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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发布 6月14日起施行

2021-05-17 09:3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物联网管理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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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Ⅱ类设施

20 m³/d≤设计水量<2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理设施。

5.2.3 Ⅲ类设施

设计水量<2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3 配置

5.3.1 各类设施的监测指标及设备配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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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各类设备技术要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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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物联网平台建设

6.1 平台用户

6.1.1 用户类型如下:

——政府用户:省、市、县(区,县级市)、乡(镇,街道)各级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

——企业用户:运营方或管理运行维护单位;

——公众用户: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及人民群众。

6.1.2 应根据用户类型和资质设置数据隔离和数据访问授权,并可根据权限远程访问其他区域的数据。

6.1.3 用户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所属部门(单位)、工号、登录账号、登录密码、登录方式、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6.1.4 用户管理功能包含但不限于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用户信息,应实现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用户界面内容及功能参见附录B。

6.2 角色与权限

6.2.1 角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角色编号、角色名称、角色描述、角色状态、角色权限。

6.2.2 角色管理的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添加、修改、删除角色及分配权限,一个用户可以具有多个角色,一个角色可包含多个用户。

6.2.3 应根据业务需要分别对政府用户、企业用户、公众用户等不同角色分配不同的操作权限和数据访问权限。

6.3 监控平台

6.3.1 监控平台应具有:

——地图总览功能,使用并嵌入地图展现各类设施的地理分布,点击地图上的点位可以进入设施信息页面,查看设施的基本信息、监测信息、故障告警信息、运行维护信息等。

——设备(无动力设备)监测功能,远程实时查看设备状态。

——设备(支持远程控制的动力设备)控制功能,对网关设备进行远程配置、重启,对重要动力设备进行远程控制操作。

——视频监控功能,通过安装的摄像头对设施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并提供图像抓拍、录像回放。

6.3.2 监控系统建设的安全要求应符合DB32/T 2776的规定。

6.4 安全要求

6.4.1 物联网基本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GB/T 37044的规定。

6.4.2 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的安全要求应符合DB32/T 2776的规定。

6.4.3 网络设备及网络安全访问控制应符合DB32/T 2778的规定。

6.4.4 应具有对用户访问和操作进行权限隔离和控制的功能,确保安全性。

6.4.5 应具对用户具体作进行记录形成日志的功能,保证用户操作的追溯能力。

7 数据要求

7.1 基础信息数据

应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设施基本信息:编号、名称、类型、建设日期、处理规模、地理位置(经纬度及区域描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设施扩展信息:设计图、设施图片、行政区域范围内处理设施数量及分布、服务区域(自然村/区/街道)/用户数/人口数、管网数据库、工艺图、项目模式及相关方信息等;

——设备信息:设备序列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功率、设备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安装日期、安装位置、设备功能简述等;

——人员信息:姓名、工号、性别、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所属区域等;

——区域信息:区域代码、区域名称、区域描述等;

——标签信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添加,实现对以上信息的说明和分类管理;

——连锁信息:阀门、仪表、设备之间的连锁信息。

7.2 统计报表

7.2.1 应及时采集并统计污水流量、水质监测数据、耗电量、动力设备运行情况、药剂使用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巡检评分情况等数据形成相应报表,保证数据的及时上传和存储。

7.2.2 水流量报表类型包含但不限于:

——水流量查询表,分别统计各处理设施的水流量和流速的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

——各级水流量报表,分别以村、乡(镇,街道)、县(区,县级市)、市为单位,按照日、月、季度和年统计显示各村、镇、县、市的水流量信息;

——水流量智能分析报表,分别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显示多个设施的水流量统计和对比信息;

——水平衡报表,宜体现进水量与排水量是否平衡。

7.2.3 动力设备运行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泵、风机等动力设备开/关/故障/维护状态及耗电量,应显示泵、风机等动力设备的设备地址、所属区域、寄存器地址,同时可查看每个动力设备的开始时间、关闭时间、工作时长等历史详情。

7.2.4 污泥处置报表包含污泥累计产生量(半年或一年)和污泥去向情况。

7.2.5 药剂使用情况,应视频次和用量选择合适的统计周期。

7.2.6 巡检评分(运维人员在日常维护中评定的分值,见附录C)应分别以村、乡镇(街道)、县(区、县级市)、市为单位汇总,显示和统计某个时段内单个处理设施及各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巡检评分均值及变化趋势。

7.2.7 各类报表包含但不限于单个处理设施查询表,村、乡镇(街道)、县(区、县级市)、市累计报表,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及年报,达标/超标报表及分析图表。

7.3 数据管理

7.3.1 数据采集

采集数据的存储格式应为常用的格式,如TXT文件、CSV文件或者数据库等格式,如使用加密文件的专用格式,应公开其格式并提供读取数据的方法和免费的读取软件。

在采集水质监测数据时,应包括该数据的采集时间和该数据的数据标记信息。

应进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可信度分析及偏离修正,包括但不限于:

——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水质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

——水质监测值为负值,应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在自动分析仪校零、校标和试验期间的数据应作标记以作为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为有效数据予以保留,但不参加统计;

——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管理平台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视为无效数据;

——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做处理。

——把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此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按缺失数据处理。

7.3.2 数据传输

数据应保证其完整性、可用性,数据的编码、采集与识别及数据传输安全应符合GB/T 37025的规定。

数据结构描述与数据交换报文要求应符合DB32/T 2774的规定。

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符合GB/T 36478.2的规定。

数据传输应能够支持有线通讯(ADSL/ISDN/光纤宽带等)和无线通讯(GSM/CDMA/GPRS、4G、5G等),应支持两种以上通讯协议模式,具有多种远程通讯方式。

远程数据传输应采用具有校验功能的通讯协议,能够及时纠正传输错误的数据包。数据传输的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格式应符合HJ 212的规定。

7.3.3 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应能满足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存储要求,应能够保存不少于12个月历史数据(包括监测数据、操作日志和报警等信息),存储的数据应方便提取并读出。

应采用开放型的数据库,具备良好的可扩充性,能实现快速检索,具有原始数据保护功能,防止恶意修改原始数据。

应能定期自动备份数据库,备份数据与主数据库分开存放,并需要加密保护。

应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系统数据控制体系和更新机制,实行数据逐级审核,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规范。

数据应由管理部门和运营方协调管理,运营方应定期上报管理部门设施运营情况及水量水质数据。

8 平台管理

8.1 管理要求

8.1.1 设施管理

应对各类设施的名称、类型、监测指标及配置设备等信息进行管理。

设施管理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对设施信息的添加、删除、修改及查询。

8.1.2 设备管理

应对不同设备的名称、型号、参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管理。

设备管理功能包含但不限于对设备信息的添加、删除、修改,任何设备信息的更新均应形成记录。

8.1.3 人员管理

应对各类设施的管理人员、运维人员进行信息维护和管理。

人员管理功能主要包含添加、修改、删除、查询人员(按姓名、所属区域进行查询)等。

8.1.4 部门管理

部门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部门代码、部门名称、部门描述、部门状态、创建时间、创建者、修改时间、修改者。

部门管理功能包含但不限于添加、修改、删除部门,应实现对部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8.1.5 区域管理

应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对市、县(区,县级市)、乡(镇,街道)各行政区域信息进行管理。

区域管理应实现的功能包含但不限于添加、修改、删除区域。

8.1.6 考勤管理

应基于设施类型设置考勤规则,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周期、考勤次数、有效时长(分钟)。

考勤信息应包含所属区域、设施、运维人员、开始时间、离开时间、停留时长、考勤状态。

考勤与考核系统可添加、修改、删除考勤规则,可展示、查询、统计考勤信息。

8.2 运行维护

8.2.1 日常维护

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制定并执行巡维计划,包含但不限于计划名称、巡查区域及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计划描述,应实现巡维计划的添加、修改、删除及下发功能,并对巡维计划进行反馈和统计。

对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应符合GB/T 51347的规定。运维人员应及时录入并上报巡维信息,巡维信息表参见附录C。

应按HJ 461的要求对网络、设备、机房等维护管理。

应对监控设备和在线感知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校准。对网络设备硬件及软件系统定期检查、更新,保证良好的操作性。

办公计算机、监控计算机、运维人员使用的智能移动设备终端安装软件应经过认证,并对安装的软件进行记录。

智能移动设备终端APP应具有查询和导航、信息显示、巡维录入和工单处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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