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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却投产?!漳州一公司被罚约28万!

2022-06-17 15:06来源:漳州生态环境关键词:活性炭吸附UV光解废气收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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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漳州市生态环保局通报一起案例:长泰区某钢结构工程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被罚!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漳州某钢结构工程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拼装车间正在生产,喷漆车间现场未生产,但车间地面留有漆渣,车间内仍可闻到喷漆气味,可见喷漆车间近期有明显生产过痕迹。喷漆车间配套建设15个废气收集吸附口,“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活性炭支架内未安装活性炭,现场无法提供验收手续。经调阅该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和水性漆采购单、出货单等材料,确认该公司拼装车间及喷漆车间未经环保验收便已投产。2021年12月1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微信截图_20220617150326.png

该公司喷漆车间有明显生产过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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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建设中的“UV+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活性炭支架未安装活性炭

◉案件分析◉

漳州长泰区某钢结构工程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喷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2022年2月11日,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38万元,对该公司拼接车间和喷漆车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厂长刘某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45万元。

◉处理情况◉

1、2021年12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2年2月17日,向该公司及厂长刘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和厂长刘某于2022年3月4日将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钢结构工程公司在喷漆车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反映了企业环保意识依然薄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除了对企业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罚款。通过单位和个人“双罚制”,有效惩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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