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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块遮挡板 珠海某第三方运维公司被罚7万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06-22 09:26来源:珠海生态环境关键词:废水排放口环境监测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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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斗门区一企业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中弄虚作假,放置了一块白色塑料板,干扰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计量,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处罚7.75万元,并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2日凌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此前摸排线索,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北的PCB线路板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

检查中,发现在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设置的在线监控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被人为放置了一块白色塑料板,对排放废水的流量计量造成干扰。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表显示的瞬时流量于2022年1月12日1时05分到3时57分长期无变化,数值为13.214L/S,而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探头处的白色塑料遮挡板被取走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表显示的瞬时流量随即发生变化。

微信截图_20220622092216.png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PCB线路板公司已于2021年10月起,将含镍废水运营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检修、维护等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完成。而该运维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为了逃避环境监管于2022年1月11日19时许故意放置白色塑料遮挡板,干扰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计量,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处理结果】

该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于2022年4月20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该第三方运维公司涉嫌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中弄虚作假,干扰超声波明渠流量计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下一步,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普法宣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 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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