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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总体要求
三.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践行“两山”理论,继续担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丽水之赞”。把握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地下水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地下水污染管控措施,巩固提升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安全。
三.2.基本原则
坚持防治结合,注重突破创新。兼顾污染预防和风险管控,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技术力量,通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把解决丽水实际问题与攻克南方共性难题相结合,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推动形成促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的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立足丽水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聚焦突出问题、工作短板或关键环节,把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分级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完善措施,推动实现地下水精准治污。
坚持系统集成,注重协同联动。结合丽水市已开展的第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成果及经验,统筹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防治,探索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创新管理模式,持续提升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三.3.总体思路
一是分区防控。通过划定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地下水环境重点监管区域,实现地下水分级分区防治和保护。
二是管控风险。通过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建立地下水污染排污重点单位名录,遏制丽水市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地下水污染风险源得到有效管控。
三是创新突破。开展高精度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研判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探索建立地下水环境功能区,推动南方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典型地区地下水预防、风险管控、修复、预警等关键技术突破,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南方地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是提升能力。形成有效的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显著提升。建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污染防治分区和防控修复等有效衔接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参观的地表水-地下水协同治理的“丽水模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
三.4.技术路线
三.5.目标与指标
三.5.1.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通过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的建设,使得全市地下水质量稳中向好,全市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监管,建立地下水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常态化风险管控措施,地下水生态产品有效供给。重中之重是推进地下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经济政策的探索创新,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等方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创新模式。
2022年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3年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重点监管单位自行检测和防渗改造和风险管控;到2024年,完成试验区建设各项任务,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创新模式。
三.5.2.建设指标
丽水市地下水试验区的具体建设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3.5-1 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
三.6.创新点
一是地表水-地下水协同监管。针对南方丘陵区地表水系发达,地表水-地下水交互频繁的特点,以丽水市为试点,率先提出地表水-地下水协同监管的各项建设任务。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方面,开展沿江沿河工业集聚区的地下水污染扩散调查;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上,统筹考虑地下水-地表水的交互影响;在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地下水特征污染物的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研究地表水-地下水协同的风险管控技术。
二是地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针对丽水市生态资源丰富、急需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需求,率先提出开展优质地下水生态产品供给保障任务。重点针对丽水地区的矿泉水资源,开展补给区划分和风险排查,在保护地下水优质资源的同时探索地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三是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构建。针对目前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缺少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提出强化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的任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率先提出出台丽水市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在技术标准层面,提出出台隐患排查、防渗改造、风险管控、信息化监管等多项技术指南。
第四章建设任务
四.1.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四.1.1.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在“十三五”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试点项目的基础上,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持续推进丽水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工业聚集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和矿山开采区等重点污染源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明确污染特征和风险程度。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扩散至地表水的沿江沿河工业集聚区开展地下水污染扩散调查,通过地表水-地下水的协同分析,耦合区域三维地质模型和溶质运移模型,预测地下水污染羽的迁移扩散趋势,明确地下水污染扩散对地表水的影响。针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交互区、矿泉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明确水功能敏感区周边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明确主要污染因子和环境风险。同时参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环办监测函〔2019〕895号)的技术要求,开展丽水市区域性地下水环境背景值调查,查明地下水主要污染因子的区域背景值,识别区域性地下水污染的地质成因。到2023年,基本掌握丽水市地下水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现状。
四.1.2.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针对丽水市地表水资源丰富、地表水和地下水交互频繁的特点,统筹考虑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地下水和地表水水力联系、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要求,探索浅层地下水环境功能分区,优化形成南方丘陵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法。参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的相关工作流程,在细化分析丽水市地下水污染源分布、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分区和相关参数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污染荷载分析和地下水脆弱性评估,优化脆弱性评估方法,综合计算确定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控值分布。在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健康及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丽水市地下水环境高风险区域。同时结合《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方案(2021年版)》、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丽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丽水市各区(县)行政范围边界等,针对地下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地下水污染治理,划定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四.1.3.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制度建立
在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的基础上,以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防范地下水环境风险为目标,对照丽水市“大花园建设核心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的定位要求,明确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环境准入、污染预防、在线监控、监督监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制度。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落实分区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区划成果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至2022年底前,印发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方案。
四.2.开展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
四.2.1.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考虑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量、地表和地下水力联系等,结合丽水市实际,明确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原则、确定主体和程序,以及名录社会公开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结合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2022年,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同步依法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注明的信息。
四.2.2.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基础上,根据地下水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业企业地下水自行监测等结果,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筛选原则、确定主体和程序,明确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地下水污染防渗排查、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改造、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等的监管要求。2022年,确定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动态更新机制。督促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相关环境要求。探索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推动重点监管单位将防治地下水污染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2.3.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源头预防
针对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结合《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的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方法、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至2024年,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自行监测完成率达90%以上。研究制定并印发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工作方案。筛选生产年限较长、未实施物料和污水输送管线架空、车间和固废贮存场所防渗改造的地下水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企业清单。出台地下水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防渗改造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开展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工作,至2024年完成50%以上清单企业的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排查结果表明存在地下水污染渗漏或有渗漏风险装置(单元、设施)的企业,督促其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开展防渗改造。
针对重点工业园区或集聚区,开展公共污水管网和附属设施的渗漏排查,明确排查技术要点。对排查结果表明管网老旧破损严重的区域,应实施管网更新或改造,减少因管网渗漏导致地下水污染。针对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企业集聚区开展污水管网明管化改造,采用管廊架空的方式,彻底避免污水管道渗漏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四.2.4.实施在产企业(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根据地下水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污染调查和扩散排查结果、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工业企业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等,选择存在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指标超过IV类的在产企业和园区公共区域开展详细调查,查明地下水污染扩散范围和程度。推进在产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对评估结果表明风险不可接受或存在地下水污染扩散导致地表水污染的,按照“一园一策略、一厂一策”的思路,督促有关企业和园区制订管控(治理)方案,督促落实管控和治理措施。
选择典型超标工业园区,开展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水量界面过程、耦合机制及其生态环境效应研究,建立地下水特征污染物的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技术体系,提出以保护地表水生态系统为目标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目标确定方法。按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研究提出地表水-地下水协同的风险管控技术方案,风险管控工程实施要求和效果评估技术方法,出台工业园区地表水-地下水协同风险管控技术指南。选择地下水污染且与地表水交互频繁的典型园区,开展地表水-地下水协同环境智能监管平台建设研究,通过地下水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分析和预测,为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的协同监管提供技术方案,出台在产园区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信息化协同监管技术指南。
四.3.保障优质地下水生态产品供给
四.3.1.划分矿泉水水源补给区
矿泉水作为地下资源属性最集中体现的对象,具备开发成为生态物质产品的潜力,并可根据开发、利用、保护的措施与规模,进行生态量和价值量核算,籍此进行优质地下水作为生态物质产品的价值探索。调研丽水市已探明可开发的现有矿泉水资源,根据矿泉水赋存条件、含水层结构、泉域范围、地下水补径排特征等,通过水文地质勘探手段、卫星遥感、地球化学溯源等多种方法的联合应用,推进龙泉等地矿泉水源补给区的科学划分,探索丽水市矿泉水资源属性及东南沿海火山带地质特征的矿泉水源补给特征,为进一步开发优质地下水生态物质产品开发提供定量评估依据。
四.3.2.开展矿泉水水源补给区风险排查
参考《矿泉水补给区范围内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的风险排查》(HJ338-2018)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结合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矿泉水补给区范围内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的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源清单,针对需要进行风险管控的污染风险源,提出治理措施或风险管控措施,开发风险管理系统,制定优质地下水生态物质产品开发的保障制度。
四.4.探索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创新
四.4.1.强化丽水市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总结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定和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渗漏排查、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下水资源保护等相关制度的研究成果,从地下水污染预防、地下水调查评估与监测、地下水污染分区管控和地下水环境监管等方面开展政策梳理,制定出台丽水市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
四.4.2.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整合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井、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采和监测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各类现有监测井信息,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清单。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筛选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井。建立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交互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重点污染源及周边为重点,综合考虑国家、省、市考核区域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四.4.3.建设丽水市地下水环境监管信息平台
加强数字赋能,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建立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地下水环境状况、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功能及污染防治分区等信息,构建涵盖多部门信息的地下水“数字化”底图,建立丽水市地下水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研发典型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预警、区域地下水水质趋势分析、地表-地下协同监管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通过分级分类监测网络的布设和监测平台和管理能力的建设,大力提升对地下水环境和与之相关的土壤、地表水环境的监测和认知理解,有效推进调查工作和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
四.4.4.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根据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分析与评价方法,开展地下水生态物质产品价值、生态调节服务价值和人居文化服务价值核算方法的研究。探索评估矿泉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可产生的产品价值,定量评估地下水对地表水生态系统的调节机制和潜在价值;挖掘地下水主题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最终形成丽水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体系中的地下水子目,提出各项定量评估方法,研究地下水生态价值转化路径,形成丽水市地下水GEP研究报告,提升各级政府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的关注度,推动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章保障措施
五.1.强化规划引领
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作为丽水市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制定地下水专项规划,并将相关任务、目标纳入丽水市土壤、农业农村、工业、矿山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与各项规划衔接。
五.2.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丽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五.3.落实资金保障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财政部门落实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工作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
五.4.注重技术支撑
组建包括来自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内的技术团队参与方案编制,并持续指导试验区建设,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支持组建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平台,促进新技术应用,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和管理模式。统筹衔接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工作与正在开展的遂昌黄铁矿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等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加强系统集成,在试验区建设中发挥综合效益。
五.5.强化宣传推广
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在市生态环境局开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宣传专栏,录制宣传视频,开展专题宣传和集中报道,及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推动情况。定期总结评估试验区建设经验,在全国或省(区、市)会议、培训班上交流,加强宣传报道和成果应用推广,向全社会普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
试验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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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昌富超实业有限公司等共231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其中包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湾里生态环境局:根据《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名单及监管制度的通知》(晋环监控函〔2019〕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
为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联合检察、公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18日,江都生态环境局在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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