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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能力提升案例分析研讨系列(一) ——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2021-05-21 09:14来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关键词: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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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四川省政研规划院在绵阳市组织召开了四川省生态环境系统第一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本次选取的主题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现将案情剖析公布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4日,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总铜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断开,设备抽取替换样进行监测并上传数据。经监测,替换样液体未检出该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总铜,而总排口当日所排废水总铜超标。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当日所排废水总铜超标。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当事人询问情况,判定该企业存在故意断开采样管线、用替代样进行监测、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上传监测数据失真的情况,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应定性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最终执法机构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 57.09万元 ,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二、对于执法机构的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因此篡改、伪造自动检测数据和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的案件,性质严重,情节严重者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因此,严厉打击此类案件,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提前部署,周密安排。对于线索指向明确、查处难度大、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性大的案件,可以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周密部署,联合监测部门开展检查。在调查时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在认定违法行为要从严,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不能避重就轻。在确定移送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上要从严,如果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有明确指使行为或者放任行为,应当一并依法移送。

三、对于企业的启示

企业一旦被认定构成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将面临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后果;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企业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作为第三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可能被以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绝不仅仅是普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企业主管人员或管理人员来说,实施这种违法行为的个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第三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机构来说,帮助排污单位实施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会被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样要被追究个人责任。因此,企业和第三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机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原标题:业务能力提升案例分析研讨系列(一) ——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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