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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12-24 11:2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安全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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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巩固,减污降碳取得成效。到2035年,全市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全面筑牢,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基本建成,人民对优美水生态环境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水质总体保持优良,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Ⅱ类,74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7.3%,境内市控断面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1%,城市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河湖生态用水得到保障。到202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0亿立方米以内;生态流量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嘉陵江、澎溪河、龙溪河等19条河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河湖生态健康有效恢复。到2025年,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效提升,长江、嘉陵江、乌江和重要湖泊湿地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长江干流鱼类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改善。

——水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到2025年,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为100%、93%;基本实现市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水环境智能化监管水平得到提升。

——水生态文化特色不断彰显。美丽河湖建设初见成效,河湖之美得到展现,“两江四岸”国际化山水都市风貌得以重塑,“人水和谐”新格局加快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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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动构建三峡库区水生态屏障新格局

立足水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深化“五水统筹”管理,不断筑牢三峡库区水生态屏障。

第七节 建立水生态环境精细化管控体系

构建分区管控格局。以国家确定的“全国—流域—水功能区(国家重要水体)—控制单元—行政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为基础,以22个控制单元为空间载体,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一区两群”水生态功能定位,构建以长江流域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区两群”区域协同治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实施以河湖为统领的空间管控体系。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优化调整全市水功能区划,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空间管控“一张图”。依托水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体系,结合各控制单元资源禀赋、发展定位、水生态环境现状,合理确定各控制单元水生态环境管理目标,逐级明确行政责任主体,衔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明确流域内水域、湿地、水源涵养区等重要水生态空间,形成“流域—控制单元—责任区县”空间管控目标责任“一张图”。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应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严格落实岸线空间管控,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市外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我市转移。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第八节 推进流域区域协同治理

推进长江重庆段全流域保护治理。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保障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Ⅱ类,系统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湖库协同治理,不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推动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加大水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力度,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完善城乡雨污管网,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港口码头及航运污染风险管控。加强临江河、璧南河、龙溪河等长江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实施大宁河、梅溪河等良好水体保护。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调度,强化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推进流域水生态系统修复,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开展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修复及回水区富营养化污染控制,探索恢复龙溪河、澎溪河、璧南河消失土著鱼类,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干流鱼类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改善。

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推动生态共建,协同推进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生态廊道建设,共同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深化污染共治,加快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统筹规划建设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推进水域“清漂”联动,推动毗邻区域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协同治理铜钵河、大清流河、琼江等跨界水体,在长江、嘉陵江一级支流开展水环境治理试点示范,深化龙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

加强环境共管,完善跨省市水体监测网络,建立上下游水质信息共享和异常响应机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工业污染、禽畜养殖、入河排污口等协同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合防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政策协同,开展嘉陵江川渝协同立法,有序制定修订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坚持一张负面清单管两地,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到2025年,渝入川跨界河流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河流主要断面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达到90%以上。

因地制宜实施“一区两群”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动主城都市区水污染防治及水生态保护引领示范。突出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引擎定位,加快推进产业升级、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快补齐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摸清生活污水管网底数,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提标扩容工程,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生态保护及修复。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区”定位,深化三峡库区消落区分区保护及治理,强化三峡库区回水区富营养化污染控制,开展大宁河、苎溪河、澎溪河等流域治理。强化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水源涵养及污染治理。立足武陵山区水源涵养重要区,加快构建乌江生态涵养带;持续深化“三磷”整治,加快推进涉磷行业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加强“锰三角”污染防治及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实施锰污染专项治理;加强阿蓬江、芙蓉江等良好水体保护,强化乌江干支流水电站联合调度,切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第九节 强化流域要素系统防治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推动流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重点推动主城都市区水环境治理和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水生态保护,系统布局一批重大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水源涵养区、生态缓冲带保护与建设,开展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构建“五水统筹”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水,聚焦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彰显水文化,统筹推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大流域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大力推动水生态文化建设,加快解决流域生态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恢复生态功能,切实保障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全面提升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严格实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健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及目标分解落实考核机制,通过污染排放控制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编制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因地制宜加强总磷排放控制。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探索构建水生态碳汇体系,结合地形地势因地制宜推动河口湿地、尾水湿地建设,有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容改造、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强化冬水田、生态缓冲带、水源涵养林等建设,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发电试点,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固碳增汇工程。

第四章 巩固深化水环境治理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统筹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巩固深化工业、生活、农业农村、船舶污染整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再上新台阶。

第十节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对照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开展入河排污口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完成入河排污口命名和编码并建立台账。开展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到2021年全面完成排污口标志牌设置。

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到2021年,相关区县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明确整治目标、要求和时限,并根据入河排污口分类和“查、测、溯”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研究制定和落实“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实施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开展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调整布局不合理排污口,更新维护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的排污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到2023年,基本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分区管理,规范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依法查处未经同意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严厉查处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的违法行为;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定期开展巡查维护。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十一节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推动落后产能依法退出、重点行业治理。严格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促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和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持续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三线一单”落地应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强化规划环评引领,明确区域产业布局、发展规模和环保准入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防止结构性环境问题。结合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动态更新和调整负面清单内容。

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升级。全面推行“生态+”“+生态”发展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培育壮大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全面推进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电镀、制革、石油开采、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继续推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持续推动页岩气全产业链集群式发展,将重庆建成全国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示范区。

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推动渝西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用水的重要来源。开展火电、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

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落实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加快实施园区管网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推动园区生产废水应纳尽纳。完成九龙园区B3区等11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5万吨/日;完成大足区智伦电镀园区、万盛经开区煤电化园区、忠县生态工业园区、涪陵区白涛工业园区、江津区先锋中小企业基地5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完成綦江工业园区、梁平工业园区排水管网建设。所有新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按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

推进流域污染源排放量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台账编制和定期报告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到2025年,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能够支撑流域污染源排放量管理。

第十二节 深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建成区管网现状调查,全面摸清管网底数,到2025年建成全市生活污水管网普查数据库。对现有截留制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针对无法彻底雨污分流的老城区,尊重现实合理保留截留制区域,提高截留倍数;对新建的排水管网,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实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对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一厂一策”管网建设改造。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效付费实施办法》,开展城市排水“厂网一体”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分步骤、分区域、分流域推动“厂网一体”项目先行先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推进渝北区、巴南区等10个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设改造城镇污水管网5500公里以上,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

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考虑新城、新区建设及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情况,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累计完成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和30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1万吨/日;综合采取强化日常运维管理、推进技术升级改造等措施,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到2025年,完成268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

继续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同步建设污水治理设施。提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一级A标及以上排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到2025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不低于一级A标排放标准;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不得低于一级B标排放标准;梁滩河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执行《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尾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加强巡河管理,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等问题,不得新增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继续实施中心城区水体沿线管网建设、绿化建设等措施,巩固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动实现城市水体长治久清。

第十三节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主要内容,完成130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的村社实施提质增效,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为优先区域,大力开展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的聚居点以及南山、歌乐山、四面山等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集中区域周边农家乐、民宿污水的收集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运行负荷率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开展工艺改造、完善排水管网,对超负荷运行的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扩建扩容。到2025年,全市累计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50座,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改120座,新增农村生活污水管网900公里,基本实现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聚居点设施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统筹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建立清单台账。以纳入国家监管的80条农村黑臭水体为重点,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基流调控”等措施,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改厕工作,大力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到2025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以区县为单位,完善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

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推行水产健康养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管理规定,缺水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养殖。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依托种植业布局合理规划养殖场,大力推进“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改造,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粪污还田利用全过程监管。以生产农家肥或商品有机肥、沼液还田、肥水利用等综合利用方式为重点,鼓励和引导第三方企业将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进行专业集中处理。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三区”范围,合理布局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专用养殖场(池)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开展养殖场池塘尾水直排问题及治理情况摸底调查,督促制定并落实“一场(塘)一策”整改方案。梯次推进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落实尾水治理措施,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或资源化利用;鼓励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采取种养结合的方式,促进废弃物等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开展池塘“一改五化”生态养殖集成技术、池塘鱼菜共生、稻渔综合种养技术等生态养殖模式示范和推广,加强外来物种养殖监管。到2022年,完成10770万吨直排养殖尾水治理;到2025年实现养殖尾水有效治理。

加强农业种植污染防治。强化规模种植户技术指导,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有机无机配施、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从源头控制农业种植污染。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稳定在4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总量较2020年保持零增长或负增长。探索推广蓄留冬水田、生态拦截沟等末端控制技术,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在璧南河、龙溪河等重点流域开展蓄留冬水田促进生态修复试点。

第十四节 加强船舶码头污染防治

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加快完成100—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设施改造。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依法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船舶。

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岸”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加快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推动沿江区县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主体责任。完成綦江区、巫溪县港口码头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新建云阳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码头。加强船舶“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深化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在全市水域推广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

第五章 着力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深化水资源管理,落实节水措施,着力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开展生态流量保障试点,督促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切实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五节 深化水资源管理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健全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根据各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核定单位工业产品、人口、灌溉面积的用水定额。到202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0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均下降15%。

实施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建立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及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完善重点行业企业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各领域、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六节 落实节水措施

强化农业节水。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对农业主产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水肥一体化改造、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配置等工程。“十四五”期间,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2个,打造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30个,培育区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50个以上。实施东风水库、上游水库等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新建高标准农田494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50万亩。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推广池塘“一改五化”生态集成技术200万亩,发展“稻+X(鱼、虾、蟹等)”种养模式,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120万亩。

深化工业节水。根据区域水资源禀赋和行业特点,结合用水总量控制措施,引导区域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技术。完善工业园区管网,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和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到2025年,创建20家节水标杆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

加强城镇生活节水。加快推进节水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老城区、老校区、中心城区(第三期)等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协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供水管网改造850公里。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开展管网分区计量管理(DMA),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不到要求的区县,应当开展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到2025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大型新建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住宅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鼓励新建小区居民优先选用节水器具。到2025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率达50%以上。

第十七节 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

推进区域重点领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到2025年,全市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5亿m3以上。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再生水调蓄设施布局,确保再生水供需平衡、净化能力与调蓄能力匹配。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湖库、洼地、坑塘等,建设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和输配设施,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四五”期间,以中心城区、渝西片区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利用量和完善再生水管网“末梢”,逐步提升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项目11个,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规模83.1万吨/日,全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

第十八节 有效保障河湖生态水量

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开展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试点,落实河道内生态流量。到2025年,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基本健全,龙溪河、大溪河(鸭江)、小江、普里河、龙河、嘉陵江、乌江、州河、涪江、甘龙河、芙蓉江、濑溪河、大宁河、汤溪河、梅溪河、璧南河、小安溪、龙潭河、大溪河等19条河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275条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不出现因水电站不泄放流量导致的断流。

健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结合河湖生态流量常态化监测和管控,进一步健全监管与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落实动态管理。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实施生态流量保障的河流、湖库进行清单式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和流域管理机构监管责任。

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管。加快建设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提高重要水文断面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覆盖率。依托现有水文站网和流域、区域水资源信息报送机制,逐步扩大河湖断面水资源监测信息接入范围,构建覆盖全市的生态流量监测网络。强化主要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配置与调度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将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突出生态用水重要性,提升生态用水量占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科学制定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严格水电项目开发利用。深化巩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成效,严控小水电开发建设,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取消乌江水系支流(包括甘龙河、阿蓬江、细沙河、长溪河、郁江、毛滩河、普子河、芙蓉江、诸佛河、中井河、木棕河、鸭江等支流)已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再规划建设新的水电项目。

第六章 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按照保护为主、修复为辅原则,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动重要湿地修复与建设、重点河湖水生态功能恢复,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九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严格重要水源涵养区用途管制。以三峡库区土壤保持重要区、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区、大娄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等四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区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重要水源涵养区严格按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外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要限制或禁止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

强化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修复。以大巴山、巫山—七曜山、武陵山、大娄山等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极重要区为重点,科学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和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防止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大力推进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工程,到2025年,初步完成长江干流、嘉陵江、乌江、涪江两岸适宜区域林地建设,重要水系、水源周边涵养林种植,三峡库区175米水位线消落区固土涵养带建设。

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重要水源涵养区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调查,建立重要水源涵养功能区基础信息台账;建立水源涵养监测预警机制,逐年评估重要水源涵养区面积、性质、功能变化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节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

强化湿地保护。加强河湖生态系统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重要湿地名录,明确湿地保护范围,提出具体管控要求。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健全湿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针对被侵占蚕食的滨河、滨湖湿地,到2023年,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退出并推进生态恢复。

推进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以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通过植被重建、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污染控制、清理淤泥、生态补水、增殖放流等措施,开展藤子沟、大昌湖、汉丰湖、龙河等国家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阿蓬江、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推进澎溪河等自然湿地保护区生境保护与恢复。

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推进河湖净化湿地建设,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库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设施。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建设,到2025年,累计完成13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第二十一节 推动重点河湖水生态修复

开展重点河湖生态修复和缓冲带建设。严格执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划定长江、嘉陵江等重要河流干流及支流绿化缓冲带。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稳定、面源污染较重、水生态脆弱性高等区域为重点,实施梁滩河、临江河、璧南河、濑溪河、小安溪、龙溪河、铜钵河、澎溪河、苎溪河、大宁河等重点河湖生态修复及综合治理。加强河流两岸坡耕地整治,加快建设生态护岸林带和绿化缓冲带。到2025年,累计修复或建设河流生态缓冲带14.85万米。

推进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保留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和工程治理区,对三峡库区消落区实行分区保护和多级治理。保留保护区内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促进消落区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自然恢复;生态修复区内进一步开展植被恢复科研及试点示范,实施裸地植被恢复与景观格局重建,建设滨江生态带;工程治理区内综合采取生态修复、工程治理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强化回水区富营养化污染控制。加强三峡库区36条一级支流富营养化监测,开展三峡库区回水区富营养化控制研究与治理示范,实施苎溪河富营养化管控及水生态提升工程。到2025年,36个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断面综合营养指数下降5—10%。

第二十二节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开展水生生物调查评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生物多样性调查,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推进珍稀濒危物种的基因研究。开展濑溪河、龙溪河、澎溪河等河流水生态观测和调查评估,探索实施河湖生态完整性修复示范工程。

加强鱼类保护与恢复。加强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

栖息地保护力度,恢复珍稀鱼类种群资源,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针对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开展迁地保护行动。开展土著鱼类恢复试点,分别在龙溪河、澎溪河、璧南河探索恢复土著鱼类1—2种。严格落实长江流域重要水域“十年禁渔”政策,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加强外来水生生物入侵预警。

第七章 全面防控水环境安全

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水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节 保障饮用水安全

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实施开州区、永川区、云阳县等区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整治工程,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涵养林、生态沟渠、生态浮岛、生态护坡及人工湿地等建设,完成万盛经开区城市备用水源和取供水应急管网的规划建设。加强开州区鲤鱼塘水库、万州区甘宁水库等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防治,严格控制入湖(库)氮磷总量。“十四五”期间,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

加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全面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同步完善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涉水工业企业,加快整治周边环境污染问题,深化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督促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编制达标方案,综合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到2025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到95%,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3%。

提升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工作,指导区县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水源地日常监管。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建立健全川渝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合防控体系,保障川渝跨界水源供水安全。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四节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

深入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要求,督促指导环境风险企业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登记(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督促企业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全面开展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要求定期开展行政区域、流域、工业园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水平。到 2025年,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重点化工园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备案实现全覆盖。

探索开展累积性水环境风险评估。实施重点河湖底泥累积性风险调查评估,鼓励璧山区、万州区、忠县、秀山县、酉阳县等区县开展重点河湖底泥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累积性风险调查与评估;开展秀山县、酉阳县涉锰区域锰污染风险调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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