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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常态化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规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厅负责修订完善全省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并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汇总正面清单企业执法检查数据,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在每季度底前,将典型案例、亮点举措以及正面清单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生态环境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官网和双微等平台,加大对正面清单工作的宣传。
二、实行“三个严格”
(一)严格纳入标准。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正面清单从以下行业中筛选:
1.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不含煤电)、燃气等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2.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和汽车销售等服务业企业;
3.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交通基建、水利、拆迁安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
4.重点领域企业,包括汽车、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5.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级为一级的企业;
6.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企业;
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被评为A级的企业;
8.严格依法按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涉及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警示及以下的企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两年内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依法处罚、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过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二)严格发布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之年的3月31日前重新发布。有效期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用修订公告的形式对正面清单动态优化调整,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移出,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移出后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报生态环境厅备案。2021年9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并按程序重新予以公布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检查。正面清单企业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并按规定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填报。因领导批示、上级部门转办、有关单位移交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认为还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应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开展非现场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积极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平台作用。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加强服务监管
在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存在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以及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严重污染环境或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移出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厅之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环函〔2020〕220号)中关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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