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23年,我省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4起打击自动监测领域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赣州、抚州、新余、吉安4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龙南县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在线数据和视频监控对被列入赣州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龙南县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线监测数据呈异常状态,且废水总排口矩型明渠正在排放的废水带有白色泡沫,持续在线跟踪其废水总排口动态情况后,又发现疑似有人使用一根可活动的灰色塑料排污管绕过站房在线监控自动采样池间歇性排放废水,并私自调整视频监控角度至自动采样池、灰色塑料排污管口不可见范围。
2023年4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专案组用无人机巡查企业内部路径通道、废水处理站构筑物及管线分布情况后直奔现场核查,发现其废水总排口处正架有一根DN50mm带有直角弯的灰色塑料管,管口绕过在线监控自动采样池直接向矩形明渠中排放浑浊呈浅绿色废水。经检测,矩形明渠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255mg/L、37.7mg/L,但执法人员抵达在线监控站房时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屏幕显示COD33.999mg/L,氨氮0.323mg/L,两者相差6.50倍、115.72倍,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另该公司矩形明渠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六价铬、镍、铜、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2.19倍、1.51倍、8.45倍、12.25倍、6.38倍、5.20倍、2.25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该企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5月1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侦查,于6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开展网上巡查,采取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远程精准锁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借助科技手段,使用无人机巡查固定证据。通过“线上+线下+科技”组合拳模式,形成了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和打击。
二、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辖区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化工企业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波动,同时,该企业废水排放口视频监控角度存在人为调整痕迹,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4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重点视频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的视频摄像头再次被人为转动,在线数据流量也发生明显变化,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但与水质自动采样器相连接的采样水泵,被人为用废旧电线吊起悬空挂在排水渠旁的护栏铁杆上,现场查看废水排放口和雨水口水质自动采样器,均显示“采样失败”,但自动监测设备均正在运行。
执法人员当场对废水排放口和水质自动采样器分别取样进行执法监测。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COD362mg/L、氨氮54.3mg/L、总磷2.48mg/L;水质采样器水样检测结果为:COD29mg/L、氨氮6.74mg/L、总磷0.15mg/L。对照企业排污许可证氨氮排放标准为45mg/L,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氨氮已超标20.1%。废水总排口水样现场监测结果与该企业19日废水排放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COD27~62mg/L、氨氮5~7mg/L、总磷0.9~1.1mg/L相差较大,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鉴于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4月26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抚州市公安局。
【启示意义】
本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分析异常监测数据、对比视频监控角度、持续跟踪监控,及时、精准发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线索。通过现场核查和执法监测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有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查获两起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至25日,根据在线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的两家企业存在烟气自动监测含氧量异常情况线索,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对该两家砖瓦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存在三通旁路,站房旁隔间有氮气钢瓶,氮气经站房墙体内铺设的暗管和三通输入到采样管线;另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有开孔,站房墙体内铺设暗管且被人为切断,视频监控显示3月24日下午该企业将氮气瓶转移至成品堆放区藏匿。
渝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这两家企业进行现场取证,现场调查结束后,连续约见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这两家企业为新余市重点涉气排污单位。两家企业为防止外排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通入氮气,降低烟气含氧量,稀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上述两家砖瓦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两家企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30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将两起案件移送新余市公安局。2023年4月6日,新余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执法巡查,利用技术手段和数据支撑,能够对环境违法线索做到精准锁定。在锁定问题后,执法人员及时赴现场深入排查问题,彻底查清查实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绳之以法,有力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新干县某养猪场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5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沂江河走航采样时,对潭丘乡某养猪场排口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发现该排口水样总磷为11.159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总磷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8mg/L标准。执法人员立即查阅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养猪场存栏母猪3000头,但日外排水量较少(1-50吨之间),且污水排放浓度偏低(COD在10-50mg/L之间、氨氮在1-10mg/L之间),通过分析该猪场现有养殖规模以及废水处理工艺,初步断定在线监控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嫌疑,随即决定对该养猪场进行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利用无人机勘查企业周边环境,追溯污水走向,经勘查发现该养猪场是利用管径约20mm的自来水管接入废水在线排放口,利用自来水干扰在线监测。同时执法人员发现AO处理系统二沉池底部安设置了一根管径110mm的白色PVC管,将二沉池废水绕过在线监测后排放到下游水塘。
【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猪场作出了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新干县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养猪场2名相关人员予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启示意义】
养猪场因地处偏僻且有受防疫特殊要求,日常检查相对偏少,具有违法行为不易发现的特点。通过利用非现场监管及数据分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再配以无人机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查处,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促进畜禽养殖行业加强污染的整治,有效保护环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意见建议的公告《江西省污染源自动
为切实做好湖南省光化学及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网的运行维护、质量检查和日常保障,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大气环境颗粒物组分在线自动监测技术指南(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NewPage$][$NewPage$]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施行以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自动监控环境
为切实做好湖南省光化学及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网的运行维护、质量检查和日常保障,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湖南省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7月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以及国家和省厅最新要求,通过进一步修改完
为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监管效能,保证云南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为推动我省自动监
2023年5月,广东金加通检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在对西南辖区内某企业进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比对监测时候,擅自将原定监测两个排放口的任务,缩减为一个。对那个并未进行监测的排放口数据,该公司把采样仪器放在车上空采获得数据报表,再依据同时段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在误差范围内伪造了烟速
1月10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于2024年2月8日。该规范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审核依据、审核过程以及审核细则要求。适用于陕西省级生态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其他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领域,在基层部门联动、第三方辅助执法、非现场监管手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领域第二批):案例1:江西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3年6月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帮
近年来,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常发多发,犯罪手段愈来愈新颖,方式愈加隐蔽,国家针对该领域的问题部署了两个专项,体现了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我省在办理该领域的案件过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生态环境四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
4月2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四川领先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3年12月28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安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华蓥工业园区577号”小微站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适用本指引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本指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四川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5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案例一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江油星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案案情简介2023年11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河道时,发现江油市工业园区二支渠内的水质呈蓝
3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3年9月9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排放废气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守法义务,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发布2023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水环境、大气环境、自动监控、排污许可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综合环
外挂“作弊器”,不合格车辆摇身一变成合格;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检测数据;断电停产应付执法检查,欲盖弥彰;超标排污,污染环境……对于恶意的、造成实质性污染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绝不手软。现通报2023年度八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供警示借鉴。案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领域,在基层部门联动、第三方辅助执法、非现场监管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领域第二批):案例1:江西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3年6月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了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图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书显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接纳化工园区工业废水的集中
1月19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达州市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3年8月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钟坝养殖场通过场内雨水管网向场外无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