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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05-21 11:2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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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臭氧消毒

8.3.1 臭氧消毒处理规模较大时,宜设置空压机房、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和操作间。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应留有设备检修空间。臭氧接触塔在寒冷地区应设在室内,尾气处理后由排气管排出室外。

8.3.2 臭氧消毒投加量应根据污水水质及处理工艺确定。投加量宜为10 mg/L~2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经试验确定,且粪大肠菌群去除率不低于99.99%。

8.3.3 臭氧投加宜选用高效溶解装置。

8.3.4 臭氧系统的设备、管道等应采取防腐措施。

8.3.5 臭氧设备间应设置通风设备,通风机应安装在靠近地面处。

8.3.6 臭氧消毒系统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处理后的尾气中臭氧含量应低于0.1mg/L。

8.4 紫外线消毒

8.4.1采用紫外线消毒出水的透射率不应小于 60%,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L。

8.4.2 采用紫外线消毒处理时宜采用封闭型系统。

8.4.3 采用紫外线消毒处理时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清洗方式应根据水质情况、设备寿命和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

9 污水处理站

9.1一般规定

9.1.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方式设计,处理设备宜设有备用。

9.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宜设应急事故池,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设置方式可与调节池并联,发生事故时用跨越管旁路引入。

9.1.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有避免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

9.1.4 当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时,应具有可靠的设备处理效果参数和组合设备中主要处理环节处理效果参数,其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

9.1.5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9.1.6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非密闭格栅井应加盖密闭。

9.1.7 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进水口和出水口宜采取整流措施。

9.1.8 对污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1.9 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要求。

9.2 站址选择

9.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污水排放口位置、运输条件、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9.2.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9.2.3 新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民用建筑距离不宜小于15m。

2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与民用建筑距离不应小于15m,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3 污水处理站区域宜设置围栏,高度不宜小于2米。

9.3 设置要求

9.3.1污水处理站面积应根据工程规模、站址位置、处理工艺、建设标准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9.3.2 污水处理站应根据站内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置,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运行调试及设备更换等维护管理要求,并宜留有适当发展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9.3.3 污水处理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场地条件,符合水流通畅、降低能耗的要求。

9.3.4 污水处理站宜设有值班、化验、药剂贮存等房间。值班和化验用房不宜设于地下。液氯机房不得设于地下。对采用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剂的污水处理站,加药间应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9.3.5 污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9.3.6 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地面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措施。

9.3.7 污水处理站围护结构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9.3.8 污水处理站内的盛水构筑物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侧宜设防水层。

9.3.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9.3.10 在北方寒冷地区,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处理构筑物室内温度可按 5℃设计;加药间、检验室和值班室等的室内温度可按 15℃设计。

9.3.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供电等级应与医疗机构建筑相等。

9.3.12 污水处理站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要求。

9.3.13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其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后作保护接地。

9.3.14 处理设备控制仪表电源宜配备在线式不间断供电电源设备(UPS),控制仪表应具备报警和存储功能,且宜具备断电后恢复原运行工况功能。

9.3.1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全自动控制运行。且宜进行全过程监控,出水常用控制指标(流量、液位、COD、氨氮、pH值、余氯等)宜实现在线监测。

9.3.1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9.3.17 医疗机构水处理构筑物应加盖板密闭,盖板上留进、出气口。

9.3.18格栅间、污泥脱水机房等污水、污泥可能短时间外露处,应设置局部通风的集气罩。



10 污泥、废气处理和处置

10.1 污泥处理和处置

10.1.1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集中处置。

10.1.2 污泥的运输、贮存、处置应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0.1.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泥量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当无实测数据时,各处理构筑物产生的污泥量可按表10.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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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污泥处置方式根据湿污泥产量确定。当湿污泥产量不大于 2m3/d 时,污泥可在消毒后排入化粪池,与化粪池污泥一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清掏并外运处置;当湿污泥产量大于 2m3/d 时,污泥应在污水处理站内进行消毒和脱水处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外运处置。

10.1.5 污泥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应在消毒池或贮泥池中进行,污泥消毒池和贮泥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污水处理系统 24h 的产泥量,且不应小于 1m3。

2 池体内宜设置搅拌装置。

10.1.6污泥消毒宜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石灰消毒时,石灰投加量宜为15g/L,pH值控制在11~12范围内,搅拌接触时间宜为30 min ~60min。

2 采用漂白粉消毒时,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 10%~15%。

10.1.7医疗机构污泥应进行机械脱水处理,机械脱水宜采用密闭式离心脱水机或叠螺脱水机,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85%。

10.1.8 污泥在脱水前,应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和投加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和类似工程运行经验进行选用和计算,并应通过工程调试或试运行优化确定。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污泥脱水机。

10.1.9 污泥脱水机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

10.1.10 污泥消毒池或贮泥池、污泥脱水机、脱水污泥贮存场地应设置局部通风集气罩,将污泥处理过程中释放出的气体输送至废气处理系统。

10.1.11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10.1.12 脱水后的污泥在外运处置前,应密闭封装,并在专用场地贮存,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10.1.13 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衰变池,清掏前应监测其放射性,达标方可处置。其他特殊医疗污水处理产生的沉淀物应按有关要求处置。

10.2 废气收集和处理

10.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伴生废气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

10.2.2 对产生废气的处理设施宜采用加盖密闭,加盖型式应能满足处理设施操作和运行要求。

10.2.3 废气收集宜采用吸气式负压收集,吸风口的设置点应防止设备和构筑物内部气体短流和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或泡沫进入。

10.2.4 废气除臭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化学、生物、离子和植物液除臭等处理方法。

10.2.5 废气消毒处理可采用紫外线、臭氧、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高压电场、光催化消毒或组合消毒等方式。当单独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采用循环式紫外空气消毒方式。

10.2.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和输送管道材质宜选用塑料或玻璃钢等耐腐蚀材质。

10.2.7废气收集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应根据排风量和通风管路系统阻力计算确定。当废气消毒采用氧化型消毒剂时,风机应采取防腐措施。

10.2.8 废气排放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时,应进行臭气防护距离计算,并宜采用高空排放方式;当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置避雷设施,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应采取接地措施。

10.2.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和处理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243的有关规定。



11 施工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1.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应等级资质。

11.1.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中更改设计应经过主体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11.1.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应完备,开工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11.1.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宜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11.1.5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1.1.6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有关规定。

11.1.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11.1.8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确保医疗机构污水在改扩建施工过程中能够有效处理的措施;

2 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结构状况进行复核,当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3 部分拆除的构(建)筑物,拆除前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防护围挡;

4 设备、管道拆除前应熟悉设备管道性质和安装情况,并针对不同设备、管道制定拆除方案;

5 构(建)筑物、设备和管道的拆除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1.9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有关规定。

11.2 土建施工

11.2.1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1.2.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和保护。

11.2.3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载荷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11.2.4设备基础应在构(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定后施工。已建成的构(建)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有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

11.2.5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工艺设计、运行功能和设备管道安装的要求。

11.2.6地下池体结构施工时,应检查雨水及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应采取抗浮措施。

11.2.7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满水试验。

11.2.8构筑物防水层、防腐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应在满水试验合格后,设备尚未安装前进行;

2 防水层、防腐层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涂层厚度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

11.2.9构筑物施工应做好土建与设备安装的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土建专业应会同安装专业对交叉部位、重叠部位进行核对,确定施工顺序;

2 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的位置。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移动、防碰撞等控制措施;

11.2.10 构筑物施工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11.3 设备与管道安装

11.3.1 设备管道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预留预埋符合设计要求;

2 与设备安装相关的布置图、安装图、基础图和安装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已齐全。

11.3.2 安装的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11.3.3 水泵及风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的有关规定。

11.3.4 回转式、阶梯式、回转滤网式格栅宜整体安装,移动式格栅宜分体安装。

11.3.5 膜处理设备安装前,应复核预埋件、膜件支架、滑道、滑轨、滑杆等数量和位置、标高等尺寸。膜元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划伤、损害膜元件。

11.3.6 对产生废气的处理设施加盖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盖施工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2 密闭加盖施工后应密封良好;

3 罩盖和支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且室外罩盖应符合抗紫外线要求;

4 加盖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上人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栏杆等安全措施;

5 罩盖上应设透明观察窗(孔)、取样孔和设备检修孔,透明观察窗(孔)应开启方便且密封良好,加盖不应妨碍构筑物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检修。

11.3.7 工艺管道施工次序按先深后浅、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无压后有压原则进行。

11.3.8 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应与土建、设备等相关专业配合,并应在各构(建)筑物、支架、预埋件、预留孔、沟槽垫层等土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1.3.9 工艺管道施工前应清除管内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安装完毕的敞口处应封闭。

11.3.10 工艺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11.3.11 工艺管道防腐和保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12 工艺管道防腐及油漆喷涂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有关规定。

11.3.13 污水、污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供气管道应进行气压试验和密闭性试验,相关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

11.3.14 开关柜及配电柜(箱)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

11.3.15 电力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设备电缆应采用整根电缆;

2 电缆与设备不应发生摩擦碰撞,敷设时电缆外皮不应损伤;

3 电缆沿池壁敷设时,宜采用不锈钢电缆吊网将电缆悬挂固定;

4 水下设备电缆引至端子接线箱的部分,应采用穿管或敷设桥架等方式。

11.3.16 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系统等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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