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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省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4起打击自动监测领域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赣州、抚州、新余、吉安4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龙南县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在线数据和视频监控对被列入赣州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龙南县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线监测数据呈异常状态,且废水总排口矩型明渠正在排放的废水带有白色泡沫,持续在线跟踪其废水总排口动态情况后,又发现疑似有人使用一根可活动的灰色塑料排污管绕过站房在线监控自动采样池间歇性排放废水,并私自调整视频监控角度至自动采样池、灰色塑料排污管口不可见范围。
2023年4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专案组用无人机巡查企业内部路径通道、废水处理站构筑物及管线分布情况后直奔现场核查,发现其废水总排口处正架有一根DN50mm带有直角弯的灰色塑料管,管口绕过在线监控自动采样池直接向矩形明渠中排放浑浊呈浅绿色废水。经检测,矩形明渠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255mg/L、37.7mg/L,但执法人员抵达在线监控站房时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屏幕显示COD33.999mg/L,氨氮0.323mg/L,两者相差6.50倍、115.72倍,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另该公司矩形明渠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六价铬、镍、铜、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2.19倍、1.51倍、8.45倍、12.25倍、6.38倍、5.20倍、2.25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该企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5月1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侦查,于6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开展网上巡查,采取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远程精准锁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借助科技手段,使用无人机巡查固定证据。通过“线上+线下+科技”组合拳模式,形成了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和打击。
二、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辖区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化工企业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波动,同时,该企业废水排放口视频监控角度存在人为调整痕迹,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4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重点视频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的视频摄像头再次被人为转动,在线数据流量也发生明显变化,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但与水质自动采样器相连接的采样水泵,被人为用废旧电线吊起悬空挂在排水渠旁的护栏铁杆上,现场查看废水排放口和雨水口水质自动采样器,均显示“采样失败”,但自动监测设备均正在运行。
执法人员当场对废水排放口和水质自动采样器分别取样进行执法监测。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COD362mg/L、氨氮54.3mg/L、总磷2.48mg/L;水质采样器水样检测结果为:COD29mg/L、氨氮6.74mg/L、总磷0.15mg/L。对照企业排污许可证氨氮排放标准为45mg/L,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氨氮已超标20.1%。废水总排口水样现场监测结果与该企业19日废水排放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COD27~62mg/L、氨氮5~7mg/L、总磷0.9~1.1mg/L相差较大,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鉴于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4月26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抚州市公安局。
【启示意义】
本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分析异常监测数据、对比视频监控角度、持续跟踪监控,及时、精准发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线索。通过现场核查和执法监测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有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查获两起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至25日,根据在线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的两家企业存在烟气自动监测含氧量异常情况线索,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对该两家砖瓦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存在三通旁路,站房旁隔间有氮气钢瓶,氮气经站房墙体内铺设的暗管和三通输入到采样管线;另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有开孔,站房墙体内铺设暗管且被人为切断,视频监控显示3月24日下午该企业将氮气瓶转移至成品堆放区藏匿。
渝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这两家企业进行现场取证,现场调查结束后,连续约见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这两家企业为新余市重点涉气排污单位。两家企业为防止外排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通入氮气,降低烟气含氧量,稀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上述两家砖瓦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两家企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30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将两起案件移送新余市公安局。2023年4月6日,新余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执法巡查,利用技术手段和数据支撑,能够对环境违法线索做到精准锁定。在锁定问题后,执法人员及时赴现场深入排查问题,彻底查清查实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绳之以法,有力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新干县某养猪场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5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沂江河走航采样时,对潭丘乡某养猪场排口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发现该排口水样总磷为11.159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总磷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8mg/L标准。执法人员立即查阅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养猪场存栏母猪3000头,但日外排水量较少(1-50吨之间),且污水排放浓度偏低(COD在10-50mg/L之间、氨氮在1-10mg/L之间),通过分析该猪场现有养殖规模以及废水处理工艺,初步断定在线监控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嫌疑,随即决定对该养猪场进行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利用无人机勘查企业周边环境,追溯污水走向,经勘查发现该养猪场是利用管径约20mm的自来水管接入废水在线排放口,利用自来水干扰在线监测。同时执法人员发现AO处理系统二沉池底部安设置了一根管径110mm的白色PVC管,将二沉池废水绕过在线监测后排放到下游水塘。
【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猪场作出了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新干县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养猪场2名相关人员予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启示意义】
养猪场因地处偏僻且有受防疫特殊要求,日常检查相对偏少,具有违法行为不易发现的特点。通过利用非现场监管及数据分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再配以无人机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查处,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促进畜禽养殖行业加强污染的整治,有效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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