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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11-10 11:36来源:泰州生态环境关键词:环境违法监测数据废气在线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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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

泰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国发平台发现泰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7月2日6时至7月2日18时、7月1日6时至7月1日19时、6月28日6时至6月30日19时、6月27日6时至6月27日19时四个时间段,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长期处于调零状态。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接到预警后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发现该企业烧结工段(还原炉)废气自动监控设备仪表长期处于调零校准状态,经过调查取证后确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排污情况下,故意虚假标记自动监控设施长期处于校准状态,伪造质控数据。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采取非现场执法方式,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数据可疑异常后,迅速开展调查,及时调阅监控视频,勘验固定证据,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的行为,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泰州某化肥厂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某化肥厂废气在线监测仪被人工堵塞,干扰采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烟尘在线监测仪采样探头的粉尘仪镜片被人为用塑料袋包裹的面纸堵住,无法检测。

【查处情况】

违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采取人工遮挡、堵塞的方式干扰采样,等同于伪造监测数据,影响较为恶劣。各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不能心存侥幸,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逃避监管。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拒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凡是弄虚作假的,一律严惩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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