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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05-23 09:27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测废水排放生态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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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测定结果完整、准确,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执法监管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结合南通市实际,特制定《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无意见/建议反馈。原文如下:

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测定结果完整、准确,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执法监管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自动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安装且经调试、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其修改单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全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环办〔2022〕15号)

及相关参比方法标准等,引用的文件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三、总体要求

运维单位指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或受委托实施运维的社会化运维单位。

(一)运维单位和人员能力要求

1.运维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运维技术人员、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相关人员。

2.运维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

3.专职质量监督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负责对运维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不得从事所检查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

4.质量保证人员至少包括运维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运维单位应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依据GB/T19001标准建立与其运维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6.运维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使用规程、检查维护规程、设备校验比对规程、数据审核处理规程、异常应急处理规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和诚信承诺制度等。

(二)运维配套实验室要求

1.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员、实验室操作人员和现场检测人员等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配套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并留有台账备查。

3.实验室配置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实际监测需要及设备运维要求。

(三)设备及配套要求

1.排污单位或委托运维单位应备足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2.实验室应配有参比方法所需要的设备(包括仪器、软件、方法标准、标准物质、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及相应组合装置等)。

3.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具备定期自动校准和自动核查功能。

4.所有使用的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必须依法依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未按规定检定/校准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参比方法采用仪器直接测定法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仪器使用说明在现场校准合格。

5.设备运行使用期间,应按规定定期开展校准、验证或期间核查等,保证仪器设备量值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6.设备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验证。

7.设备更换,应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重新调试验收合格。

8.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自配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应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采用有证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扩展不确定度不超过2%,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

9.基准试剂应符合标准规范、方法要求,原则上应为分析纯或优级纯,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0.标准溶液和试剂的配制应按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11.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标准溶液、试剂等均应按要求保存。

(四)废液管理要求

1.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排放、倾倒。

2.涉及危险废物的,应按照GB 1859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五)信息记录要求

1.现场运维应记录日常巡查维护、校验校准、参数修改、故障处理、设备维修、耗材更换、标准物质使用等内容。站房内至少存放最近12个月的运行维护记录以及监测设备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比对监测报告、检定/校验报告等。

2.超过12个月的运维记录档案由排污单位安全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运维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3.运维记录表格参照HJ355表B.1~H.1、HJ75表G.1~G.8编制。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质控要求

(一)定期巡查维护

1.按照HJ355规定的检查维护内容和频次,根据水质自动分析仪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水污染源废水排放特点,制定巡查维护规程。

2.重点对采样系统、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开展巡查维护,巡查维护内容可参考HJ355表B.1,每次巡检维护应记录并归档。

3.每 7d 至少进行 1 次现场维护。

(二)定期核查和校准

1. 每7d至少一次对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零点和量程进行自动校准。

2.每24小时至少一次对上述水质自动分析仪,选用浓度约 0.5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的标准样品进行自动标样核查,结果应满足附表1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和验证(核查)直至符合要求。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方法按照HJ355相关要求执行。

3.如自动校准和验证(核查)6h内仍不符合附表1要求时,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

(三)定期校验

1. 每月至少一次对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附表1要求。比对试验按照HJ 355相关要求执行。

2.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试验结果不满足附表1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第二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仍不符合附表1要求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

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比对结果不满足附表1要求时,应对其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

(四)异常情况处理

1.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5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

2.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经多次维护、维修后性能仍不稳定,不能满足附表1要求的,或因设备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有效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的,报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换。

3.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6h不能恢复的,或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的数据,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手工监测数据应在72h内报送,直至设备正常运行为止。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手工监测采用国家、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4.对某一时段、某些异常水样,应不定期进行平行监测、加密监测和留样比对试验。

5. 发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对相应时段数据开展有效性判断。

(五)自行比对监测

1.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2.比对监测应采用质控样、实际水样开展监测,具体实施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规定执行,其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附表1要求。

(六)内部监督检查

1. 专职质量监督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运维质量进行抽查。开展抽查时,应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工况与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历史数据以及当前参数测定值的相关关系。查看记录表单及相关表单的逻辑关系,查看仪表参数是否与备案一致,修改是否有报备记录。数据异常时可开展准确度抽查,包括现场采样、质控样比对、实样比对等。质控样应与日常校验校准使用的质控样来源不同。

五、废气污染源连续监测设备(CEMS)运维质控要求

(一)定期巡查维护

1.按照HJ75规定的检查维护内容,根据各监测单元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污染源废气排放特点,制定巡查维护规程,每7天至少开展一次巡查维护。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维护的间隔时间。

2.每次巡检维护可参考HJ75表G.1~G.3内容记录并归档。

(二)定期校准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3.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 15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4.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6.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E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

7.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附表3要求。当不能满足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的间隔时间。

8.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管、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相同;直接测量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导入流动零气和标准气体进行校准。

(三)定期校验

1.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监测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见附表5)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标准HJ 75中CEMS技术指标验收相关内容及HJ1013要求进行。

2.校验结果应符合附表4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监测单元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 CEMS达到附表4要求,方法见标准 HJ 75中调试检测相关规定及HJ1013要求。当不能满足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验的间隔时间。

3.为了保证获得参比方法和CEMS在同时间区间的测定数据,对于抽取式系统,必要时可扣除参比方法测量气态污染物到达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滞后时间)和管路传输时间;对于间歇取样和测量的颗粒物CEMS,参比方法取样时间应和颗粒物CEMS 的取样时间同时开始。必要时,应标记并记录参比方法取样孔改变的时间和参比方法被暂停的时间,以便相应的调整颗粒物 CEMS的数据,分析颗粒物 CEMS相关校准操作。

4.参比方法采样位置、采样孔数量以及采样点设置等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75、HJ1013标准的相关要求,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与CEMS测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扰 CEMS正常取样。

(四)异常情况处理

1.连续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5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

2.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经多次维护、维修后性能仍不稳定,不能满足附表3、附表4、附表6要求的,或因设备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有效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的,报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换。

3.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24h不能恢复的,或实际样品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的数据,频次不低于一天1次,手工监测数据应在72h内报送,直至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附表3、附表4、附表6要求可正常运行为止。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手工监测采用国家、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4.当发现任一参数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及时按照本规范及仪器说明书等的相关要求,采取校准、调试乃至更换设备重新验收等纠正措施直至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为止。当发现任一参数数据失控时,应记录失控时段(即从发现失控数据起到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后止的时间段)及失控参数,并按相关规范进行数据处理。

(五)自行比对监测

1.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2.比对监测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规定开展项目监测和参数核查,比对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

(六)内部监督检查

1. 专职质量监督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运维质量进行抽查。开展抽查时,应重点关注检查生产负荷变化与流量数据的相关性,启停炉工况与辅助参数监测值的相关性,治理设施调节与污染物监测值的相关性。查看运维记录,数据异常时可开展准确度抽查、示值误差抽查等。标准气体应与日常校验校准使用的标准气体来源不同。

六、其他要求

1.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化运维单位应主动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质量抽查,提供真实资料。

2.排污单位应协助其委托的社会化运维单位真实掌握生产工艺、工况及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严禁稀释进样、旁路偷排、私改运行参数等虚假行为的发生。

3.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属地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三年一循环、双随机抽取,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包括监测数据与工况符合性、运维记录、站房及辅助设备、参数、采样系统、安装点位、比对监测及运维质量管理等。

4.各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执法部门。

5.自动监测、人工监测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落实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6.比对测试期间,污染物应排放正常,不得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

附表:1.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

2.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实际水样实验室标准分析方法

3.CEMS定期校准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

4.CEMS定期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

5.CEMS校验、比对监测常用的参比方法

6.CEMS示值误差技术指标要求

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docx_167_8.jpg

原标题:关于《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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