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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生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方面

2022-06-22 09:53来源:重庆生态环境关键词:危险废物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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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召开2022年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近年办理的12件生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长江水体、非法占有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多方面,现予以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典型案例

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区域非法转移处置铝灰环境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重庆市合川区、长寿区、黔江区生态环境局陆续接到辖区部分镇政府及群众反映发现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堆存于闲置厂房和露天空地散发异味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环境。相关区县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勘察,发现大量固态黑色物质装于白色专用纺织袋中,性状为黑灰色粉末状,部分已板结,有明显异味,初步判断为危险废物二次铝灰。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辖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非法接收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碚区、合川区以及市外相关企业产生的铝灰。再以需要场地临时中转为幌子,许以高额场地租用费的欺诈手段租赁合川区、长寿区等6处闲置厂房,采取长期贮存、搁置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后失联,非法倾倒贮存铝灰共计11000余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翰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川区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某某、何某某、骆某某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提交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启示意义

一是市区联动,提级督办推进案件办理。案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值班室多次电话调度案件查办进展及污染物处置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开展案件提级督办,先后5次组织相关区县政府及部门召开市级联合督办会,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区县铝灰规范化处置、案件查办、铝灰危险废物鉴定及生态损害评估相关工作。相关区县政府牵头开展堆存铝灰环境风险防范,铝灰堆存点环境监测,筹集资金安全处置铝灰,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均取得积极成效。

二是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市区两级三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及时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三是川渝协作,深化跨省联合执法机制。本案部分铝灰产废单位为四川省眉山市企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四川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在涉案企业调查、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等方面开展联合调查,深入落实两省市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重庆市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功锁定产废企业责任,为后续追偿相关鉴定及处置费用提供了保障,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接綦江在线网络舆情,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在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现场发现一根可疑消防软管,其长度刚好可以自清洗池连接到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附近的雨水井处,怀疑该公司涉嫌存在偷排行为。

经调查询问、调取监控、监测比对查明,2021年7月5日早上8时,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蔡某使用潜水泵和消防软管将含水污染物的钝化液清洗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雨水井,废水经园区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移送至綦江区公安局。2021年11月10日,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蔡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綦江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甄别研判,快速开展调查摸排,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二是严查偷排行为,打好“组合拳”,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实施废水偷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赤泥浆泄露造成水污染事故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南川区西城街道凤咀江福南桥段河面出现大量死鱼”,发现当天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小二坡段赤泥输送管道(架空跨河段)发生穿孔,管道中的赤泥浆液泄漏至凤咀江,对凤咀江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经查,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跨河赤泥输送管道于2020年3月12日2时50分左右发生穿孔,引发约17立方米碱性赤泥料浆液泄漏进入凤咀江。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跨河赤泥输送管道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事故后也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造成泄漏点下游部分河段出现pH值超标、部分鱼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36万元。

(二)查处情况

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企业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生一般水污染事故处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即1.907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邱某某、直接责任人张某某分别处3.9万元、1万元罚款;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2020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检察机关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与先锋氧化铝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先锋氧化铝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6.95万元。7月14 日,双方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15日,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9月8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购买23.5万尾鱼苗在凤咀江4个增殖放流点放流,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增殖放流工作。

(三)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响应,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靠前指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快速响应,及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及属地镇街分头行动:一方面行刑衔接,案件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同步进行;另一方面应急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遏制进一步的污染。

二是强化指导、严格责任落实,督促企业整改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三个不放过”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清楚事件原因基础上,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和相关人员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创新方式、提高责任意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的案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监督协调,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的高效衔接。

公安机关典型案例

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1年6月,永川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一起危险废物跨省转运倾倒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0名,查获涉案窝点6个,查扣作案车辆3台,涉案危险废物上千吨,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经查,2020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邬某某、彭某某等人以开设的矸砖厂为掩护,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及能力,在明知含油泥浆具有有害性的情况下,将永川区、合川区、潼南区、四川省武胜县等地多个钻井平台产生的200余吨含油泥浆通过改装货车运至多地偏僻处非法倾倒,并收取委托处置费用牟利。经司法鉴定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鉴定认定,被倾倒的含油泥浆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有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杨某勇污染环境案

2021年10月,南岸区分局根据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破获一起在国家级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特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捣毁涉案窝点5个,查扣涉案车辆3台,涉案危险废物重量超100吨。经查,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处置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漆渣由公司员工邓某经他人层层介绍,转包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李某等人。向某、李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油漆渣为危险废物、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以出建筑渣土为掩护,通过渣土车将漆渣转运倾倒至南岸区广阳湾智创生态城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1年12月,綦江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一起污染长江水体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名。经查,2020年12月底,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兼安全环保部长何某某,安排工人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使用潜水泵)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和穿孔机冷却循环水抽至厂区雨水沟外排,废水进入雨水管网后流入长江流域形成污染带500余米,造成长江沿线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监测,污染带水体中化学需氧量、铁、锌氟化物、氯化物浓度较上游明显升高,水质明显变差,其中重金属锌含量超标,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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