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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5日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10件,2021年7月16日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10件,现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水、大气、固危废、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6个方面突出环境问题,包括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运危废、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9种类型,由执法总队和黔江、沙坪坝、南岸、合川、大足、璧山、荣昌、忠县等9个区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
据悉,重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进一步深化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倒逼企业自觉守法,多措并举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保持战略定力,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前五个。
【案例一】
垫江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6日,垫江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一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废水进入龙溪河。
【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一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该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负责垫江县13个乡镇60家榨菜厂的榨菜废水处理,于2020年8月通过验收正式运营,环评批准书要求该外排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龙溪河。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污水排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0.9倍和6.08倍。垫江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故未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依法执法,严控超标排污。垫江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本是“治污”,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反成“排污”,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标准就要接受处罚。本案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按程序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查明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物这一违法事实。
二是督促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复查,复查未改正的,还应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超标排放水污染行为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了复查,经监测,废水为达标排放,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案例二】
黔江丽人妇产医院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运废药物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黔江丽人妇产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联单,擅自于2021年4月20日将废药物、药品(HW03)共34.2Kg交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转运至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28日,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黔江丽人妇产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联单,于2021年4月20日将废药物、药品(HW03)共34.2Kg交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转运至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另案处理,并将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线索移交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单位共同违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本案是一起因危废产生单位未认真履行危废管理制度主体责任,继而导致危险废物被非法转移、非法运输、非法收集的典型案例。本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存在非法处置、运输和收集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执法要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规范合理地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危险废物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才能运输、收集,否则随时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固危废产生、运输、暂存、处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案例三】
沙坪坝区某金属回收公司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沙坪坝区某金属回收公司涉嫌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金属回收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杨家沟组临290号厂房,从事废旧家用电器收购经营活动,将收购的废弃空调进行拆解,售卖拆分的零部件,以上行为构成在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弃空调等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5日,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金属回收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沙环执责改字〔2021〕10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废弃空调等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同时,拟没收该金属回收公司1万元违法所得,并拟处5.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一是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部分个体手工作坊为追求经济效益,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危害人类健康。国家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为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二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本案是一起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经营的典型案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了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为。
【案例四】
沙坪坝区歌乐山水泥厂内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7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对尹某全、于某友涉嫌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
【查处情况】
2021年5月1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接歌乐山街道报告,村社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歌乐山天池村原歌乐山水泥厂位置倾倒了不明污染物质。经调查发现,尹某全、于某友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擅自运输含煤焦油物质混合物并倾倒至原歌乐山水泥厂位置,经重庆融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倾倒的煤焦油物质混合物进行收集、转运,截止6月21日,收集、转运共计重75.3275吨。根据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明镜【2021】污染物鉴字第3号),认定涉案人倾倒的废物是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
尹某全、于某友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所列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2021年7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移送了案件。2021年7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立案刑事案件侦查,已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2人。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
【案件启示】
一是环保公安快速联动,及时查明案情。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和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建立了涉刑案件共同开展调查的联动机制。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9日到达现场后,根据办案经验研判认为该案件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取样监测的同时立即通报了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按照联动机制,沙坪坝区公安分局迅即到达现场进行前期调查取证。环保执法和公安联动调查时,距离5月18日夜间发生的最后一次倾倒行为相距不超过12小时,经对涉案车辆可能行径的道路监控摄像进行调阅,及时锁定了涉案车辆和人员。
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消除环境风险。5月19日发现倾倒物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于当日完成了现场调查,并开始对煤焦油混合物开始清理转运。属地歌乐山街道在区生态环境局指导下,通过聘请持有危险废物转运资质专业单位重庆融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时清运倾倒的煤焦油及混合物,第一时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常态巡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歌乐山水泥厂已废弃多年,且处于一条断头路尽头。犯罪嫌疑人选此地作为倾倒地的原因为该地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2016年,沙坪坝区建立“区政府-部门-镇街-村社”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区不断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监管网络。5月18日,第四级网格天池村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了倾倒地并及时报告歌乐山街道,为后续快速破获该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案例五】
重庆南岸华益塑料制品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重庆南岸华益塑料制品厂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南岸华益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车间门口闻到明显异味,经使用FID快检设备现场检测,设备显示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3.2mg/m3。
执法人员随即按检查程序迅速对废气产生和污染治理环节进行踏勘,以快速锁定涉嫌废气直排行为。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检查组立即直奔废气治理设施查看运行状况,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随后经对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在明知吹塑机和注塑机生产时有挥发性有机气体产生的情况下,仍擅自停运废气治理设施,涉嫌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
就重庆南岸华益塑料制品厂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重庆南岸华益塑料制品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涉及废气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挥发性有机物是主要的臭氧污染前体物,本案运用走航车、FID等快检设备排查污染物排放,弥补肉眼认知缺陷,及时发现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异常,有力打击了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迅速锁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掌握线索后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固定,锁定企业正常生产而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事实,并结合书证及问询笔录形成证据链,使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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