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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调试验收
12.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各类处理构(建)筑物施工及设备安装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后,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0.2 系统联动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功能性试验应已完成;
2 工艺设备应完成单机调试,并应运转正常;
3 电气、仪表设备已完成单机调试,并应运转正常;
4 供电系统已调试完成,达到供电标准;
5 自控系统应已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
12.0.3 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联动调试时,应检查各工艺单元内设备和装置联动运行情况,各工艺单元应正常工作;
2 格栅应运转正常,自动系统设定的水泵轮值功能应健全,各水位信号应畅通,污水提升泵处于自动运行状态;
3 调试鼓风机时,通气管道上阀门应处于正确状态,风机出口风量应达到设计值;
4 调试曝气系统时,应检查自动联锁控制是否正常;
5 不同工艺单元调试方法应按设计具体要求执行。
12.0.4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构筑物参数和备运行性能指标应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2 自控、仪表测量值准确,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各组设备联动应无误,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场运行要求;
4 联动调试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 涉及成套设备的整体调试应按生产企业操作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调试期间生产企业应有技术人员配合。
12.0.5 调试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应进行责任归属分析,并协调设计、施工和供应商等各方进行解决。
12.0.6 调试完成后,相关调试报告和文件应签署各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调试报告。
12.0.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2.0.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通过系统联动调试、设备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进入生产试运行。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试运行应不少于1个月,二级处理工艺试运行应不少于3个月。
12.0.9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794的有关规定。
13 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13.1 运行管理
13.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应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3.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3.1.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宜委托第三方运营,运营方宜具有医疗机构污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评价证书。
13.1.4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图及供电系统图等资料。
13.1.5 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维护要求,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考核。
13.1.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运行台帐制度,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13.1.7 设施、设备和仪表的维修及保养要进行记录并存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3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4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管道、井盖、盖板、照明设备和防雷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5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
6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7 运行管理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13.1.8 污水处理站应保持站内环境整洁,并采取灭蝇、灭蚊和灭鼠等措施。
13.2 监(检)测控制
13.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定期监(检)测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浓度等指标。非传染病医疗机构宜实现在线监测,传染病医疗机构应实现在线监测。
13.2.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监测频率和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相关规定。
13.2.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13.2.4 采用液氯消毒的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和漏氯吸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周检查1 次报警装置、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
2 每周启动1 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3.2.5 采用臭氧消毒的污水处理站,应定期校准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
13.2.6 污水处理站有毒有害气体应定期进行监测,除臭系统的氨、硫化氢及甲烷等项目的浓度应定期检测。臭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8466的有关规定。
13.2.7 污水处理站噪声值应定期进行监测,噪声控制的测量方法及测点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
13.3 安全与应急管理
13.3.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13.3.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因故需减少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13.3.3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有可能接触污水、污泥的生产区域消毒次数每日上下午不应少于一次。
13.3.4 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预消毒的条件;
2 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3.3.5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13.3.6 各构(建)筑物应设有安全可靠、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安全护栏和扶手,安全护栏不应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
13.3.7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前,应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应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应明火作业。
13.3.8对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器应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13.3.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编制预案的目的、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2 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应根据污水处理工程实际特点制定各种应急技术措施,包括触电、中毒、主要设备紧急抢修、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氯气泄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防火防爆和防自然灾害等应急措施;
4 应有应急装备物资保障、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保障等措施;
5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应急预案演练。
13.3.10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附录A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划分
A.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规定。
注:1、单体构筑物包括格栅间、调节池、沉淀池、生物处理池、过滤池、消毒池、计量间、酸碱中和池、衰变池、污泥浓缩池等。其中生物处理池包括活性污泥曝气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二沉池等;除臭池包括离子除臭池、活性炭吸附除臭池(罐)等。
2、构筑物功能性试验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验收的手段之一,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中不体现。
3、按照单独作为成本核算的方式划分单位工程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划定。
A.0.2 格栅间、泵房、鼓风机房、加药间、臭氧制备车间、脱水机房等的建筑工程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
A.0.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配套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划分,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有关规定划分,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有关规定划分,绿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的有关规定划分。
附录B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B.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按表B.0.1填写。
B.0.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表B.0.2填写。
B.0.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0.3填写,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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