓度的Cd、Pb、Cu、Zn和Cr等有害重金属物质和盐类,因此,如何对飞灰进行合理化处置,成了世界各国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题。
在此,盘点总结了当前世界上几大发达国家对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当前,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水泥固化-危险废物填埋场
优点:水泥固化技术工艺成熟、系统简单、易于操作,固化处理费用较低。
缺点:固化体的安全填埋处置费用高,重金属在长期稳定性也较差,处理后固化体的强度偏低。
(2)飞灰熔融处理技术
优点:减容率高,一般可减至1/2~1/3(体积);熔渣品质稳定,无重金属溶出,可再生利用;可完全分解二噁英及其它有机污染物。
缺点:高温条件下会产生含有Pb、Zn、Cd等易挥发重金属的废气,需设置后续烟气处理装置;工艺复杂;能源消耗大、处理成本高。
(3)飞灰水泥窑共处置技术
优点:由于焚烧飞灰可替代原料,以及水泥窑回转窑适宜处理此类的危险废物,操作工艺易于控制,污染物处理彻底,并能实现资源化利用。
缺点:飞灰必须进行适当的预处理,降低可溶盐的含量,以满足水泥生产的要求和避免重金属挥发。
(4)飞灰烧结轻骨料处理技术
优点:可同时实现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仅重金属污染物实现了有效的固定,二噁英类污染物得到彻底的分解破坏,煅烧产品具备了高强型轻骨料的特点,可应用于浇注普通混凝土和铺设路基垫层。
当然,在参考这些他山之石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基于中国城市垃圾焚烧飞灰的性质和处理特性,焚烧飞灰的处理与利用技术必须从资源化利用和环境影响两方面加以考虑,既要考虑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在经济成本与环境保护中找到最佳平衡点,又要使焚烧飞灰处理产物的环境特性达到所限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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