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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吕梁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吕梁制定发布《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详情如下:
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我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1.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试点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试行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3.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
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2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2021年已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采选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和冶炼、煤化工、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6.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落实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制定“十四五”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全市优先保护类耕地清单,明确具体保护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落实耕地质量保护措施,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耕地保育等绿色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升耕地质量。强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的监管,持续进行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非正规县(市、区)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积极推进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本行政区域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土壤环境风险。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3.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6.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入库率,交城、文水、孝义、交口每年纳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个,其它县(市、区)不少于1个。及时做好中央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录入、审核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每年2月底和8月底对入库项目跟踪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
17.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治理工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交流执法工作动态,研究分析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举报线索、线索核査、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査。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推送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为加强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三)推进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监管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举办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能力培训班,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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