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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崇州市羊马街道环保办接到街道河长办反映:崇州市羊马街道泗安社区15组刘*威、陈*经营的成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经营场所)有疑似向沟渠排放废水情况。
随后,羊马街道环保办立即将此情况上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所反映点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场所内有一条L型土沟未进行硬化处理,沟内沉积有黄色的油状废水
经查,2022年3月,刘*威、陈*在场所内挖掘了这条L型土沟,采用自然渗透的方式,排放维修、清洗装载机产生的废水。5月7日当天,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崇州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场所土沟内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监测结果说明》显示:其场所(单位)土沟内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0.75倍;氨氮超标2.15倍;石油类超标6790倍。
二、查处情况
1 违法查处
刘*威、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2 依法处罚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求,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刘*威、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特点分析
1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直接反映出当事人漠视环保责任,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工作,存在侥幸心理。
2 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3 同时,要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利用此次案例举一反三,对偷排废水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同时指导服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协同配合,切实形成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的执法合力。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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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得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反馈线索蒲城县孙镇辖区一废弃厂房附近总有刺鼻气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废弃厂房内存在生产化工产品二甲酯的加工厂,整个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外的两个土渗坑内倾倒有红褐色废水,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渗坑周边三颗大树树干发黑已成枯死状态。
2021年9月15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加工厂主要从事塑料废弃物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水洗(盐洗)—甩干—提料—包装成品。破碎、水洗(盐洗)工序有废水产生,水洗池和盐洗池均设有排水阀门,粉碎清洗池外接有溢流管。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电机温度较高,发现有部分除油粉空袋和尚未使用的工业盐。该加工厂未建设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破碎、水洗(盐洗)工序产生废水直接排放至院内排水沟,废水通过院内排水沟流向院外排水沟,院外排水沟直接流向南侧农田沟渠,院外排水沟和农田沟渠无其他水源流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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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沟里排放污染物是不是构成以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根据以上规定,自然形成的山沟如果没做防滲措施是不具有防渗功能的,应构成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如何认定渗坑”及“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情形的认定”有关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来信:在执法过程中有企业将污水排入厂区或厂外未采取渗措施的坑、塘或沟,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根据适用行政拘留办法进行移送,但法院和公安机关认为,因企业排入的坑、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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