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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

2022-06-28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落后产能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高耗能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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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坚持推动退出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又要统筹退出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有序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行业范围及目标

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

二、重点工作

(一)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 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当年淘汰计划,确保淘汰退出(具备拆除条件的应拆除退出;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 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对重点工业行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巡查、执法检查及排污许可证获证情况调查,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 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州重点行业产品质量情况执法检查及生产许可证获证情况调查。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5. 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全州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州应急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淘汰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工业硅)、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化工(焦炭、电石、黄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面摸底排查“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能,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分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推动“限制类”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现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根据国家、省级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施阶梯电价。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由省级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三)发挥能耗要素保障。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指标留在所在县市,支持当地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差别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照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有关贷款。(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举报渠道。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建立的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及时核查和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息公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应急局、省市场监管局定期在部门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州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公布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密切配合,强化执法监督,主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和有关工作情况,函告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全州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扛牢压实责任,合力协同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州级各部门制定的行动计划,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把握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用好用足有关政策,掌控好工作节奏和力度,既要确保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按计划退出,又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各部门行动计划要求分别报送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把职工安置作为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稳定。(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平台,深入报道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工作落实。(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对进展缓慢或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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