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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05-27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电镀污染物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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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江苏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其他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他地区现有及新建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其他地区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5.2 标准限值

5.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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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

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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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时,表1中第1~20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与污水处理厂商定。

——电镀排污单位废水收集须符合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原则。含第一类污染物及氰化物废水须单独收集,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也应依据处理需求进行分类收集,通过独立的专用明管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内相应收集池。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须建有含第一类污染物及氰化物废水的分质单独预处理设施。第一类污染物处理须满足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要求,总氰化物处理须满足总排口达标要求。

5.3.2 排向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当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时,表1中第13~18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可根据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商定。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6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 实施时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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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排气筒高度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6.3 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换算

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换算参照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要求

对企业(包括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企业应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江苏省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纪录。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7.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3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执行。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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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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