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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2021年7月7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信访检查。经查,该单位锅炉房南侧东西向道路上有员工正在使用清洗液清洗模段件,清洗后产生的废水流入路面雨水井内。执法人员现场对清洗液和流入雨水井内的水分别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清洗液pH为强酸,超出测量范围,流入雨水井内的水pH为3.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清洗工序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该单位提供的环评文件中未规定该清洗工序。因此,该单位从事该清洗工序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管网内的行为属于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二、天津市聚兴电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案
2021年10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聚兴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的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对于“二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要求,该单位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2017年。该单位于2017年12月28日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56688158595001U),并于2020年12月16日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该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部分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了要求,包括要求对车间废水排放口3(编号DW003)中总铬每日一测。但经该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与《滚镀生产线2021年1月份-9月份正常工况信息表》进行对比,该单位在2021年度开展生产活动中有127天均未开展车间废水排放口3(编号DW003)中总铬的自行监测工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天津中材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1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中材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2#生产线正在进行筒仓进料,由水泥罐车输送水泥至水泥筒仓内,筒仓进料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需经过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但脉冲布袋除尘器配套的风机未开启,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12月1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与围墙之间及厂区北侧后院露天堆放盛装水性漆和自泳漆的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T/In),共计约2.7吨。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与围墙之间的区域及该单位厂区北侧后院区域不属于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采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3.9的规定。本次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因上述行为获取违法所得。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2月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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