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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目标为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阶段性溯源完成情况和清单、7月20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和清单、9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有关省直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实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绿色龙江”目标,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含江、河、湖、水库等水体)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全省江河湖泊水质全面改善。
(二)工作原则。
水陆同治,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河湖,打通入河排污口这一关键连接点,倒逼陆域水污染源治理,实现河湖水体、入河排污口、陆域排污单位等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整治,全系统治理。
部门协同,落实责任。坚持守水有责,明确行业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台账,不留“死角”。排查阶段,结合市(地)、县(市、区)断面监测,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为整治打基础。溯源阶段,摸清污水来源、确认责任主体。整治阶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分类施治,精准治污。
稳中求进,民生优先。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做好统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报送时限。
各市(地)政府(行署)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阶段性溯源完成情况和清单、7月20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和清单、9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有关省直部门。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
1.制定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地)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各市(地)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以下均需各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组织实施排查。各市(地)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编码命名,拉条挂账。
3.开展排污监测。排查过程中,对分布于断面超标水体、排水黑臭等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及排水量,辅助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二)系统推进溯源。
1.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地)通过溯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后,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登记溯源结果,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各责任主体。原则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2.开展排污口分类。各市(地)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四类。污水混合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细化分类。
(三)分类实施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各市(地)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水的,必要时应明确每个排污单位整治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或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水功能区,优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鼓励各市(地)制定更严格整治标准,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完成整治。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现有入河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经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并严格控制排放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者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入河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四)有序推进规范化建设。
1.明确规范化建设要求。各市(地)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推动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通过设置监测点、标识牌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立档案等方式,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查得准、有监控。
2.分类推进规范化建设。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规范化建设方案,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有序推进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规范化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省政府组织协调、各市(地)政府(行署)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地)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四个体系”要求推进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督办各市(地)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充分发挥河湖长机制。健全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河湖管护责任链,确保每条河流、每个湖泊、每个水面都有人管、有人护。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重点督办事项和年度考核,切实发挥各级河湖长督导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效果。
(三)加强环境执法。
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各市(地)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四)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强化督导和考核,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被动应付、不求实效、不实不细、瞒报漏报、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要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严格督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实施预警、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移交问责。
(五)加强公众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各市(地)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充分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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