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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坚持协同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导向,实施减污降碳协同、PM2.5和O3污染防治协同、区域联防联控协同“三大协同”战略,推进NOx和VOCs协同减排,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努力让“南通蓝”成为常态。
一、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深化“点位长”负责制,完善定期通报排名制度,及时开展监测预警、督查帮扶、约谈问责工作,压紧压实各级责任。探索研究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各县(市、区)围绕空气质量提升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或提升计划。到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PM2.5年均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推进PM2.5和O3协同控制。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的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优先在沿江地区开展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专项研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如皋、南通开发区等沿江地区持续开展重点化工园区综合治理,强化仓储码头VOCs治理;如东、启东等沿海地区进一步强化设备密闭化改造;推进涉VOCs企业6—9月高温期间实施错时错峰生产。推动VOCs、NOx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将沿江地区作为全市臭氧污染重点控制区,探索实施更为严格的VOCs减排比例要求。
二、持续推进VOCs治理
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排查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推进实施源头替代。技术成熟领域全面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技术尚未全部成熟领域开展替代试点,逐步实现涂料低VOCs化。加大船舶制造行业机舱内部、上建内部等舱室的内壁涂料替代力度。到2025年,全市打造不少于30家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
强化VOCs治理。完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源头—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定期摸排辖区内涉活性物种的企业和生产工序,评估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和关键活性物种,并将对臭氧生成贡献突出行业中的重点源纳入省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船舶、钢结构、家具、机械制造等工业涂装行业VOCs专项整治,推进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具园区低挥发有机物清洁原料源头替代、崇川区汽修集群废气专项整治、苏锡通园区玻璃制品企业“油改气”等项目。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开展摸底排查,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推进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到2025年,至少建成1个区域活性炭再生基地、1个集中喷涂中心。
三、强化车船油路港联合防控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出台鼓励提前淘汰财政补助政策。严格落实高排放车辆禁限行管控措施,完善高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制度,研究出台市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实施方案。2023年3月底前,淘汰国一及以下汽油车。到2025年,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引导中型和重型国四柴油车逐步淘汰。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提前淘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和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长江内河航运船舶。建立在用车排放监管体系,强化检测维修制度,实施闭环管理,到2025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加大船舶污染控制。以长江南通段为重点,全面落实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0毫克/千克的船用燃油。强化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加大沿江水面短驳区抽测频次,强化船舶使用国家标准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有序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实施常态化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扩大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范围,逐步提高管控要求,2023年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三及以上标准。建立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市政和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四、实施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严格控制施工扬尘。严格施工工地和渣土运输监管。巩固扬尘整治“654”专项行动成果,全区域推行“六类现场”“红黄绿”牌清单式分级管控机制。持续实施扬尘治理“红黑榜”,推动责任主体加强约束性管理。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凡检查不合格、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全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强化道路、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开展“清洁城市行动”,持续实施“以克论净”考核办法,加强保洁车辆配置和更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道路洒水、雾炮等抑尘作业,增加机械化作业频次,积极探索、创新保洁作业方式,2025年底前,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5%以上。推进港口码头仓库料场封闭管理,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治理。推进城市综合体、餐饮集中区、国省控点周边1公里范围等重点管控区域面积100平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和烧烤店安装在线监控,并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联网。研究制定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推广使用鼓励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厨房油烟集中收集处置试点,加大厨房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力度,有效降低厨房油烟VOCs的排放。
五、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
全面推动中天钢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结合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持续推进水泥、石化、玻璃、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垃圾焚烧炉废气深度治理。开展陶瓷、玻璃、建材、金属熔炼等行业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严格实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推动重点企业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并适时推广。持续实施锅炉整治,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持续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工业集聚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4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需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开展其他污染治理
加强恶臭、有毒有害物质治理。主动参与省级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合理划定园区恶臭等级,设定监测指标和排放限值。推进“无异味”园区建设,逐步解决化工园区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控力度,依法依规开展ODS数据统计和审核工作,完善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围绕垃圾焚烧发电厂、化工园区等特殊点位和区域,鼓励实行源头风险管理,探索开展二噁英、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深度治理。
强化生活源污染防治。加强对露天焚烧行为监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严格落实《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完善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逐步扩大禁限放区域,各县(市、区)进一步出台政策在规定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七、提升污染应对和区域协作水平
加强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落实“一行一策”污染应对,逐步扩大“一企一策”“一行一策”实施范围,落实清单化、电子化管理,强化技术监管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基于环境绩效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确保缩时削峰。定期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国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区域污染源清单、施工工地管理清单。探索开展基于本地臭氧生成敏感性的针对性应急管控,破解臭氧污染难题。加快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提升增雨作业能力和效益,加强降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污染等风险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区域协同监管、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根据“省级启动,市县响应”原则,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同步响应,同步应对。配合建立武澄沙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沿江8市臭氧污染联防联控。
第四节 坚持三水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
以水生态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流域要素,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推进长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努力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一、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
持续推进流域水环境整治。针对水质不能稳定达到Ⅲ类的重点国、省考断面,编制完成水质限期达标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农场中心河、王子竖河等入江支流水环境提升整治,确保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为Ⅱ类,主要入江支流水质稳定达到或好于Ⅲ类。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管控,重点防治有机毒物污染,严格控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毒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排入长江。完善入江支流、上游客水监控预警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取缔类排污口限期拆除,整治类排污口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规范类排污口做到“一牌一码”,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力争2022年底、确保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长江入河污染物排放。
加强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控制长江岸线开发强度,优化取水口上游岸线布局。推进长江岸线整治与沿岸潮间带生态化改造,恢复长江自然岸线与水生生物群落。在沿江重要入江通道口建设生态缓冲带,逐步恢复提升长江沿线及重要支流汇水区等生态系统。大力推动滨江片区生态廊道建设,加强长江沿岸防护林体系建设,打造长江绿色生态廊道。放大五山地区滨江片区岸线整治与生态修复示范效应,加快推进五龙汇和任港湾、东布洲长滩公园等生态示范建设,深入打造面向长江、鸟语花香的“城市客厅”。一体化推进启隆、海永生态保护修复,共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加大长江口北支湿地、崇明东滩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高质量建设长江口绿色生态门户。
协同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认真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联合执法监督机制、规划环评会商机制、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响应机制等。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协同完善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工作新机制,加快解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长江上下游协同治理力度,协同防治危化品运输船舶污染风险。
二、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优化实施以控制断面和水功能区相结合为基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断面长制,压实压紧河(湖)长制工作责任链条,优化河(湖)长设置,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为导向,切实提升水质改善成效。在确保防洪排涝安全的前提下,强化汛期劣质水管控,防范汛期水环境恶化。到2025年,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全市省考及以上断面优Ⅲ比例确保90%以上、力争达到100%。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优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的布局以及周边产业设置,强化流域区域、重要河湖水系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地管理,规范设置水源地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整治、日常管护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水源地长效管护机制。强化水源地监测预警与数据共享,完善水源地监测与信息发布。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全面推进乡镇农村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工业污染源和生活垃圾污水、养殖污染进行排查整治。到2025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保持100%。
四、系统推进区域水污染治理
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排水整治。推进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废水治理。加快实施“一园一档”,提高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加快推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试点,在常安纺织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现代纺织产业园、如东产业园等3个园区开展基于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排污许可量核定试点研究,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管控”,结合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并动态调整园区许可排放量。加强特征水污染物监管,建立重点园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严格监控重金属、抗生素、持久性有机毒物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全面巩固提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在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的基础上,做好已完成整治的城市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继续实施水质监督检测,强化河道巡查和管养,做好水面岸坡的清理保洁、排口的动态管控治理和活水保质,确保污水不入河、黑臭不反弹。到2021年底,市区建成区水体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优于Ⅴ类标准,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实施港口船舶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厂等的绿色岸电、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加快建立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处理模式。配置完善渔港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及时收集、清理、转运并处置渔港及到港渔船产生的垃圾和废弃渔网渔具。2025年底前,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100%。
全面组织实施区域治水工程。在控源截污的前提下,按照“以骨干河道为纲,内部河道为网,纲网联动、源水直达,大片独立、小片连通、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分治水片区,合理布设控导工程,构建有纲有网、纲网清晰、高低分开、引排有序的水系新格局,实现河网水系的互连互通和水体的有序流动,各级河道生态水位、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证。
五、积极打造生态美丽河湖
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因地制宜制定管控要求,对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清理。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价,推动河湖健康评估的制度化管理。深化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实施镇域水生态补偿,实现市控以上断面所在河道补偿全覆盖。建立常态化活水机制,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域范围活水畅流。开展连片水系整治,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维持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严格河湖蓝线管控,合理利用岸线资源,逐步恢复增加生态岸线,建设生态隔离带。遏制湖库富营养化,改善滨河湖空间环境质量,满足河湖水功能区要求。加大河湖生物资源保护力度,挖掘保护河湖文化和景观资源。
六、大力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力度,严格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推进合同节水管理。推动非常规水利用,鼓励沿海县(市、区)海水淡化。积极推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用水以及河道生态补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大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再生水使用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普及节水器具,丰富和完善公众节水宣传教育体系。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加强灌排沟渠防渗建设,推行喷灌、滴灌等节水型设施农业技术。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6亿立方米以内,规模以上工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
第五节 强化陆海统筹,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系统治理,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海洋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和生态监管,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滨海空间,防范和降低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监管。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信息台账。以近岸海域劣Ⅳ类水质分布区为重点,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系统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体系。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基本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体系。
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巩固深化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成效,以改善近岸重点海域和主要河口区水质为目标,加强入海河流水质综合治理。针对“十三五”期间劣Ⅳ类水质集中分布的北凌河-栟茶运河口、遥望港-团结河口、长江口等重点海域,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行动方案,开展截污纳管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等工程,在河口区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净化和生态扩容工程,强化沿海城镇径流面源污染控制,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河流入海断面水质持续改善,进一步削减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海量。2025年底前,入海河流国控、省控、市控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重点海域河流国控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低于2020年水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力争超额完成省下达目标。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海水养殖环评准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相关规划环评审查,推动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建设与清洁生产。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和生态环境监管,开展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示范,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海水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推进海水养殖产业结构调整,清理违规占用海域和岸滩湿地等养殖活动。
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积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以“海湾(滩)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健康、亲海环境品质优良”为基本要求,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岸段为基础管理单元,分区分段开展“美丽海湾”建设。立足近岸海域自然生态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划定“美丽海湾”建设的空间范围,探索建设路径,实施“一湾(滩)一策”,依症治理。开展试点建设,对于生态环境本底状况较优越,或经过前期治理已初见成效的岸段,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美丽海湾”,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生态功能修复等方面形成可持续、能推广的经验和模式。结合湾(滩)长制工作,探索建立多方联动、顺畅高效的海湾(滩)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制度。
恢复修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空间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和岸线开发。开展滨海湿地、河口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恢复修复芦苇、碱蓬等湿地植被,加强牡蛎礁保护修复,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提升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根据近岸海域生态特点,开展岸线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因地制宜实施生产和生活岸线生态化整治与改造,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和海岛生态建设,统筹推进沿海景观带建设,构建生态绿色廊道,多措并举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有力防范海洋生态环境风险
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评估。摸清涉海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和高风险区分布。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临海产业布局、海洋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依法依规优化调整近岸涉危涉化企业布局。制定海洋环境风险管控清单和责任清单,分区分类管控海洋环境风险,推动落实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加强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将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沿海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22年底前,完成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优化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布局,加强人才队伍、实验室、应急船舶、应急装备、物资保障、监测等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方联动的应急协调机制,强化应急信息共享、资源共建共用。加强对第三方清污公司、港口等企业应急资源统筹协调,丰富应急专家库,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及相关协助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队伍。
第六节 推进系统防控,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风险管控,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确保“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乡村振兴”为统领,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一、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加强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控。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整治清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对周边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针对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涉镉等重金属超标且周边存在农用地的遗留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2021年底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转变病虫草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控制和减少农业生产活动对农用地造成污染。
强化重点企业风险防控。对土壤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每年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严格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到2025年底,所有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实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等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加强重点监管单位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定期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加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0年底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在2021年底前须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1年内开展。
二、严格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
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与分析,分类实施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序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生态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安全利用。完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作物、重点元素,因地制宜优化安全利用措施,确保农产品达标生产。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实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管理。
三、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强化疑似污染地块监管。将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对于其中法律规定需要开展调查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属于污染地块的,纳入全市污染地块名录,要求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地块,依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按要求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督促地块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区、商业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的地块为重点,提前谋划、科学排定治理修复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有序推进,逐步减少污染地块数量,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监管,重点防治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加强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
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会商,强化建设用地收储、转让、划拨等环节监督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以及修复无关的项目。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动包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四、推进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做好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摸清地下水环境质量。2021年底前,完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强化水质目标管理和源头预防。针对现有地下水国省考点位超标情况,按照“一井一策”原则制定点位达标或保持(改善)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排查,根据排查结果采取污染管控或治理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源源头预防,开展重点污染源防渗及水质监测情况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监测预警体系,有效保障地下水安全。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防人工回灌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开展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信息调查与试点监测。
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要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明确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开展重点污染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防渗改造。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联动监管,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到2025年,力争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防治任务,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不下降。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深化高标准农田生态化改造,在海安市、如皋市试点实施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实现农田退水闭路循环回用与生态拦截。深化千村万户百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探索建立化肥农药使用监测体系,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优化农药销售使用环节,提高乡镇零差价农药集中配送覆盖面。到2025年,全市化肥、农药施用量比2020年降低3%,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3%,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55%以上。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完善农膜回收利用网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测评价良好以上等级率达9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
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优化养殖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以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利用为主要方向,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规范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持续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及水产良种场创建活动,规范渔业投入品使用,严禁非法使用药物。到2025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
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稳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整县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开展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整治。开展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2021年完成104个村、10.4万户。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80%。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就地生态处理”的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开展农村河道疏浚及生态河道建设,因地制宜进行特色化改造,形成一河一景。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排查和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全覆盖。到2025年,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河道建设成为生态美丽河道。推进“新鱼米之乡”建设,深入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行动,到2025年,全市建成省级绿美村庄160个,美丽宜居乡村1000个,特色田园乡村100个,基本形成富有江海田园特色风貌的美丽乡村。
第七节 加强生态保护,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强化重要生态空间保护监管,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加强生态安全体系构建
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立足南通江海兼具、水网密布的生态本底,坚持生产、生态、生活“三生融合”,注重沿江、沿海、沿河“三沿联动”,着力构建以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和沿河生态廊道为骨架的生态空间格局,坚决守好出江入海生态屏障,全力营造可漫步、可穿行、有温度、有活力的魅力水岸空间,展现江海南通自然生态之美、城乡宜居之美、人文特色之美、文明和谐之美。
严格实施生态空间管控。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对全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依托南通市生态红线管理平台开展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执法监管。协同推进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评估优化调整,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勘界定标。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自然保护地评估体系,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和保护成效评估。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地规划编制工作,逐步解决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分区不明等历史遗留问题。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监控监测,禁止破坏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坚决查处破坏生态空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考虑自然地理单元的完整性、生态系统的关联性、自然生态要素的综合性,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多自然要素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重点实施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防护林体系建设、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打造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湿地、绿地、林地生态系统复合格局,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原真性。
探索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设。重点在沿江、沿海区域生态脆弱、敏感的县(市、区)开展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南通市长江生态修举示范区建设,选择海门青龙港等部分区域开展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试点建设。科学划定区域内河流、水库、林木等生态脆弱区域,建立南通市沿江发展负面清单。实施河道水系连通畅流、生态岸线恢复等自然生态修举措施,恢复受损生态系统,杜绝河道全面硬化,防止人工造坡、河流裁弯取直、倒梯形断面改造、人工过度绿化等过度改造原有自然景观等“伪生态”现象发生。
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以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为核心,以小流域和小区域为单元,在长江、城市近郊、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净化工程为重点,力争建成1—2个“生态净化型”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工程。结合五山及沿江地区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设沿江“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安全缓冲区。在重要河流入海口处通过修筑生态岸线、建设浅滩湿地、退渔(田)还湿、种植耐污植物等途径构建生态安全缓冲带,在重点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建设缓冲带示范区,拦截地表径流所携带的污染物。
三、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深入开展南通市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完善南通市生物多样性物种保护目录、外来物种优先控制名录,建设可共享、可更新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生物物种调查和保护,建立“生态环境指示物种清单”。持续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强地面生态观测站、观测样区和样线样方建设,逐步构建多层级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提升生物多样性观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探索开展基于环境DNA(eDNA)条形码等技术的生物多样性监测。开展生物多样性的形成、演变、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到2025年,全市重点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保持为100%。
优化植物多样性保护。推进“两岸、三网”植物多样性建设,积极恢复海岸带自然植被,修复滨江植被缓冲带,营建凸显区域特色的水网、农田林网和道路林网生态屏障。以狼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主,以“五山”为核心区域,加强山地特色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针对不同河段或滨海湿地特征,因地制宜配置湿地植物种类,通过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种植为辅的植物恢复模式,增强典型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扎实推进园林植物多样性建设,推行差异化的树种种植,在水平和垂直空间上合理布局,构建多层次多色彩的城市园林景观。
提升动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加强海洋、河口特有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养护,重点促进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通州区水生态系统等区域的鱼类产卵场和栖息地恢复与重建;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保护,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探索在启东、如东和通州湾示范区等地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探索、研究。落实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围绕东亚—澳大利亚鸟类迁徙路线,加快鸟类栖息地保护与建设,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站。建立野生动植物繁育基地,开展野生资源引种驯化。
有效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外来物种入侵机理、扩散途径、应对措施和开发利用途径研究。加强对现有互花米草、空心莲子草、水葫芦、加拿大一枝黄花、钻形紫菀、福寿螺等外来有害物种的防控工作。开展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和阻截带建设,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综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外来物种监测、检测、评估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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