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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以环境质量监测为核心,统筹推进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构建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全面推进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纵深推进、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支撑。
第一节 深化环境质量监测
大气环境监测。构建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空气自动站建设向工业园区、重点乡镇和空气污染较重区域延伸,实现精准评价。建立健全“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伊犁河谷煤化工区域、巴州—阿克苏地区石化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手工、自动组分网监测。持续推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积极开展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水环境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实现地级城市、重要水体地级界、重要水功能区全覆盖。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区域行政级别,分级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千吨万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建立水生态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分类、分区、分级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估。优化调整重要河流、湖库、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
土壤环境监测。以保护土壤环境、支撑风险管控为核心,健全分类监测、动态调整、轮次开展、部门协同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优化调整全区土壤质量监测点位、农用地土壤详查点位,实现重点区域、敏感区域、重点企业土壤监测全覆盖。
地下水环境监测。构建全区地下水监测网络、技术体系和信息平台,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
生态状况监测。加快构建和完善水陆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疆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针对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系统质量与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保护监管等监测。
第二节 拓展污染源监测
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全面履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帮扶指导和调度监督,督促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开展监测。
健全污染源执法监测。逐步建立影响大气、水、土壤等各环境要素、统筹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库)排污口、移动源、面源的污染源执法监测体系。开展农业面源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等。
推进测管协同。加强监测与执法协同联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分级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督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区域大气热点网格、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场等遥感监测排查。
深化信息公开。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节 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
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共享,拓展物联网、智慧感知等数据采集渠道,有序汇集生态环境保护全业务数据,逐步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和开发利用;创新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深度挖掘分析生态环境数据,推动大数据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生态环境监管一张图,整合集成环境要素信息,开展环境要素空间分析,助力监管、辅助决策。
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构建空天地一体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技术体系,建成“新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形成多时相、多尺度、多类型、多专题数据的快速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动态反映全疆生态保护红线区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状况及变化等,服务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动态监管。
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平台。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升级改造环境执法一体化系统,完善移动执法、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执法稽查等系统功能,基本实现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全链条电子化管理,形成精准、高效的“环境执法+互联网”监管模式。
第四节 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大执法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力度。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人员结构,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大执法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力度,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环境执法技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培训教育。
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船艇)、取证设备、执法装备等;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科学执法手段,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应用。
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全面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推行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第十三章 深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责任体系。兵地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抓好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完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兵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开展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整改、边督办,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强化考核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断完善考核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注重激励与约束并举,引导形成落实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绩导向。
第二节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执行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监督环评措施落实,提升环评质量,守好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深度衔接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监督管理,督促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等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坚持源头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推动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新建园区循环化建设。推进绿色制造,加快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节 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健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的受理、转交、答复、公开、督办、分析研判等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引导、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对话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深入推动绿色低碳生活创建行动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使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觉习惯。
第四节 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强化监测管理。落实“谁考核、谁监测”要求,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严惩监测数据造假,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存储与统一管理,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动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兵地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持续完善兵地环境污染同防同治政策。
加强司法保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加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第五节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或质量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治理环境。
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强化创新引领,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强对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
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探索开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导向的开发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深度融合,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
第六节 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完善法规规章。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推动水污染防治、防沙治沙等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鼓励有立法权的州(市)、自治县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防沙治沙、城市扬尘管控、河道垃圾清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等环境治理领域开展专项立法。
完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立足新疆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稳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加强政策支持。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构建“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倒逼企业减排,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提升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力,以政治上的加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向纵深发展,引领带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不折不扣把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节 落实资金保障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保障。建立健全重点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深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发行绿色债券,发放绿色信贷,构建激励绿色投资的金融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运用好市场化手段,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环保基金、环境保护税等多种金融工具联动机制,支撑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修复等公益项目实施。发挥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投入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到位。
第三节 提升科技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科技攻关,加大对低碳绿色发展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开展低碳技术、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管控、新型污染物管控等领域的研究。深化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领域低碳治理技术研发。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加大领军人才培养。通过业务培训、挂职锻炼、经验交流、东西部合作等方式,加强科研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研发,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科技支持。
第四节 深化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宣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把建设美丽新疆转化为全疆各族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进一步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方式,持续做好“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强化生态文化、双碳目标、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切实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五节 强化实施评估
建立健全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兵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将评估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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