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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宿迁市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一)

2022-05-16 10:34来源:宿迁生态环境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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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一起固废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

宿迁市王永平涉嫌固废倾倒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楚融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院内西侧有少量黄褐色固体废物堆放厂区内路边。后经司法鉴定,该固废为危险废物,案件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

经核查,2021年5月27日,王永平个人从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拖运该厂的报废中性盐槽至江苏楚融实业有限公司。报废中性盐槽在出厂前已清洗,装车时废槽底部沾染有污泥。2021年5月28日,王永平在江苏楚融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将该报废中性盐槽破碎后当废塑料处置,槽体破碎后遗留下污泥及少量的残渣状固体废物,后倾倒在院内西侧。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分局对宿迁市楚融实业有限公司厂西侧空地固体废物进行了清挖,累计清挖固体废物约2.5吨,所有清挖固体废物吨袋堆放于宿迁市楚融实业有限公司贮存。

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江苏楚融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倾倒固废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2月10日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定过程共采集5份样品,5份样品浸出毒性检测因子总铬和六价铬检测结果远超过标准限值,总铬超标倍数在 200 多倍,六价铬超标倍数 700 多倍,结合询问笔录中的固废来源,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江苏楚融实业院内倾倒的固废,废物类别为“HW21-含铬废物”,行业来源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危废代码为“336-100-21”的危险废物”。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倾倒的危险废物中的六价铬和总铬浓度已经远超排放标准三倍。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

启示分析

几十年来,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生意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虽然2016年全市废旧物资行业经过一次全面整治,但目前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的经营户仍然存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者不清楚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区别,也不清楚危险废物会造成的环境危害,导致出现本案中倾倒危废的情况发生。本案的出现,一方面提醒我们要加快研究如何规范废旧物资再生市场,一方面给基层执法人员就如何规范办理涉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了学习机会。此外,案件办理涉及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费用的来源、以及商请公安和检察院部门提前介入并指导案件的办理等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就这些问题如何合理解决进行了一些尝试,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开展。


原标题:宿迁市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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