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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问:
在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的新闻发布会上,使用“COD去除剂”的案例被再次提及。发布会上所提陕西神木污水处理厂的案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行政拘留。个人感觉该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请问实务中对使用“COD去除剂”的违法行为,一般该如何查处?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答:
根据生态环境部1月份的通告内容:“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现场调查发现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运营的神木市污水处理厂使用一种“COD去除剂”处理污水。生态环境部对该去除剂进行模拟实验,分析研究组分及COD去除功效;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咨询法律专家,综合得出:“COD去除剂”主要组分为氯酸钠,该物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该污水处理厂使用该物质处理污水,应认定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9月-11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入调查,查清该污水处理厂共累计投加131余吨“COD去除剂”处理污水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地方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使用“COD去除剂”构成“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以20万元和4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将该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并对该污水处理厂应急系统负责人郄某、直接责任人高某予以行政拘留。陕西省纪检部门对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上级公司的董事长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总工程师朱某给予诫勉谈话。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某也已被免职。”
从上述案例来看,所谓“COD去除剂”实质为COD屏蔽剂,企业使用“COD去除剂”的目的是想通过干扰监测的方式让COD超标的废水得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当然,在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效后,应适用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需要提示的是:生态环境部通报的案例是使用“COD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明确第一条规定:“(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若神木市污水处理厂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认定单位犯罪的,应对单位处罚金。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原则上应被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即使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若其长期使用“COD去除剂”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形的,同样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由于刑事案件还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应注意:即使只发现重点排污单位购买或者存放“COD去除剂”而未能确认使用的,依然可以认定为排污单位涉嫌刑事犯罪,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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