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上海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审判中始终秉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依法审理涉及水资源保护、土壤生态修复、大气质量改善、废弃物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案件,努力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根据“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安排,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8件涉民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树立绿色生活理念。
此次公布的案例,涉及的环境要素具有广泛性,水、土壤、大气等均包括在内;涉及的案件情况具有典型性,既有走私“洋垃圾”影响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又有违法随意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还有屋内垃圾成山严重影响相邻方生活环境的行为,以及专业废物处置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恶臭气体影响周边居民的行为;涉及的诉讼类型具有丰富性,包括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私益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等。
以下为典型案例全文。
2021年度涉民生系列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
目录
1、打击“洋垃圾”走私利益链 守好生态环境安全国门
2、随意填埋危险废物 损害环境公共利益 被判赔偿700余万元
3、探索责任承担方式 限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业资格
4、专业公司处置废物未采取合理措施 散发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 法院依法支持行政处罚决定
5、针对污染环境行为 村委会起诉维权得到支持
6、噪声扰民 增设屏障 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7、违法行为造成空气及水质污染 需承担全部处置费用
8、住宅房屋堆放垃圾成山 严重影响邻居生活 被判处清理
01 打击“洋垃圾”走私利益链 守好生态环境安全国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通过朋友联系被告黄某,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联系宁波某贸易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某贸易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货物清单传真方式告知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确认后,由黄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
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等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被提起了刑事公诉,并被判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就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1,053,7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实施了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可以充分认定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与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之间存在商议,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实施了进口铜污泥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在无法退运的情形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排除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故在本案中,四行为人应当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当承担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案涉铜污泥无法退运,为消除环境污染危险,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采取无害化处置,此系必要的、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相关费用属于因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费用,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的打击力度,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从允许进口、限制进口,到禁止进口,对固体废物入境的监管变化,深刻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与生态环境理念的转变。
出于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仍有不少违法行为人铤而走险,从国外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伴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居全球首位,而个别经营者以进口商品为名行走私“洋垃圾”之实,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走私“洋垃圾”通常由多人完成,由国内需求发起方、境外货源组织方、协助入境报关方等多方分工配合。该案通过让走私“洋垃圾”利益链条上的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避免产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本案中的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需求方和发起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促进“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02 随意填埋危险废物 损害环境公共利益 被判赔偿700余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上海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与被告钱某共同对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实施违法就地填埋。金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对上海某化工公司经营场地实施开挖勘察,在场地地下发现涉案废铁桶及化工残渣泄漏形成的废弃物质,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经开展应急清理,共挖掘清运出填埋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吨。经评估鉴定,场地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因子超出了基线水平,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3,047,355元,并连带偿付4,079,720元用于修复土壤和地下水。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污染行为系由上海某化工公司员工与被告钱某共同实施完成,故应由上海某化工公司与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诉请的实际产生的损失费用3,047,355元有充分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后续修复费用,因后续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完成,两被告亦当庭自认无修复能力,考虑到环境修复的紧迫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两被告就本案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9,7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7,127,075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案中,两被告实施非法填埋工业废铁桶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刑事审判中,不仅充分查明犯罪事实,还就涉及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相关事实及时予以固定,为后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打好了基础。两被告因同一污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让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公益诉讼中判决两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审判合力。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环境民生,环资审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环境资源案件当中,将被损坏的环境资源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被损害的环境利益,贯彻“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结合鉴定结论,判决两被告700余万元处置及修复费用,为后续生态修复奠定基础。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03 探索责任承担方式 限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业资格——时某、瞿某、王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
主要案情
被告人时某、瞿某、王某等人以回填虾塘为由,将900余车混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未经分拣的“毛垃圾”运至某村附近高速公路跨线桥下一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倾倒、填埋,覆盖面积达7,300余平方米,倾倒填埋垃圾总量达25,000余立方米。经鉴定,填埋的“毛垃圾”系混合固体废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存在明显的污染环境后果,已导致该处地块地下水氨氮指标严重超标,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30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与区生态局诉前积极督促,被告人瞿某等人与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承担因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实际支付修复费用共计2,00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倾倒未分拣的垃圾,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但是,非法倾倒固废垃圾现象仍时有发生,需要通过严厉制裁,促进固废垃圾处理不断趋于规范。
本案中,虽然各被告人自愿提前缴纳2,000万元,用于垃圾清运处置和环境修复工程,但是考虑到其多次实施非法倾倒行为,对基本农田造成的环境损害较大,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即处以资格刑。一般来说,环境犯罪具有危害潜伏期长、损害较难修复等区别于传统刑事犯罪的特征,有时按现行的刑罚体制来惩治环境犯罪已经难以实现刑罚目的,需要通过附加处以一定期限限制其从业资格,予以更加严厉制裁。该类处罚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环境犯罪的风险,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04 专业公司处置废物未采取合理措施 散发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 法院依法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上海某废弃物处置公司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主要案情
2018年1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对上海某废弃物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废物处置公司)的综合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填埋场部分生活垃圾露天敞开,生活垃圾填埋区正在填埋作业但未见人工喷洒除臭液,填埋气导排口直排外环境;除尘雾炮机开启,高度低于填埋作业区约10米,距离约50米远,该作业区恶臭明显,便携式恶臭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现场排放恶臭气体异常。恶臭气体已经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并多次被举报投诉。
原市环保局(现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在综合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废物处置公司立即改正;(二)罚款人民币7.5万元。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延长审理期限和中止、恢复审理,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废物处置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仅采取部分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是否构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情形。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可知,采取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为了达到该目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第9.3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因此,“未采取措施”应是指未充分采取必要的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及经审批的环境评价影响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关于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措施即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本案中,废物处置公司仅采取开启除尘雾炮机等部分措施,并未充分采取用膜对暴露垃圾面进行覆盖、在填埋场作业区域垃圾暴露面喷洒生物菌除臭液、收集填埋气导出利用等必要措施,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法情形。原市环保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废物处置公司提出的只要采取了措施就不构成“未采取措施”的意见缺乏依据,难以采纳。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废物处置公司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废物处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业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理生活垃圾,散发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而引发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生活垃圾的增加为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在实践中,有些废弃物处置企业未采取或仅采取部分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温室气体,意图降低生产成本和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本案中,企业采取了距离垃圾填埋区较远的除尘雾炮机来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但不符合环境评价影响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求,构成违法。本案判决诠释了“未采取措施”的法律内涵,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严格执法,对于废弃物处置企业正确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碳排放提供指引。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05 针对污染环境行为 村委会起诉维权得到支持——上海某村委会诉被告张某、龙某、徐某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主要案情
自2000年起,被告徐某承租上海某村老窑厂地块用于窑厂经营。2015年12月30日,徐某将部分房屋转租给被告张某用于加工五金机械及铝材加工。自2016年1月起,被告张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无任何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利用租用的上海某村老窑厂厂房开办加工厂,从事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采用分拣原料后煤炉火法冶炼生产铝锭。期间,被告张某购入废电子元件作为原料堆放于该厂及附近土地上,继续使用前述方法进行生产,并随意露天倾倒炉渣灰。2017年4月,被告龙某从徐某处转租约200平方米厂房用于生产,原从事空调散热片铜铝分解工作,后也搭建土炉,火化空调散热铝片成铝锭出卖,并将炉渣灰与张某的炉渣灰倾倒在一处。2017年10月19日后,被告龙某停止了火化炼铝生产。2018年3月29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检查,查获大量废电子元件及炉渣灰。经认定,该废电子元件、炼铝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即有毒物质,废物代码分别为900-045-49、321-024-48。后经对危险废物堆放处周边土壤进行检测,受污染土壤中铜、镉、锌等元素超过《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的相应标准。2018年12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发后,原告上海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上海某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公司”)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经案外人上海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上海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老窑厂场地土壤进行鉴定,危险废物处理后涉案老窑厂地块土壤指标已经恢复正常。上海某村民委员会之后将处置费用全额支付给固废公司,为此对被告张某、龙某、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危废处理费用3,103,493元,以及为处理窑厂污染事宜支付的挖机台班费、人工费共计32,134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非法处置废电子元件、倾倒炉渣灰,被告龙某倾倒炉渣灰,对上海某村老窑厂地块土壤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该受损害土壤经原告处理、修复,指标已经恢复正常,被告张某、龙某应当承担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及修复费用。被告张某认为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对被告张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原告上海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徐某并非污染行为实施者,不存在加害行为,故被告要求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徐某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责任承担,因废电子元件由被告张某个人采购、处置,处理费用应当由被告张某个人承担,而炉渣灰系被告张某、龙某共同倾倒、堆放,共同实施污染行为,从而导致土壤被污染,故应由被告张某、龙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负担废电子元件处理、土壤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37,024.25元,被告张某、龙某共同负担炉渣灰处理、土壤修复费用共计2,698,602.75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作为当下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水、土、气三大污染防治工作是就是民生优先领域,天空、江河、大气的清洁是民之所盼。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随意排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破坏生态环境,并带来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影响人类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虽然因污染环境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仍需就其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既依法追究污染者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破坏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双管齐下”可以有效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不仅可以使被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也可以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各被告的行为对集体土地土壤造成污染,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针对环境污染行为主张修复、赔偿等侵权责任。在污染环境损害产生后,村委会及时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修复处置,产生大量的处置费用,该费用属于村委会代为垫付,最终仍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3月3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一层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上,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刘结一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多项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中国环境报记者现场了解到,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于3月4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于3月10日上
近日,武汉天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天源环保全资持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某固废污染治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含运输)项目结果公示,江苏源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单价为122元/吨,中标总价为427万元,公示如下:
黄润秋委员9日代表环境资源界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说,近年来,各地区积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实践探索。现阶段,要把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作为着力点。为此,黄润秋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持全国“一盘棋”,分阶段有计划推进先行区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6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的民革、科技界、环境资源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人民政协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各方面人士要围绕中共二十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资政
习近平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革科技界环境资源界委员时强调积极建言资政广泛凝聚共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王沪宁蔡奇参加看望和讨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6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的民革、科技界、环境资源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人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12月5日,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某固废污染治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含运输)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南京诺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0元/吨。项目服务内容是对宜兴某地块的某固废污染治理项目的过筛后的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发电处置工作(含运输),暂定22000吨
一、招标条件本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某固废污染治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含运输)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规模: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某固废污染治理
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13位常委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大会发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出席。车俊常委建议,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政协履职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政协力量
近日,一起“司法+碳汇”环境资源案在旬邑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被判在传统的补植复绿生态修复之外,还须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赔偿碳汇损失。2022年5月2日,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雇佣他人无证采伐位于旬邑
3月13日,天源环保发布公告,近日,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在湖北武汉签订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联合建立低碳能源与环境资源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
重庆市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共计2.1233亿元,支持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印刷废气深度治理技改项目等59个环保项目建设。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机动车排气管理中心、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8月5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本次下达资金38057万元,用于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全区共下达资金2418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53号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大
财政部下达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资金109亿元。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6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度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需求的通知,征集重点方向为美丽上海建设、应对气候变化、区域流域性污染治理、大气质量改善、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中全局性、区域性、前沿性重大问题成因机理、系统治理、对策机制的科学研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发布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4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改造招标公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受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4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工程概况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8237亿元,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
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在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行政区域,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需通过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
4月23日,江苏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会同徐州市政府召开第二轮“组地磋商会”,针对扬尘突出问题展开专题磋商,持续将工作重心向治本转移和深化。省第三督察组组长潘正勤、副组长俞波涛、徐州市政府副市长林斌,省第三督察组及徐州市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扬
日前,财政部发文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共2101079万元,详情如下: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
10月18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共42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总投资25.4242亿元,下达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7522亿元。详情如下: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2〕5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
近日,广西鑫华源水务有限公司股权并购项目(以下简称“鑫华源项目”)正式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持有广西鑫华源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标志着中广核环保在桂首个水务项目落地。广西鑫华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河池市宜州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污水处理规模6万吨/日
4月3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余兵赴电力工程、煤炭开采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调研,看望慰问一线员工和科研工作者,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在电力工程,余兵详细了解了基建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支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检修运维等方面情况,肯定了电力工程
西宁人大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文件全文如下: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指南》工作内容
8月10日,《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关于《成都市水污染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月31日,杭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杭州市落实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3年重大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通知中提到,2023年杭州市计划新开工项目195个、续建430个、建成108个,年度计划投资2010.5亿元。计划涉及九大领域,其中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计划建成千岛湖及新安江流域
导语: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北京市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新闻发布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二级巡视员韩永岐介绍了北京市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总体工作思路、举措、成效以及今年以来的工作进展。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刘保献通
8月12日,泉州水务集团权属企业水务工程建设集团与泉港区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港水利水务公司”)举行合作投资签约仪式。泉港区政府副区长柯永进、泉州水务集团总经理张嘉斌、泉港水利水务公司执行董事庄猛、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董事长黄龙出席仪式,泉港区有关部门和水务集团相关
6月9日,苏州市吴中区区委书记丁立新、区委副书记、区长顾晓东会见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殿常一行,双方围绕深化战略合作进一步加快生态环保项目建设进行座谈交流。座谈中表示,在吴中区新设长江生态环保集团全资子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集团华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目前公司已
据悉,《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并公布,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