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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发布

2022-05-23 13:38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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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所承担的重点任务严重滞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部分“两高”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对部分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查处不及时。省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不到位,全省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问题仍然存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不到位,“十三五”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部分城市未完成再生水利用率指标任务。省林业和草原部门湿地名录发布、湿地保护区划定等重点工作严重滞后,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不到位,部分湿地被侵占。省能源部门煤炭减量替代措施落实不力,对部分“两高”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批把关不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更加有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要求得到落实。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发改委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未履行节能审查手续即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两高”项目,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严肃处罚制度,推动节能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倾斜,带动和引导企业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并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指导各地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22年4月底前,组织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燃煤供热锅炉执法监管和巡查,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促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三)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开展管网排查摸底,组织各地制定年度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计划、再生水利用提升计划,逐年明确任务目标,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按年度完成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

(四)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发布第二批《吉林省重要湿地名录》,印发《吉林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强化湿地管控和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常态化打击侵占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

(五)省能源局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地,倒逼各地落实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率。通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煤炭使用,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十二、部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反馈的118项问题中,仍有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整改任务全部完成。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省工信厅组织对全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开展复查复核,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全省生态环境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组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省综合执法局成立突出问题执法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件办理质量。

(三)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发现燃煤锅炉在线数据超标,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

(四)2022年8月底前,进一步明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分类统计秸秆数据,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实现全域禁烧。

(五)2022年6月底前, 长春市完成后三家子沟、南溪湿地君子湖水体、柴户张暗渠、永春河水体治理,消除黑臭,常态化运维管理,防止返黑返臭。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绿园明沟、翟家明沟汇水区合流制住宅小区分流改造等整治任务,基本消除雨季溢流污染。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南山垃圾场剩余存量垃圾的挖掘筛分。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南山垃圾场治理工作。

(七)2022年8月底前,各市(州)对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进行复核,坚决杜绝将非生态文明类指标混入生态文明板块的情况,确保各市(州)出台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中生态文明类指标设置明确清晰,权重提高至22%以上。

(八)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各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严格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解决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的同时,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全部纳入督察整改范围,重点关注“重复投诉”问题,认真对待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类生态环境诉求,确保案件结案销号率达95%以上。

十三、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全省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但督察发现,全省非电燃煤锅炉治理提标改造不到位,仅2020年至2021年供暖季,就有151台燃煤锅炉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现象;长春市400余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有一半仍采用湿式、多管除尘等低效除尘工艺,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燃煤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问题得到依法查处,长春市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组织各地复核在线数据显示废气超标的151台燃煤锅炉排放情况,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2022年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对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老化的除尘设施组织进行整改,对超标排污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三)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形式,针对燃煤锅炉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四)2022年4月底前,长春市建立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整改工作台账,制定低效除尘器等设施整改方案,分类明确整改及淘汰时限,实施清单式、销号制管理。2024年12月底前,长春市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基本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35蒸吨至65蒸吨非电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完成65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十四、白山市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场全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1万立方米存量垃圾没有完成挖掘筛分,存在环境隐患。

责任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白山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南山垃圾场治理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制定挖掘筛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确保2022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存量垃圾挖掘筛分工作。

(二)2022年8月底前,完成散落垃圾清理、场地平整等后续整改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土壤及环境空气等指标检测,彻底消除环境隐患。

十五、一些地方对群众环境诉求重视不够。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第二机砖厂取土坑填埋生活垃圾污染地下水问题,农安县政府在未经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该问题不属实,并予以销号处理。但此次督察发现,2017年至2018年,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经任何审批、未采取任何防渗处理措施情况下,将约24万余吨混有大量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违法填埋在农安县烧锅镇第二机砖厂取土坑,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长春市第二机砖厂取土坑填埋垃圾清理、筛分、回填全面完成,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后续办理工作的函》(吉督改办函〔2021〕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程序、标准和要求,持续办理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按照公开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参照《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案件进行结案销号,并组织做好结案销号现场检查和审核备案工作。

(三)定期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度,组织案件办理责任单位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核,防止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反弹。对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案件办理工作滞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对久拖未结、出现反弹、群众不满意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处理。

(四)2022年3月底前,长春市科学制定第二机砖厂取土坑填埋垃圾清理整改方案和垃圾清理回填整改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整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各相关手续。

(五)2022年8月底前,长春市完成整改项目工程涉及抽水转运、清理后垃圾筛分和分拣任务。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工程建设,按技术规范完成回填坑防渗、导流系统等相关项目建设。组织对清理垃圾分类产生的骨料、淤泥、残土,经检测合格后,完成回填处置。

(六)2022年12月底前,长春市按相应规范对回填坑完成封场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整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封场后,对周边地下水开展例行监测。

十六、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多次举报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期间臭味扰民,辽源市东辽县在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号处理。此次督察发现,该企业违反环评要求在厂区内露天堆粪发酵沤肥,臭味刺鼻,群众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辽源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辽源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完成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搬迁重建,从根本上解决臭味扰民问题,切实回应群众环境诉求。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即予以销号处理的教训,以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开展再调查再核实,举一反三,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复举报信访案件全面梳理、逐项排查,并根据案件实际办理情况,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二)2022年3月底前,依托黑土地保护项目,将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现存已腐熟的堆沤肥在符合还田条件的情况下全部还田,解决气味扰民问题。

(三)对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搬迁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建设选址及前期手续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新址建设和整体搬迁,组织专家对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工艺进行充分论证,引进先进技术,彻底解决臭味治理的难题。

十七、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污染治理虽取得明显成效,但影响水质根本改善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仍然突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不够,治理成效仍不稳固,一些区域甚至呈现反弹趋势。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增强,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反弹趋势得到遏制。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全面梳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存在的满负荷、超负荷等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建立问题清单。12月底前,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出台推进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动解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畜牧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各地开展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组织整改。2023年6月底前,联合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考核。

(三)2023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在选取部分县市,开展畜禽散养密集村(屯)粪污治理适用模式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成本低、易推广的新技术模式,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全省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收储运体系运行良好,畜禽粪污集中收储设施无长期闲置,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四)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全省重点断面水质的通知》,组织各地对重点断面实施严格水质管控措施。2022年8月底前,组织召开水质分析和帮扶会议,指导国考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工作,重点加强18个水质同比恶化的国控断面指导。2022年12月底,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三类的水体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十八、管网建设改造严重滞后。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省应完成新建污水管网2406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1024公里,实际只完成1359公里、733公里,完成率为56.5%、71.6%。督察发现,全省9个市州中,7个未完成新建管网任务,其中吉林、辽源、白山三市仅完成10%左右。截至2020年年底,四平、白城、延边三市州合流制管网在排污管网中占比分别高达40.1%、37%、45.1%。在县市区层面问题更为突出,长春德惠市、四平双辽市、白城洮南市和镇赉县、延边珲春和龙井市占比均超过50%。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22年8月底前,开展全省管网建设改造摸底排查工作,制定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计划。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十四五”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或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完成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研判报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十四五”管网建设计划。组织召开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工作会议,明确年度任务指标,推进工作落实。

(二)省住建厅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力度,组织各地制定年度城市管网建设计划,逐年实施考核,下发通报,督促工作进度落后地区加快实施。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督导德惠市制定《新建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工程计划。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老城区道路松柏路(西立交桥—高铁桥)雨污分流管网工程。2025年12月底前,德惠市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

(四)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建成区城镇排水管网摸底调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十四五”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年度排水管网建设计划。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合流管线雨污分流。

(五)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全市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建设情况排查,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完成管网建设及改造计划,并按年度持续推动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全市总计114.84公里合流制排水管线改造。

(六)2022年6月底前,辽源市完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深度普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混搭错接排水管网修复计划编制,形成每年工作清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混错接点修复与改造。

(七)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全市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建设情况排查,对“十三五”规划未开工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十四五”规划。2022年12月底前,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完成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并按年度持续推动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时修复渗漏老旧管网。

(八)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组织各县(市)对“十三五”规划未开工的管网建设改造情况进行自查,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十四五”管网改造计划。2022年7月底前,制定年度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合流管网分流制改造。

(九)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完成全州城区干线污水管网、老旧污水管网、沿河截流干管等重点部位管网排查,核实雨污合流制管网底数,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持续推动落实。2022年12月底前,完成30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2025年12月底前,完成157.38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完成全州排水管网分流改造任务。

十九、由于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不到位,一些地方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问题突出。长春市众恒路桥下和光谷大街桥下两处排污口每日合计约有4万吨生活污水直排进入永春河,臭气熏天。现场取样监测显示,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和总磷浓度最高分别为263毫克/升、25.4毫克/升和2.38毫克/升,严重污染永春河水质。白城市通榆县每日约有3000吨生活污水直排霍林河,大安市每日约有7000吨生活污水直排莲花泡。四平市城区和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长春公主岭市在雨季仍存在污水溢流问题,对辽河水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每日约有1万吨河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足100毫克/升。公主岭市岭东污水处理厂、白山市松江河镇和抚松镇等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平均浓度仅为100毫克/升左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问题地区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研判报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十四五”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二)省住建厅强化现场督导,推进各地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新建补空白、合流制改造、老旧破损改造等工程。2023年12月底前,指导和督促问题地区完成各项管网建设改造工作,基本消除问题地区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突出问题。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制定城区排水管网排查方案,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同步制定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实施管线建设、改造等整治措施,确保城区范围内排污口旱季不溢流,雨季溢流量大幅消减。2023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溢流问题。

(四)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组织公主岭市完成雨污管网未分流及混接错接问题排查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公主岭国文大街与怀德大路等4处混接错接改造,完成审计教育小区等20个小区改造任务,建设雨污分流管网2.5公里。2023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公主岭市雨季溢流。

(五)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督导公主岭市制定《公主岭市岭东污水处理厂污水收纳优化提升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岭东工业集中区排污单位排查,制定实施污水收纳计划,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长春公主岭农业高新区建设,同步建设分流制管网,确保应收尽收,实现岭东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组织大安市完成安北城区污水并网工程建设,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22年12月底前,白城市组织通榆县完成风电路南侧和北侧两道闸板封闭,对一号泵站污水进行拦截,修建污水管线,在闸板北明渠修筑护坝拦截等工程,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七)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查明雨季污水溢流原因,制定改造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四平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6公里,完成老旧小区周边道路雨污分流改造4公里,完成铁西区20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2023年10月底前,铁东区和铁西区分别完成20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解决四平市城区溢流问题。2023年12月底前,梨树县建设污水管网1公里,改造合流制管网5公里,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更新替换老旧污水管网1.7公里、雨水管网5.58公里,基本完成现行政策内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

(八)2022年3月底前,辽源市组织东辽县完成污水管线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东辽县过河管线及耕地中地势低洼地带的检查井工程改造,解决溢流问题。

(九)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组织汪清县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完成雨水管网11.31公里、污水管网13.58公里,基本实现城区内雨污分流。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彻底杜绝河水进入汪清县污水处理厂问题。

(十)2022年4月底前,白山市完成松江河镇、抚松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排查,对发现漏点及时处理补漏。2022年11月底前,新建抚松镇老旧小区雨水管线268米、污水管线529米,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

二十、污水处理能力短板明显。长春市南部、西部、北郊污水处理厂均超负荷运行,为解决污水溢流等问题,长春市2018年起陆续建设3座合计9.35万吨/日的生活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但处理效率低,出水水质差。现场取样监测显示,这些设施排水COD和氨氮浓度最高分别达209毫克/升和18.04毫克/升,严重超标,对松花江三级支流新凯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白山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约1万吨/日,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工艺简单,出水无法稳定达标排放。松原市太平川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前期论证不充分、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导致负荷较低,无法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基本解决问题地区污水溢流和运行不稳定问题,初步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全面梳理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的满负荷、超负荷等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建立问题清单。2022年12月底前,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制定推进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动解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对松原市太平川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全省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编制整改方案并实施。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强化管理手段,实现西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稳定运行。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和北郊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补足长春市南部、西部、北郊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在改造期间,强化3座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治污作用。

(四)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扩建工程并正式投运,解决污水处理能力缺口,补齐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短板。

(五)2022年8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叶赫镇管网收集体系排查和污水处理技术改造论证工作,制定技术改造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改造,实现稳定运行。

(六)2022年4月底前,松原市完成太平川镇支管网设计、评估,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太平川镇支管网接入主管网工程,完成主管网修复及疏通,提升污水收集率,实现太平川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二十一、全省83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有48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督察发现,部分园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不到位,排放高浓度废水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吉林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等3个省级开发区的近万吨工业污水,依托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受高浓度工业废水影响,该厂2021年上半年进水COD平均浓度为530毫克/升,日均峰值达到1000毫克/升以上,远超设计进水COD浓度350毫克/升以下的标准。对该厂收水管网部分点位抽测发现,COD浓度最高达6410毫克/升。因进水浓度严重超标,该厂不得不减少处理水量以保证出水达标,大量高浓度污水未经处理经小沙河汇入松花江。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企业排查和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扩建工程及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雨污分流,解决污水溢流问题。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污水排放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查处。进一步加强监管,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等手段,强化执法监察,确保园区企业排水达到入管网标准。

(二)2022年6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对符合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要求的企业下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下发文件,责令限期退出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2022年12月底前,省商务厅将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年度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促开发区落实《吉林省开发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国家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入园企业强化环境管理相关内容。

(五)吉林市立即组织人员,加强对进入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的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等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保证工业废水达标排放,2022年8月底前,解决园区企业点源超标问题。实时监测七家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情况,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及溯源工作。

(六)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情况探查。逐年制定年度管网改造计划,并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七)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和前期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逐年制定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并实现达标排放。

二十二、督察还发现,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较为混乱。2019年以来,长春市农安县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审批,以改良盐碱地土质名义,违法填埋约75万吨污泥处置后产物,涉及土地约200公顷。为掩盖其违法行为,2021年7月,该公司在填埋地块上临时补种树苗应对督察检查。辽源市东丰县利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违规处置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量堆存于耕地内。长春榆树市、白山临江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和敦化市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均未达到填埋规范要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将污泥送至龙井市垃圾填埋场旁的空地储存,未按要求建设防雨、防渗设施。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泥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对问题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现状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出台《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标准》。

(二)2023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督促各地完善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作。

(三)长春市对鹏鹞公司违法填埋污泥处置后产物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2022年7月底前,督导鹏鹞公司依据地下水、空气、土壤质量监测结果,制定《污泥产品综合利用方案》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督导属地政府加强监管,科学开展污泥处置后产物综合利用。2022年10月底前,长春市印发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明确涉事部门、辖区责任,严格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

(四)辽源市立即责令东丰县利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终止所有污泥处置合同,停止收贮污泥行为。2022年5月底前,将违规堆放污泥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清除地块污染恢复耕种。

(五)2023年8月底前,长春榆树市完成富田污水处理厂脱泥间及污泥处置设备扩建工程。工程建成投用前,对不达标污泥委托第三方有效处理,确保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

(六)2022年8月底前,白山临江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改造工程,确保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达到卫生填埋要求。

(七)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图们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板框压滤机安装并投产运行。2022年12月底前,敦化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主体建设,安装污泥处理设施并正式投产运行,确保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

(八)2022年12月底前,延边州龙井市完成垃圾填埋场污泥储存场地的防雨、防渗设施建设,确保存量污泥合理处置。

二十三、部分区域水质反弹明显。2020年,全省有12个国控断面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其中长春市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吉林市挡石河兰家等4个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2021年1月至8月,全省18个国控断面水质同比发生恶化,其中松花江二级支流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杨家崴子断面水质由Ⅳ类分别降为Ⅴ类、劣Ⅴ类。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全省重点断面水质的通知》,对重点断面实施严格水质管控措施,按照“四个第一时间”水质管控措施,推进重点断面水质精细化、科学化管控,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逐个断面研究、定期分析水质状况,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二)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重点地区及重点流域劣Ⅴ类水体整治工作,推动地方按照劣Ⅴ类水体整治方案进行清单化管理,对劣Ⅴ类水质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及督办,加强靠山大桥、杨家崴子断面督办力度,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召开水质分析和帮扶会议,指导国考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国控断面水质不达标和下降地区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尤其是加强18个水质同比恶化的国控断面指导,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四)省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全省111个国控断面水质情况,针对断面不达标、水质恶化、劣Ⅴ类等问题,通过提示、预警、督导检查等措施,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地区建立问题清单,推动问题解决。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五)长春市组织制定实施《长春市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国考断面劣Ⅴ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3年)》,落实“属地负责,分段治理”要求,强化汇水区域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快重点治污工程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十三家子大桥断面水质消除劣Ⅴ类。

(六)长春市加快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建设,2022年6月底前,芳草街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2022年7月底前,完成南部至西部污水系统串联工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北郊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并通水。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杨家崴子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七)2022年10月底前,吉林市组织舒兰市完成朝阳镇、莲花乡、天德乡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强化卡岔河流域沿岸15个散养畜禽粪污堆沤站监管。2022年12月底前,消除魏家桥断面劣Ⅴ类水质。

(八)2022年12月底前,吉林市组织磐石市完成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消除兰家桥断面劣Ⅴ类水质。

二十四、长春市部分黑臭水体返黑返臭。后三家子沟等4条黑臭水体已于2018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但督察发现,由于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上述水体已返黑返臭。监测结果显示,后三家子沟水体COD、氨氮、总磷、溶解氧浓度分别为228毫克/升、23.7毫克/升、3.26毫克/升和0毫克/升,为重度黑臭;南溪湿地君子湖水体氨氮浓度为9.57毫克/升,为轻度黑臭。由于雨污分流不到位,抚松明沟、绿园明沟、翟家明沟等雨天时变成生活污水排污沟。永春河水体南四环至开运街桥段、柴户张暗渠等,大量泥斑漂浮在水体表面,异味明显,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黑臭水体返黑返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强化水体周边汇水区整治,按计划完成后三家子沟、南溪湿地君子湖、抚松明沟汇水区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改造和小区雨污分流等整治任务,解决合流制吐口雨季间歇性溢流问题,确保水体消除黑臭,常态化运维管理,防止返黑返臭。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绿园明沟、翟家明沟汇水区合流制住宅小区分流改造等整治任务,基本消除雨季溢流污染。

(三)落实河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清河行动,强化柴户张暗渠、永春河南四环至开运街桥沿线雨水和污水吐口排查,及时清理漂浮物、整治发现的问题,消除河道异味。

(四)强化落实河长制管控措施,充分发挥“河长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严格执行《长春市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压紧压实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河长责任,督促履职尽责,强化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二十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不力。全省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建成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一些已建成的收集处置设施长期闲置。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将约3万立方米粪污堆放在榆树市五棵树镇基本农田内,堆场距离松花江仅200米,气味刺鼻。松原市乾安县赞字乡万头牛产业园区、安字镇前上村牧业小区未建设配套粪污处置设施,畜禽粪便露天堆放在排水沟旁,污水横流。辽源市西安区东辽河流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项目2019年年底建成,直至2020年11月才正式使用,设计处理能力为5万吨/年,但实际处理总量仅4000余吨。长春市农安县2019年建成的5个粪污收集中心、2020年建成的3个生猪村级粪污转化中心都长期闲置,部分村庄畜禽粪污随意堆放在路边和农田。四平市伊通县靠山镇一些畜禽粪污收集点也存在长期闲置问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力度得到提升,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4月底前,省畜牧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和督查调研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二)2022年7月底前,省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考核,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进行评估。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针对畜禽粪污乱堆放问题,选取部分县市,开展畜禽散养密集村(屯)粪污治理适用模式试点,集成推广投入成本低、可复制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促进粪污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

(四)2022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组织省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项目库。指导各地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

(五)2022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所在县区,将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落实国家和省里“受益者付费”机制要求,采取本级财政补贴、服务机构收费、种养户付费等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建成的收储运体系稳定运行。

(六)2022年3月底前,长春市督导榆树市根据《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在五棵树镇堆存鸡粪还田工作方案》论证结论,合理确定堆存鸡粪处理方式。2022年8月底前,完成堆存鸡粪转运处置,同步开展堆存地块土壤检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粪污堆存地块的安全利用工作。监督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新产生鸡粪日产日清,规范化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2022年8月底前,长春市组织农安县印发实施《农安县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压实责任。加强联合督查和执法监管,实现5个粪污收集中心和3个生猪村级粪污转化中心正常运转。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对村庄随意堆放的畜禽粪污进行全面清理和无害化处置。

(八)2022年8月底前,松原市组织乾安县完成三防粪污临时贮存收集点建设,对乱堆乱放的畜禽粪污进行收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赞字乡万头牛产业园区和安字镇前上村牧业小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九)2022年6月底前,辽源市完善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实施方案,推进畜禽粪污收集、转运、处理。市辖区镇、村与东辽河畜禽粪污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各自建立收集处理台账,依据实际转运和处理的粪污量,由畜禽粪污产生所在地政府与企业进行协商补贴标准和方式,根据协商结果给予补贴。2022年12月底前,实现县区畜禽粪污处理项目正常运行。

(十)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组织伊通县落实《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将粪污收集点利用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的考核,确保粪污收集点投入使用。2022年12月底前,四平市组织下辖县(市、区)完善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十六、吉林省自然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仍有差距,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得到提升,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自查自纠和湿地保护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开发建设和破坏湿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强力推动整改。

(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绿盾”行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严肃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综合利用遥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 不断提高现代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加快构建全方位、高效、准确的生态监管体系。

(三)2022年8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专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指导各地根据责任主体分类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加强跟踪督导,实行挂账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严把审批审查关,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二十七、违法开发时有发生。2016年至2019年,吉林省龙堡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工建设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侵占保护区实验区达81100平方米。其中,破坏林地1200平方米,挖地造湖8000平方米,违法建设各类旅游设施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了该问题,但属地辉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敷衍应对、虚假整改。2019年11月,辉南县政府上报已责令该项目停业整改,并对违法建设的地上物进行了罚没。但督察发现,该项目始终由原所有者经营,所有收入仍归原所有者,累计接待游客数万人次。

责任单位:通化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通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整改目标:通化市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问题得到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反弹。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深刻剖析问题产生根源,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敷衍应对、虚假整改等行为。

(二)对“绿盾行动”中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开展复查复核,重点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2022年8月底前,完成复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限期整改。

(三)立即停止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经营行为,组建工作专班,开展常态化巡察,在从村民手中流转的81100平方米土地取得合法手续前,坚决防止出现违法开发、违法建设问题。金川镇规范化管理罚没的4000平方米违法建设物,组织专人进行24小时管护,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经营行为。

(四)2022年3月底前,对破坏的1200平方米林地进行恢复,并强化监管,确保成林。

(五)2022年3月底前,将挖地造湖的8000平方米水面退还给金川村,由村集体进行渔业养殖。

二十八、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孤山保护区核心区内大量游客和车辆穿行,由于监管缺失,保护区核心区沦为公共旅游区,保护对象碱性橄榄玄武岩柱状节理遭到破坏,督察发现后才禁止游客进入。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四平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林草局,四平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面禁止旅游活动,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省林草局监督地方政府立即禁止核心区旅游活动,强化对保护区的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反复。

(二)四平市组织伊通县会同伊通火山群管理局对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建立问题清单并全面清理。

(三)四平市组织伊通县会同伊通火山群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管护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巡护制度,配齐配强管护力量,增加巡护频次,强化核心区封禁管控,杜绝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护区。

(四)省林草局组织伊通火山群管理局会同伊通县建立长效机制,做到严管严护、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地保持火山地质地貌的原始性。

二十九、一些自然保护区违法问题整改不到位。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旅游有限公司在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长期违法开展旅游活动,2017年以来每年接待游客数万人次。白城市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一处油田作业平台未按要求拆除。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白山市党委和政府、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白山市党委和政府、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白山市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城市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问题整改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地方梳理白山市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展旅游活动、白城市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督促地方开展整改。

(二)省林草局指导莫莫格、鸭绿江上游保护区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优化完善整改方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执纪。开展专题调度、专项督导,全过程指导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2022年12月底前,白山市关闭望天鹅旅游景区,停止旅游活动。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待白山市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化整合方案批准后,按新的规划功能实施管控。

(四)2022年12月底前,结合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白山市责成长白县与修正集团就历史形成的望天鹅景区委托经营合同问题进行谈判,协商解决望天鹅景区经营开发权问题。

(五)2022年12月底前,白山市长白县聘请有关机构,对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方案有序推进整改落实。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按要求拆除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油田作业平台。

三十、湿地保护不够有力。《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地方应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管理办法,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督察发现,吉林省虽然编制了《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但对规划实施完成情况缺乏管控措施,划定湿地保护小区等工作没有完成。除长春市、通化市外,其他各市州均未完成湿地规划编制工作。直至2021年7月,吉林省才发布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截至督察进驻,吉林省仍未制定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未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全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湿地界碑界桩设立等工作均不到位,违规侵占湿地问题比较突出。根据吉林省湿地执法检查结果,2018年以来,共发现各类人为侵占湿地违法点位153个,侵占湿地面积4700多公顷。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湿地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违规侵占湿地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湿地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林草局及相关部门以《湿地保护法》为统领,全面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湿地保护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湿地问题整改,扎实做好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2023年6月底前,省林草局督促各地完成市县两级《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定期调度各地规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建设,确保规划目标完成。

(三)省林草局按照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委在新法实施后出台的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最新要求,制定全省包括一般湿地在内的湿地保护管理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公布市县两级一般湿地名录,明确保护类型、保护范围。

(四)省林草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常态化打击侵占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安全。

(五)2022年12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工作,完成湿地资源数据库建立,常态化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工作,及时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六)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启动湿地界碑界桩、标识牌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年制定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已认定湿地的界碑界桩、标识牌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湿地边界范围,加强湿地保护。

(七)2022年8月底前,各地核实违法侵占湿地点位情况,并及时调查处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侵占湿地违法行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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