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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的绿色金融手册

2021-07-13 14:26来源:国行投研室作者:任庄主关键词:碳中和碳达峰绿色金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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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金融总体政策框架

目前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信息较多,不太容易辨析。

1、纲领:一个意见+一个法律法规

(1)2016年8月31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应作为总纲领,这是全球首个由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

(2)2020年10月29日,深圳发布的《绿色金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也是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具体实践。

2、指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除深圳在绿色金融方面先行先试外,还有两个政策要点作为绿色金融的指引:

(1)2017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复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甘肃六省(区)九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践,央行、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亦联合发布了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方案。

(2)2020年7月8日,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近期将发布修订后的正式稿(据悉将会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这将是各类绿色金融工具在实践中的主要服务参考。

3、规范性文件:各类绿色金融工具的具体机制

目前的政策文件对绿色信贷、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债券(含银行间与交易所)、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信托以及绿色投资等绿色金融工具进行了明晰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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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6年8月31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亦明确绿色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各类碳金融产品等。其中,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以及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等。

(三)政策层面主要有哪些举措或导向?

详细看过各类政策文件后会发现,政策层面的主要导向是鼓励或引导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主体进入绿色金融领域。

1、绿色信贷是主力

(1)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这个政策其实很多地方已有实践,如厦门市金融办于2017年便对绿色信贷项目贷款贴息、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等出台过专门文件。

(2)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事业部等。

(3)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

(4)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

(5)金融机构应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6)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同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2、针对各类金融机构

(1)支持信托金融机构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方式,通过ABS、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形式,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鼓励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运营。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4)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担保支持证券等。

(5)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6)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7)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8)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政府为产业基金),这是一家成立于2020年7月,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发起,出资方包括财政部、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政府产业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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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绿色债券和其它金融产品

(1)扩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范围,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

(2)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3)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4)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5)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4、针对央行及相关机构

(1)通过优惠利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支持工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

(2)继续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配置,控制投资高碳资产,在投资风险管理框架中纳入气候风险因素。

(3)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

(4)修订完成《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同时争取年内出台一套共同的绿色分类标准。

(5)碳中和目标将会影响货币政策空间和传导渠道,扰动经济增速、生产率等变量,导致评估货币政策立场更为复杂,央行亦会作适时调整以应对。

5、针对银保监会及相关机构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绿色信贷不良容忍度;

(2)探索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置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下限的基础上开展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和提高棕色资产风险权重的试点;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3)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创新,为绿色保险产品备案提供便利;

(4)指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开展绿色投资;

(5)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6、针对证监会及相关机构

(1)在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道;

(2)引导降低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交易手续费;

(3)引导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境外绿色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

(4)鼓励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债券,将承销绿色债券作为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范围;

(5)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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