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6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召开2022年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近年办理的12件生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长江水体、非法占有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多方面,现予以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典型案例
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区域非法转移处置铝灰环境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重庆市合川区、长寿区、黔江区生态环境局陆续接到辖区部分镇政府及群众反映发现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堆存于闲置厂房和露天空地散发异味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环境。相关区县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勘察,发现大量固态黑色物质装于白色专用纺织袋中,性状为黑灰色粉末状,部分已板结,有明显异味,初步判断为危险废物二次铝灰。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辖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非法接收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碚区、合川区以及市外相关企业产生的铝灰。再以需要场地临时中转为幌子,许以高额场地租用费的欺诈手段租赁合川区、长寿区等6处闲置厂房,采取长期贮存、搁置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后失联,非法倾倒贮存铝灰共计11000余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川区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某某、何某某、骆某某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提交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启示意义
一是市区联动,提级督办推进案件办理。案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值班室多次电话调度案件查办进展及污染物处置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开展案件提级督办,先后5次组织相关区县政府及部门召开市级联合督办会,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区县铝灰规范化处置、案件查办、铝灰危险废物鉴定及生态损害评估相关工作。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开展堆存铝灰环境风险防范,铝灰堆存点环境监测,筹集资金安全处置铝灰,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均取得积极成效。
二是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市区两级三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及时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三是川渝协作,深化跨省联合执法机制。本案部分铝灰产废单位为四川省眉山市企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四川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在涉案企业调查、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等方面开展联合调查,深入落实两省市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重庆市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功锁定产废企业责任,为后续追偿相关鉴定及处置费用提供了保障,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接綦江在线网络舆情,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在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现场发现一根可疑消防软管,其长度刚好可以自清洗池连接到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附近的雨水井处,怀疑该公司涉嫌存在偷排行为。
经调查询问、调取监控、监测比对查明,2021年7月5日早上8时,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蔡某使用潜水泵和消防软管将含水污染物的钝化液清洗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雨水井,废水经园区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移送至綦江区公安局。2021年11月10日,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蔡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綦江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甄别研判,快速开展调查摸排,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二是严查偷排行为,打好“组合拳”,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实施废水偷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赤泥浆泄露造成水污染事故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南川区西城街道凤咀江福南桥段河面出现大量死鱼”,发现当天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小二坡段赤泥输送管道(架空跨河段)发生穿孔,管道中的赤泥浆液泄漏至凤咀江,对凤咀江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经查,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跨河赤泥输送管道于2020年3月12日2时50分左右发生穿孔,引发约17立方米碱性赤泥料浆液泄漏进入凤咀江。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跨河赤泥输送管道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事故后也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造成泄漏点下游部分河段出现pH值超标、部分鱼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36万元。
(二)查处情况
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企业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生一般水污染事故处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即1.907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邱某某、直接责任人张某某分别处3.9万元、1万元罚款;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2020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检察机关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与先锋氧化铝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先锋氧化铝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6.95万元。7月14 日,双方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15日,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9月8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购买23.5万尾鱼苗在凤咀江4个增殖放流点放流,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增殖放流工作。
(三)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响应,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靠前指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快速响应,及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及属地镇街分头行动:一方面行刑衔接,案件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同步进行;另一方面应急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遏制进一步的污染。
二是强化指导、严格责任落实,督促企业整改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三个不放过”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清楚事件原因基础上,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和相关人员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创新方式、提高责任意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的案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监督协调,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的高效衔接。
公安机关典型案例
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1年6月,永川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一起危险废物跨省转运倾倒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0名,查获涉案窝点6个,查扣作案车辆3台,涉案危险废物上千吨,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经查,2020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邬某某、彭某某等人以开设的矸砖厂为掩护,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及能力,在明知含油泥浆具有有害性的情况下,将永川区、合川区、潼南区、四川省武胜县等地多个钻井平台产生的200余吨含油泥浆通过改装货车运至多地偏僻处非法倾倒,并收取委托处置费用牟利。经司法鉴定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鉴定认定,被倾倒的含油泥浆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有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杨某勇污染环境案
2021年10月,南岸区分局根据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破获一起在国家级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特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捣毁涉案窝点5个,查扣涉案车辆3台,涉案危险废物重量超100吨。经查,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处置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漆渣由公司员工邓某经他人层层介绍,转包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李某等人。向某、李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油漆渣为危险废物、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以出建筑渣土为掩护,通过渣土车将漆渣转运倾倒至南岸区广阳湾智创生态城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1年12月,綦江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一起污染长江水体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名。经查,2020年12月底,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兼安全环保部长何某某,安排工人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使用潜水泵)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和穿孔机冷却循环水抽至厂区雨水沟外排,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后流入长江流域形成污染带500余米,造成长江沿线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监测,污染带水体中化学需氧量、铁、锌氟化物、氯化物浓度较上游明显升高,水质明显变差,其中重金属锌含量超标,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汝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河南坤厚物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7万吨废旧资源项目和年收集3万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受理公示,项目总投资1.4亿元,年利用含油废物4万吨,年利用废矿物油5万吨,年处置废乳化液1万吨,年利用废电池隔膜7万吨,年收集危险废物3万吨。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
近日,公安部部署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11个省、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即日起至9月底,公安机关将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破案攻坚,依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等突出违法犯罪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其中包含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企业等共8项。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一、打造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22-2023年度怒江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如下: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2-2023年度全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352982.444吨,其中自行利用处置量39352955.267吨,委托处置量27.12吨,上年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3年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李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3月12日晚间,超越科技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除高志江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正常履职。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暂未知悉留置调查的进展及结论。据了解,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级职权事项委托实施的公告》(公告〔2021〕第2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以指导各单位规范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有效提升办理效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穗环〔202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详情如下: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近年来,重庆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布《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了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图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书显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中铁二院海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接纳化工园区工业废水的集中
1月19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达州市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3年8月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钟坝养殖场通过场内雨水管网向场外无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近期我市查处的水环境污染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某公司利用软管将厂区工业废水翻墙排放至临近的城市污水管网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关于《尉氏县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4日-2024年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等内容。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详情如下: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山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
近日,无锡首批4个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授牌成立,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性修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实践平台。大溪港湿地公园是无锡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之一。“企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后,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发布会全文实录如下:赵莹: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赵柯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01基本案情在2021至2022年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共有28家紫菜加工企业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10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准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经实地了解,因几年疫情的原因,这些企业经营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困难,有的甚至已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13日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推动自治区生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等14个部门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磋商、修复、评估、监督、公众参与、赔偿资金管理、诉讼衔接等工作。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恶臭气体排放案例,详情如下:2023年3月29日、3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某公司突击夜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屠宰车间、待宰圈的窗户未关闭,且屠宰车间南侧墙壁上安装有五个排风扇,用于对车间进行通风换气,厂区内异味明
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