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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2021-11-05 15:16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偷排废水水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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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开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通过执法检测摸排、定点蹲守、突击检查等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

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海化工”)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件简介】

2020年6月赤峰市东山湾大桥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考核数据中氟化物严重超标、全国排名倒数第3。为此,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多次组织人员对两个断面上游涉水企业进行排查、监测,查找氟化物来源,经排查监测,锁定氟化物来源于红山经济开发区。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起对红山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卡点开展了持续的排查和监测,同时针对红山经济开发区内涉及使用氟化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2020年7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英金河流域排查监测工作方案》,分四个小组24小时对红山经济开发区内排污管网进行排查、取样监测。7月19日19点,位于红山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大管(主要收集红山经济开发区西北侧区域的企业)废水中氟化物浓度为386mg/L和401mg/L,初步锁定排放高浓度氟化物的涉水企业区域。经排查,该区域内涉及使用氟化物原辅材料的企业有7家。通过调阅7家企业项目环评文件、生产用原料清单及实地走访调查,并向赤峰市氟化工原料生产供应企业了解,锁定红山经济开发区内明海化工,该厂利用氟硅酸作为生产原料,排放的废水特征污染物为pH、氟化物,与河道内超标污染物一致。

2020年7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明海化工开展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抽水泵和临时设置在地上的软管将氟硅酸钠车间内废液池废水排入位于厂房内的红山经济开发区污水管道观察井内,废水与管道井内上游污水混合后进入赤峰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针对明海化工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予以立案,并经集体讨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并处90万元罚款。同时,为防止企业恢复生产,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安装了电流工况设备,监控企业用电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氟硅酸钠车间实施查封。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公司车间主任移送公安机关。

【诉讼情况】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明海化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2021年2月7日明海化工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明海化工作出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6日,松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21年9月4日,松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案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通知限期整改、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等程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驳回原告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整改情况】

目前,明海化工对部分原料、工艺、废水零排放等问题做了环评变更,并取得批复文件,封堵了生产车间内所有的污水、雨水管道,并在生产车间和厂区内安装了高清摄像头,并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案件启示】

此案件属于通过执法监测摸排、定点蹲守、突击检查等手段,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典型案例。

在对明海化工厂区突击检查时,车间工人发现有陌生人进入厂区后,立即跑步将排水泵电闸拉掉,将排水软管从排水井拖走,给执法人员后期调查取证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通过对监测的氟化物与pH特征污染污染物比对、明海化工厂区院内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联通实验、管网内存留废水量的分析、生产时物料使用和销售情况、周边企业生产与废水排放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和集体讨论,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认定明海化工存在通过厂区雨水管网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2份检查(勘查)笔录,10份询问笔录,调取了28张企业用水发票、企业产品销售发票,监测人员现场采样并出具10份监测报告,等10项证据15段现场视频,5份现场照片,进行了执法全过程记录。

【案件点评】

此次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密切配合,充分展开执法联动,通过对监测等数据的筛选分析,在排查过程中采取逐步将范围缩小到面、精准到线、确定到点的方式,确定具体排污单位,对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彻查,并运用了实验、事实推定等方法,在全面收集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录像取证,及时固定证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充分保障了涉事企业的各项法定权利,通过该案的查处,对全市废水排放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震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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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通过清水模拟实验将存留在明海化工氟硅酸钠车间管道观察井内的废水排出,证明企业曾利用该管道偷排过废水

拍摄时间:2020年 07月 24日9时08分

拍摄地点: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氟硅酸钠干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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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明海化工利用软管通过氟硅酸钠车间管道观察井偷排废水

拍摄时间:2020年 07月 24日19时15分

拍摄地点: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氟硅酸钠干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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