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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发布

2022-08-26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落后产能退出节能监察生态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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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珠海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金属冶炼和加工、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详情如下:

珠海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2〕67号)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金属冶炼和加工、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下统称“重点行业”),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强化部门联动,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能耗方面(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制定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高耗能行业专项节能监察、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等节能专项监察和日常节能监察,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依法公布监察结果,督促违规企业整改落实。

2.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3.依法处置能耗不达标的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停退出。

(二)环保方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严格项目审核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等要求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帮扶,做好环境影响审查把关。

5.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治,明确年度环保领域的重点任务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落实做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切实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巡查执法监管。加快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执法工作。

6.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质量方面(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严格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加强建筑用钢筋、水泥等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提请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8.加强产品质量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建筑用钢筋、水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建筑用钢筋或水泥,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9.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改正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安全方面(市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10.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梳理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依法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围绕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等内容,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12.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认真排查和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按照国家下达的2022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结合电力热力供需形势,按照延寿运行、“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和关停拆除等需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稳妥有序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并依法关停落后工艺装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加强对已关停退出产能的复查,开展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积极通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14.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按照《珠海市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企业违规使用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设备,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到位一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根据需要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强化市区两级和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常态化执法和部门联动,主动开展工作。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任务,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加强督导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淘汰落后产能各项任务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功能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对未按要求有效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区(功能区),采取通报、约谈方式进行督办。

(三)加强政策扶持

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应急、人行、银保监、供电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的职责分工,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价格政策、土地政策、职工安置政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开展转产转型。

(四)做好信息公开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自身职能,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市生态环境局要公布对超标排放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畅通举报渠道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12345等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平台、热线作用,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做到举报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社会监督落实到位。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各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规定,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要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各职能部门将企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二)做好信息报送

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今年8月底前、12月底前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反馈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述单位及各区(功能区)要在12月30日前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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