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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定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详情如下:
保定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3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统筹安排、坚持多元共治四项原则。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一)各部门按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对本地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和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分批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识别标志设置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管理,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快推进市级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指导推动全市年产生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企业(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四)推动源头减量化。强化工艺技术支撑,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加快推进企业绿色制造,在汽车制造、化工、建材等重点产废行业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创建,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对涉危险废物企业分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工业技术,推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利用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2022年底前,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的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六)推进收集贮存转运专业化。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按照“服务为主、就近解决”的原则,围绕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服务,解决产废量小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成本高、转运难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提级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管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保定市)。(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序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对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开展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在全市危险废物基础状况详查基础上,全面客观评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科学研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短板,以产生、处置量总体匹配为目标,积极推动处置单位技改提升,提档升级,提高废物利用率和安全处置水平,补齐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强化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接、运送标准规范;严格台账联单管理,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促进规范处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较大的建2个)医疗废物周转站。2022年6月底前,实现医疗废物收集体系覆盖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能力。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照“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规划布局,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要素合理流动配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结合区域产业布局,支持铝材加工等产业集中区域,建设除尘灰、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重点,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十七)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梳理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建立市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至少明确1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应急措施,落实至少24小时到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要求,做到日产日清。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规范性检查,消除疫情医疗废物传染扩散风险。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工艺炉内焚烧温度不低于850℃,二燃室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小于2秒,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小于5%;高温蒸汽工艺、微波消毒工艺要满足处置工艺技术规范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九)持续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将危险废物排查整治纳入常态化监管执法中,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等为基本依据,综合企业生产情况等因素,客观判断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有效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把群众举报线索作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专班专案盯办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持续跟踪等措施,核清事实,查实疑点,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严格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废贮存期限超过1年,或危废贮存量超过企业经营规模20%的,要说明原因,申请延期贮存并制定处置计划,限期处置完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废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量超过3吨以上的,指导企业制定转移处置计划,明确专人跟踪盯办,限期处置完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专家储备库,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培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处置规模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专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事件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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