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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危废案例1丨临沂张某等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废矿物油

2021-08-03 09:12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废矿物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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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山东省临沂市张某等人涉嫌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案

【典型意义】

高速收费站及时发现并提供跨行政区域转移线索。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某高速收费处发现有疑似运输危废车辆进入平邑县境内,车上装有近百个化工桶。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接到上述线索后,及时联系临沂市平邑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运输车辆进行跟踪。该车辆在进入平邑境内后,将桶倾倒在一废弃院落处。

倾倒现场共有废桶98个,约20吨,内存不明液体,黑色有异味,疑似废矿物油,地面有少量泄漏。执法人员现场与平邑县公安局联系报案,平邑县公安局到达现场后将涉案车辆及司机进行控制。经询问,涉案车辆司机孙某曾报警称其受人之托转运该“货物”,已将“货物”卸到废弃院落,可能存在隐患。

经查,报案人孙某从事运输工作,在网上平台接到信息,需要将“货物”转运至该镇,因到达后无人接收,便与发布信息人交流后找到委托人张某要求其卸载至废弃院落。经查,委托人张某2021年因私自建设小炼油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查处,小炼油作坊被清理取缔,委托运输的废矿物油无人接收。目前,该处倾倒的废矿物油由当地政府委托妥善处置,现场已恢复原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该案移交平邑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目前张某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注意完善监管机制,畅通废矿物油合法利用处置出路;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强,大量非法加工废矿油的小作坊被取缔。一方面,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堵疏结合,完善监管机制,切实降低废矿物油的运输和资源化成本,畅通合法利用处置渠道。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移送机制,并在进出高速、国省道主要路口进行宣传,及时发现入境的可疑车辆,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跨行政区域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综合执法监管合力。

2.对委托运输的“货物”时刻警惕,不要成为环境违法犯罪的帮凶。

从事运输工作的人员在网上接单时应提高警觉,在接单前多留心,问运输“货物”情况,遇到无人接收等特殊状况时要及时向平台和政府部门反映,平台也应加强监管,形成社会监督氛围,让环境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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