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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为应对重大疫情临时新建、改建的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根据经验数据按下式计算:
式中:
4.2 设计水质
4.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采取实际检测的方法确定污染负荷,也可按相似地域同等性质和规模的医疗机构污水水质确定。水质取样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的有关规定。
4.2.2 新建医疗机构的污水水质可根据单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负荷或污染物浓度计算确定,医疗机构污水单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负荷按表4.1取值,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浓度按表4.2取值。
5 污水收集
5.0.1 医疗机构污水可分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和特殊医疗污水。
5.0.2 医疗机构污水应区分病区与非病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与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分类收集。
5.0.3 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当采取室内就地处理方式时,处理后的污水可直接接入院区排水管道;当采取室外处理方式时,收集管道应有明显标识,并应采取室内外管网安全衔接的有效措施。
5.0.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应分区域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程度可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2 清洁区污水管道可合并设置,其余区域均应独立设置;
3 各区域管道应分别排至室外预消毒设施,进入消毒设施前各区域管道不应合并或混接。
4 各区域的空调冷凝水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并应排至相应区域的室外污水预消毒设施。
5.0.5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外排水管道均应设置通气系统;
2 室内排水横干管上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20m;室外排水管道起端和中部应设置管径不小于DN100 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50m;
3 上至屋面的通气管排出口四周应有良好的通风;
4 通气管严禁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井(管)道;
5 通气管不应相互连通,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通气管分区域汇合后,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与大气相通,排出口高出屋面不小于2m,且不应设置在新风机进风口附近;
5.0.6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执行。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139的有关规定。
5.0.7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雨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的措施。
5.0.8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网的布置应根据院区规划、地形高程、预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站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污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当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时,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0.9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在进入预消毒设施前不宜设置检查井,清扫口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当设置检查井时,应采用密闭井盖,密闭井盖附近宜设置不小于DN100通气管,通气管宜就近排至屋面消毒后排放,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小于2m。
5.0.10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应选用机制铸铁排水管或塑料管等耐腐蚀的管道。排放含有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并应采取防辐射措施。
5.0.11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医疗废物进入污水管道的措施。
5.0.12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最小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污水管道下方宜设置90°~180°混凝土带状基础。
6 特殊医疗污水处理
6.1 放射性污水
6.1.1 放射性污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1.2放射性污水的进出水指标和排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性污水的浓度范围宜在3.7×102Bq/L~3.7×105Bq/L范围内。
2 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α<1Bq/L,总 β<10Bq/L。
6.1.3 浓度超过3.7×105Bq/L或者半衰期大于3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交由专业部门处置。
6.1.4 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且半衰期小于30d的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衰变池应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容积宜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进行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进行计算。
2 放射性生活污水应先经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衰变池,且化粪池宜与衰变池合并建设。
3 衰变池宜采用间歇式运行,当采用连续式运行时应设槽式排放口。
4 衰变池、化粪池应有防渗、防腐和防辐射措施。
6.2 其它污水
6.2.1 酸性污水应采取中和法进行处理,出水pH值达到7~8后排入院区污水系统。中和剂宜选用氢氧化钠、石灰等。
6.2.2 含氰污水宜采用碱式氯化法进行处理,处理槽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80天的污水量。
6.2.3 含汞污水宜采用硫化钠沉淀+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处理,出水汞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
6.2.4 含铬污水宜采用化学还原沉淀法进行处理,出水总铬、六价铬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
6.2.5 显影污水宜采用过氧化氢氧化法进行处理,出水总银、六价铬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洗印显影废液收集后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置。
6.2.6 当医疗机构设有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的有关要求执行。
7 处理工艺及设施
7.1工艺流程
7.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可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
7.1.3 当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且管网终端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时,可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7.1.4当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7.1.5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经预消毒处理后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7.1.6应急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本标准7.1.5条处理工艺设计,当初期运行不具备二级生化工艺条件时,可按应急状态运行,工艺流程为:
7.1.7 在确保出水水质的前提下,可采用耗能低、效率高、经过实验或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流程。
7.2处理设施
7.2.1 医疗机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选择适宜的预处理设施。
7.2.2 医疗机构污水应设化粪池预处理后再接入污水处理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容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要求计算确定;
2 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化粪池停留时间宜为12h~24h,清掏周期宜为90d~180d;
3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化粪池中停留时间宜为24h~36h,清掏周期宜为180d~360d。
7.2.3 营养食堂、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预处理,并满足动植物油脂浓度不大于100 mg/L、悬浮物浓度不大于300 mg/L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站。
7.2.4 综合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1.0h。
7.2.5 当预消毒采用氯消毒时,污水进入生化处理单元前应进行脱氯处理。
7.2.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格栅,格栅应按下列规定设计:
1 格栅井可采用与调节池合建的方式;
2 格栅应按最大小时污水流量选型;
3 格栅宜采用回转式、阶梯式、回转滤网式和移动式等机械格栅,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宜采用密封型格栅;
4 栅渣应消毒后按危险废物处置。
7.2.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应设调节池。调节池应按下列规定设计:
1 连续运行时,调节池有效容积按日处理量的30%~40%计算;
2 间歇运行时,调节池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3 当医疗机构设有洗衣房时,调节池容量应考虑洗衣废水的冲击负荷;
4 调节池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方式设计;
5 调节池应采用封闭结构,防沉淀措施宜采用液下搅拌方式;
6调节池应设置排空集水坑;
7调节池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应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一同消毒、处理,按危险废物处置。
7.2.8 污水泵应根据工艺要求选用潜水泵或干式泵,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宜选用切割泵或大通道无堵塞泵。
7.2.9 当污水处理系统设有水解酸化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宜为15℃~40 ℃,DO宜小于0.5 mg/L;
2 宜采用上向流方式,上升流速宜为1.0 m/h ~1.5 m/h,
3 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5 h ~3.0 h。
7.2.10 混凝池宜采用机械搅拌方式,混凝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1 混凝剂宜采用聚合氯化铝(PAC)和聚合硫酸铁(PFS)等,并宜投加聚丙烯酰胺(PAM)等离子型聚合电解质作为助凝剂。
7.2.12 生物处理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曝气生物滤池和膜生物反应器等工艺。
7.2.13采用接触氧化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前宜设置水解酸化池。
2 接触氧化池宜采用易挂膜、耐用、比表面积大、维护方便的固定填料或悬浮填料。
3 生物接触氧化法容积负荷宜为2 kgBOD5/m3·d~5kgBOD5/m3·d,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 h~8h;气水比宜为8~15。
7.2.14 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曝气生物滤池水力负荷宜为2 m3/m2·h~3 m3/m2·h,容积负荷宜为1 kgBOD5/m3·d~2 kgBOD5/m3·d,硝化负荷宜为0.3 kgNH3/m3·d~0.8 kgNH3/m3·d,滤床高宜为3 m ~4 m,气水比宜为4~6。
2 曝气生物滤池宜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气速宜为40 m/h ~110 m/h,冲洗水流速宜为30 m/h ~50 m/h,历时5 min ~8 min。
7.2.15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分离装置的总有效膜面积应根据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和膜制造商建议的膜通量计算确定。当采用中空纤维膜时,设计膜通量宜为10 L/m2·h ~20L/m2·h;当采用平板膜时,设计膜通量宜为12 L/m2·h ~25L/m2·h;当采用管式膜时,设计膜通量宜为25 L/m2·h ~50L/m2·h。
2 生物反应池污泥浓度宜为6 g/L~10 g/L。容积负荷宜为0.2 kgBOD5/m3·d~0.8kgBOD5/m3·d,污泥负荷宜为0.05 kgBOD5/kgMLSS·d~0.15kgBOD5/kgMLSS·d。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 h~8 h,气水比宜为20~30。
3 生物反应池进水口宜设置膜格栅,膜格栅间隙宜为0.5mm~1.0mm。
4 污水理站内应设置膜清洗装置,膜清洗装置应同时具备对膜组件实施反向化学清洗和浸泡化学清洗的功能,并宜实现在线清洗。
7.2.16 生化反应系统可采用鼓风曝气系统或机械曝气设备,当采用鼓风曝气系统时,鼓风机宜选用罗茨鼓风机、回转式风机、高速旋涡风机或沉水式鼓风机、空气悬浮鼓风机等低噪声、高效低耗产品,曝气器宜采用微孔曝气器等具有较高充氧性能的产品;当采用机械曝气设备时,不宜采用表面曝气装置。
7.2.17 沉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有关规定。
7.2.18 加药装置应实行自动化运行控制。自动加药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不小于 1 ‰。
8 消毒
8.1 一般规定
8.1.1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等)、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等方法。采用其他新型消毒剂或消毒技术时应进行技术论证。
8.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地表水体时,宜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线消毒,当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应采取脱氯处理。
8.1.3 一级强化处理不宜采用臭氧消毒方式。
8.1.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不宜单独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8.1.5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应急改造项目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二级生化处理的有关规定时,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化粪池前设置预消毒设施,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污水处理站的二级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0 h;
3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根据风险评估后确定,污水的pH值不应大于6.5。
8.1.6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除符合本标准外,消毒设施和有关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8.2 含氯消毒剂消毒
8.2.1氯消毒适用于规模较大、出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当出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或采用其他消毒方式。
8.2.2含氯消毒剂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粉精和漂白粉等。
8.2.3液氯消毒可用于规模较大且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液氯消毒应采用真空加氯机等投加系统。
8.2.4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消毒剂可用于各种规模医疗机构污水的消毒处理。
8.2.5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尾气浓度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
8.2.6 漂粉精、漂白粉可用于规模小于100床的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
8.2.7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运行方式可分为连续式和间歇式。连续式消毒接触池有效容积为污水容积和污泥容积之和。间歇式消毒接触池有效容积应根据运行班次、消毒周期确定,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8.2.8 消毒接触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接触池宜分为两格;
2 池内应设导流墙(板),导流墙(板)的净距应根据水量和维修空间要求确定,宜为600 mm~700mm;
3 消毒接触池的行程长宽比不宜小于20:1;
4 消毒接触池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8.2.9 加氯量(以有效氯计)应根据污水水质、消毒时间、出水余氯要求等因素经试验或计算确定。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加氯量宜为30 mg/L ~50 mg/L,二级处理工艺加氯量宜为15 mg/L ~25 mg/L。
8.2.10加氯系统的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液氯、氯气的管道应使用紫铜管、无缝钢管,不得使用聚氯乙烯管;
2 输送含氯溶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质聚氯乙烯管、工程塑料管、聚四氟乙烯管,不得使用铜管、铁等不耐氯溶液腐蚀的金属管。
8.2.11加氯系统的管道宜明装,埋地管道应设在管沟内,管道固定和安装坡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8.2.12与各种消毒剂和消毒剂原料接触的容器、管道、阀门等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8.2.13 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次氯酸钠溶液储存量宜按5%有效氯浓度7天的消耗量确定。
8.2.14加氯操作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等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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