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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12-24 11:2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安全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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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环境风险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强化污染物应急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落实区域风险防控措施。制定《重庆市开展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以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省界河流等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敏感目标为重点开展“南阳实践”经验推广,按照“以空间换时间”原则,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要素,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到 2025 年,累计在 300 条河流推广“南阳实践”经验做法。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嘉陵江、乌江。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节 提升水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支撑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险感知与预警能力。加强跨部门、市区县数据共享,提升大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到 2025 年,基本实现市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动监控、重点涉水污染源排口出水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建成全市水生态环境智能监管系统。

加强重点流域水生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毒性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在嘉陵江(入境)、濑溪河(出境)、御临河(入境)、酉水(出境)等断面建设水生生物毒性预警系统,强化长寿区、潼南区水生生物毒性环境风险预警系统运维和使用。

第二十七节 强化水环境风险应急处置

深化环境应急演练。落实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化工园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年度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各区县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以“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家支撑、社会救援”的环境应急综合演练。强化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日常训练,督促指导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按要求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修订完善与公安、交通、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应急物资保障、事故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与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等跨省流域以及市内跨区县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联合排查整治,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第八章 大力推动水生态文化建设

立足“山水之城·美丽之地”目标定位,以“美丽河湖”和“两江四岸”建设为契机,推进水文化创建,打造人水和谐新格局。

第二十八节 加强水文化建设

推进城市水文化建设。加快实施《两江四岸核心区整体提升实施方案》,开展长江、嘉陵江水岸环境综合治理,发挥水生态环境治理在城市品位提升中的驱动作用,有效融合峡、滩、半岛等特色景观,促进“两江四岸”核心区岸线及滨江区域环境整体提升,完成109公里岸线打造以及20条河427公里“清水绿岸”工程,推进长江文化艺术湾区建设,建成“山水之城、美丽之地”国际一流滨江水岸集中展示区。

打造滨水文化景观带。坚持尊重自然,突出区域水岸生态与文化特色,实施生态河道建设工程,改善滨水生态景观环境。以水为载体,合理布局亲水便民设施,打造群众可看、可感、可互动并具有水文化底蕴、彰显地方滨水文化特色的公共活动水岸空间。

推动建设美丽河湖。以区县政府为主体,因地制宜实施生态流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措施,推动河湖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治理成效、河湖之美。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设30个美丽河湖。

第二十九节 加强水文化宣传

推进水文化传承发展。大力推进巴渝文化、三峡文化、移民文化等宣传,加强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山城江城文化、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提高乌江画廊、石宝寨等以水文化为载体的景点知名度,加大皇华岛、彩云湖、黎香湖等国家级湿地公园创建成果推广,全力打造具有内涵和品位的特色水文化名片。

加强水文化宣传教育。高品质建设长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长江生态环境学院等。打造多种水文化宣传载体,丰富水文化建设宣传形式,以水生态文明理念和特色水文化为主题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促进水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认同、全民参与”的亲水、爱水、护水、节水氛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严格规划实施考核,拓宽资金渠道,加强科技支撑,确保规划目标、规划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第三十节 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县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同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和落实的地方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清单,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分解落实规划任务,推进规划项目实施,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河长要加强对责任河流的巡查检查,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责任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统筹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问题,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落实规划各自牵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各类排污单位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具体措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节 健全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推进修改或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定实施,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

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制定《水产养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统一。加强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技术管理,不定期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能及适用性评估,对不适用的标准开展修订,有效发挥标准对水污染治理水平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节 加大资金保障

拓宽资金渠道。遵照市与区县有关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严格厘清政府与社会责任边界,分级分渠道落实好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污水垃圾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工作。市级财政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等专项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不达标流域和黑臭水体污染治理。市区两级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推动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严格落实中央和市级项目储备制度要求,各区县结合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价格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推行差别化收费,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应变化情况实施调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

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探索与周边省在长江干流等重点流域磋商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川渝毗邻地区自行协商签订跨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深化毗邻地区水环境联防联控。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建立上下游乡镇(街道)生态补偿机制,推动上下游协同治理。

第三十三节 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应用基础技术研究。围绕三峡库区回水区富营养化、农村黑臭水体等典型污染问题开展成因驱动及控制对策研究,为富营养化和水华控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提供集成技术。开展重庆市典型水体水生态环境质量健康调查评价,探索开展湖库泄放管理、河流生态用水调度等与水生态系统健康相关联的协调管控措施研究。持续开展典型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源解析,开展废水处理减污降碳及循环利用协同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拓展科技创新思路,鼓励水生态产品研发和产品价值实现协同创新。在临江河、璧南河流域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

研发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城市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长江支流回水区富营养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水产养殖废水治理、高氨氮废水处理、消落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初期雨水控制等技术研发与应用,突破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关键技术。编制《山地区域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技术推荐名录》,为山地城市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提供技术参考。推动出台《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助推养殖尾水有效治理。按照“边治理、边总结、边推广、边提升”的思路,因地制宜,推广典型优秀案例。

第三十四节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规划实施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定期会同有关市级部门调度规划实施进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各区县要实时跟踪规划实时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情况纳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应用。强化规划目标管理,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目标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加强环境日常监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环境违法、生态破坏、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五节 促进全民行动

健全水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全面落实人民群众水生态环境状况知情权,定期公开地表水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水生态环境状况年度报告。各区县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教育推广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依托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验和实践活动,引导动员全社会各界积极践行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依托环境教育基地、场馆和环保公众开放设施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中小学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不断健全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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