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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加强协同控制,改善大气环境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重点领域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统筹分区控制与区域协同控制,强化科学施策、精准治污,进一步降低PM2.5浓度,提升优良天数比例,减少重污染天气。
第一节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体系
健全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和伊宁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编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防治管理措施,完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建立兵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和联合监测长效机制,开展兵地联合执法监测。
完善污染天气应对体系。继续加强自治区、地州市、重点区域环境空气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城市7至10天预报,进一步提升PM2.5预报准确性。强化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兵地联合应急预案、预警应急机制和会商联动机制,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逐步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推进重污染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
第二节 分区施策改善区域大气环境
分区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加大天山北坡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力度,巩固和扩大“乌—昌—石”“奎—独—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推进伊宁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控,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加强采暖季大气污染控制。受自然沙尘影响严重的南疆、东疆区域,因地制宜开展防风固沙生态修复工程,强化沙尘天气颗粒物防控。未达标城市制定或修订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达标进程管理,明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及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博州等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地区,继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深入推进“乌—昌—石”“奎—独—乌”和伊宁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乌—昌—石”区域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理确定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内统一产业准入和排放标准。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推进散煤整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治理、钢铁、水泥、焦化和燃煤工业锅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业园区内轨道运输(大宗货物“公转铁”)、柴油货车治理、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持续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
第三节 持续推进涉气污染源治理
实施重点行业氮氧化物(以下简称“NOx”)等污染物深度治理。持续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煤化和石化等行业采取清洁生产、提标改造、深度治理等综合措施。加强自备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运行。针对铸造、铁合金、焦化、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金属冶炼以及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业,严格控制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推进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排放源以及机动车等移动源VOCs污染防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精细化管控;全面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加强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持续削减VOCs排放量。
协同开展PM2.5和臭氧(以下简称“O3”)污染防治。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探索开展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特征研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
强化车油路联合管控。加强车辆环保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加大油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对于限期不达标的成品油加油站,依法整治或关停。建立完善兵地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机动车污染防治一体化机制,实现兵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执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推进扬尘精细化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标准化管理全覆盖;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渣土车实施硬覆盖;推进低尘机械化作业水平,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新型、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技术,加强矿山粉尘治理。
第四节 加强其他污染治理
加大其它涉气污染物的治理力度。基于现有烟气污染物控制装备,推进工业烟气中三氧化硫、汞、铅、砷、镉等多种非常规污染物强效脱除技术研发应用。有效控制烟气脱硝和氨法脱硫过程氨逃逸,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加强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防控。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开展无异味企业建设,加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各环节和畜禽养殖场臭气异味控制,提升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垃圾焚烧二噁英污染监管。
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控。加强噪声污染源监管,继续强化和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企业、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推进工业企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优化重点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与评价,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适时调整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继续强化噪声信访处置,畅通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完善生态环境与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处理机制。
第六章 强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
以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推进格局初步形成。
第一节 推进“三水”统筹管理
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深入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增加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到2025年,全疆用水总量控制在539.2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兵团用水总量控制在117.38亿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系统,制定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的水污染减排方案。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实施水陆统筹的水污染减排机制,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整体推进水功能区水质稳中向好。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动实现长治久清。
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统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以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为重点,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的地表、地下协同防治与环境风险管控。
优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实施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建立“水体—入河(湖)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深化流域分区管理体系,优化水功能区划与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标区域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方案。建立水功能区—控制单元—县级行政区域三个层级、覆盖全疆的流域空间管控体系,完善流域统筹、区域落实、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落实县级行政区域的流域保护责任。强化流域上下游、兵地各部门协调,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第二节 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
加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加大河湖整治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持续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到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相关排污口整治。
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绿色发展,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农副食品加工、化工、印染、棉浆粕、粘胶纤维、制糖等企业综合治理和清洁化改造。支持企业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加快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质增效,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置设施提标改造,逐步填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空白区。定期检查排水管网,及时发现并修补漏损管道、实施混错接管网改造、老化管网更新;对原有的污水雨水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分批次校核,逐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力度,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力争达到60%。
持续推进渔业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长效机制,科学划定河湖禁捕、限捕区域,重点水域逐步实行禁渔期制度。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引进、创新绿色高效养殖模式技术,加强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发展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实施以渔净水,以渔控藻。
第三节 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对水资源超载区域和流域,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施退地减水,从严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下水开发利用以及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逐步修复水生态。对于重要河段、湖泊、湿地及生态敏感区等生态用水进行研究,确定其生态水量(水位),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规划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配置,制定水量统一调度方案,利用工程、非工程措施,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等方式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生态水量调度,优化重点河湖生态补水,强化河湖生态水量保障,保护修复重点河湖水生态。加强涉水生态空间管控和保护,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管理。
第四节 防范水环境风险
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以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统筹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重点城市于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兵地互为备用水源建设。梯次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开展“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加强农村水源水质监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完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针对汇水区、补给区存在兵地跨界的,建立统一的饮用水水源应急和执法机制,共享应急物资。
加强重点流域环境风险管控。对跨国境河流、涉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河流、其他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河流,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动机制,建立流域环境应急基础信息动态更新长效机制,绘制全流域“一河一策一图”。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处置机制,强化流域上下游、兵地各部门协调,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形成“政府引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环境应急处置机制,持续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重大转变。加强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加强监测预警、拦污控污、信息通报、协同处置、基础保障等工作,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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