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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报8起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02-27 08:01来源:重庆生态环境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废气治理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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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2年第二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了8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例。

这8起案例主要涉及施工扬尘污染、物料堆扬尘污染、擅自停运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分别由沙坪坝区、南岸区、北碚区、璧山区、綦江区、大足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部分企业仍存侥幸,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停用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现象屡禁不止。”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严密执法、科学治污、精准打击仍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下一步工作中,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如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案例一

重庆北碚三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停运相应生产设施案

2021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北碚三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停运,但相应的生产设施正在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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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重庆烟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生产设施案

2021年12月9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重庆烟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于2021年11月20日因线路故障烧毁,该公司在活性炭-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的情况下,仍然在喷漆房进行汽车喷漆作业,造成喷漆产生的废气无法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的规定。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罚款1万元。

案例三

重庆市川盛鞋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2月6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市川盛鞋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喷胶工序未密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四

丁某物料堆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1年12月16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对玉马路国控监测点周边例行巡查,发现位于南岸区通江大道和玉马路交界处的丁某物料堆场露天堆放约80吨河沙、15吨石粉和20吨石子,堆场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丁某整改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五 遵义安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12月15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遵义安运贸易有限公司在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铁路转运场露天堆放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场地周围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六

重庆市易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2年1月5日,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大足城南东序学校扩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易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土建劳务作业部分,但未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采用防尘网进行全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项目主要责任人刘某维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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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面采取控尘降尘措施案

2021年12月3日,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重庆高新区金凤镇“高新区科创示范项目一期平基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炮机进行碎石作业,施工现场雾炮机未全部开启,扬尘散排严重。该公司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罚款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罗某强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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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重庆回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1年12月17日,沙坪坝区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暗访组检查发现,重庆回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云端郡府二期项目2栋、3栋楼旁边裸露土没有覆盖。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规定。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罚款1.5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贵罚款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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