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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

2022-07-06 11:0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环境保护水安全保障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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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水事务监管

加强水利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持续强化重点领域全过程、全要素监管,提升水利行业涉水事务管理水平。

1. 坚持依法管水治水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涉水事务监管制度,依法依规查处非法采砂、违法取水、侵占岸线、水土流失、违规建设、破坏河势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依法治水、制度管水”。

2. 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组织体系,明确各主管部门监管任务、目标、职责及监督要求、程序、形式。加强统筹协调,对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及“红黑名单”。推进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继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提升水利监督检查执行力。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强化水利行业全过程监管,加强事前规划、事中保障、事后问责等流程控制,有效利用水利综合监管平台,实现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和机制,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水利政务信息,建立公众监督热线,引导激励全社会参与监督。

3.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大力推进工业节水,重点对高用水行业、重污染行业、高耗能行业进行节水改造。推动实现水资源超载地区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计划管理全覆盖。全面推进节水型城镇建设,构建城镇良性水循环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管理节水。

2)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取用水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加强用水效率管理,严格实施用水定额标准体系,落实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制度。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域严禁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1)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重点用水户监控计量设施全覆盖,实行地下水红线管控。“十四五”期间全市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6.88亿m3以内;乌拉特前旗地下水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

(2)扩大非常规水利用规模,鼓励优先配置利用中水、疏干水、微咸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进行严格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施工业项目取用地下水的水源置换工作,逐步减少地下水使用。统筹非常规水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景观绿化、生态补水等。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3)健全水资源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水资源风险防控。以旗县行政区为单元,用水总量接近年度控制指标值时进行提示预警,严格管控新增取水许可。

4. 全面推进河湖长制

继续深入推行河湖长制,压实工作措施和责任,保护和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和谐、环境友好、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1)加强执法监督,水利、公安、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对河道非法采砂、乱占、乱建、偷排、乱排、非法捕捞等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落实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2)健全采砂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年度砂石开采量,强化采砂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大力推进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严格规范采砂许可,完善细化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强化日常巡查督办,开展巡查暗访专项行动,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加快数据监控平台建设,实现河道采砂实时监控。

3)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全面排查整治“乱占、乱采、乱建、乱堆”现象。

4)加强重点河湖治理,强化源头防治,全面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污染源;强化水生态修复,实施近岸海域环境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为重点,全面抓好重点湖泊流域生态系统修复。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

5)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对有开发利用需求的河湖开展河湖水域岸线保

护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分类实施水域岸线保护利用。

6)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参与,大力宣传河湖长制相关知识,引导公众和企业增强治水护水意识,承担社会环保责任,践行绿色生活和发展方式。

5. 加强水土保持强监管

依法依规强化生产建设项目及生产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精准高效发现处置违法违规活动,坚决遏制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1)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网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工程日常监管,对实施措施图斑采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进行核查。按照“谁监管、谁录入”原则,做好水土保持监管数据管理,实现及时录入、上传和管理应用。利用自治区水利厅下发的卫星遥感影像,组织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卫星遥感监管。健全监管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严格查处、逐一销号,重大违法违规项目要挂牌督办。

2)推进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将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行限制性惩戒。

3)全面深化水土保持机制改革。

规范和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自主验收报备,探索水土保持方案“不见面审批”,提高审批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跟踪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开展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

6. 扎实推进水利工程监管

严格落实《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化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确保工程保质保量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管护体制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梳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列明各级各部门权责事项,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运行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化。持续抓好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专项检查,指导督促“三个责任”、“三个重点环节”落实落地,确保水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7. 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管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关系,构筑水利安全防线。

1)建立完善水利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机制,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压实落实安全责任。

2)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地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细监管范围和责任、监管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专业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级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综合监管工作。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本专业领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推动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夯实水利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基础。各级水利部门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按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与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8.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1)健全体制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水政执法的指导培训,建立督办制度,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行业执法体系。明确各级水政综合执法承担水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职责,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2)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效衔接的水行政管理巡查、执法巡查、案件查处、许可后续监管、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公安、司法、交通、环保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足配强水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政策法规实施情况跟踪评价。制定评价计划、建立评价组织、常态化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有效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推动政策法规的正确实施。

4)强化水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水政执法网格化体系。

启用水事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水事案件受理、立案、呈报、督办、归档等程序纳入管理系统。

六、深化水利行业改革与创新

1. 严格落实价税改革政策

1)持续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河套灌区国管骨干工程全部实现直口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计量到户。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确保粮食产量和产能基础上,适度调减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以引黄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灌溉技术水平。

4)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5)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定额内节水用户。

6)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落实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农业水权为抓手,统筹完善农业水价形成、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开展井灌区计量设施安装试点工作。

2. 推进工程管护机制改革

1)制定旗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改革方案,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创新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出让资产权、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的有效路径,建立健全与旗县情、水情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体制和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

2)建立“两证一书”。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向旗县区范围内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做好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3)保护支持改革主体。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协会(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对社会团体、法人、村集体投资修建工程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3. 多元化加大投资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对于已申报的重大项目逐项与水利厅进行衔接,确保中央、自治区投资不低于现有比例。明确市本级与旗县区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和出资比例,逐步完善市和地方分级或分项目负责的共同投入机制,提高政府投入积极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新建重大项目投资,投资向地方积极性较高、配套资金来源稳定、地方债务风险较低的项目倾斜。充分利用水利金融政策,积极争取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地方债券额度,将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工程、供水工程及灌区工程等具有一定收益来源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列入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的优先支持范围,择优筛选融资项目主体,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保证按时偿还到期水利债券。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沟通对接,用足用好金融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优惠政策和水利建设中长期贷款等水利政策性贷款,拓宽金融资金渠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利用商业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满足资金需求,积极培育水利资产证券化市场,探索节水、生态等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结合工程实际,灵活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水利投资方式。鼓励采取“企业+用水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合作模式,吸纳社会资本方参与水利建设及运营管护。鼓励支持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

4. 提升创新引领能力

不断加强水利基础研究,提升创新引领能力,提高农业灌溉、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

1)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巴彦淖尔市水安全保障和生态文明建设,围绕“量水而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灌区现代化建设、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承载能力评估、灌区水利科学研究等重点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系统研究。

2)深入推进水利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增强科研机构活力,尊重科研人员创新的主体地位,营造潜心研究制度环境。

3)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行业强制性标准宣贯,完善补充地方标准研编,广泛宣传、推广、使用用水效率标识(水效)产品。

4)加强水利科普知识宣传,普及传播以水利发展史、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防汛减灾、水土保持为内容的水利知识,宣传水资源国情国策,增强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保护节约水资源。

5)大力推广新技术应用。深化水利行业BIM、GIS等技术在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全生命周期的运用,持续推动信息技术和水利工程的深度融合,实现数字化、现代化转型升级。鼓励开展GIS+BIM融合研究,实现微观领域的BIM信息与宏观领域的GIS信息实现交换和互操作,在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开展试点。

6)培养壮大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创建全市水利系统人才管理交流和服务平台,依托入库人才组建创新团队,推行“人才+项目+平台”育才用才机制。坚持培养和引进并重,依托国家和自治区的人社、科技、水利等部门人才培养计划,打造水利科研团队和基层水利专业队伍。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巴彦淖尔市主要环境特点,识别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实施对全市生态环境的恢复改善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针对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减缓措施。

第一节 规划符合性分析

一、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

规划编制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对照“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目标要求,符合国家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

规划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规划主要工程布局中,部分工程可能涉及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治区 “三线一单”的生态管控要求。

二、与相关规划、区划符合性分析

黄河、河套灌区、乌梁素海在巴彦淖尔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次规划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到主要措施等方面均与法律法规、国家地区宏观政策和有关规划、区划相协调,也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地区相关规划、区划目标的重要措施。

第二节 环境状况

巴彦淖尔市地处中国北部边疆省份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位于东经105°12′至109°53′,北纬40°13′至42°28′之间。东与包头市相连,西与阿拉善盟为邻,南临黄河与鄂尔多斯市隔河相望,北与蒙古人民共和国交界,国境线长368.89km。全市东西长378km,南北宽238km,属干旱少雨地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50mm,蒸发量2200mm,蒸发量是降雨量的14倍,地下水资源比较贫乏,主要依靠引黄灌溉入渗补给形成。全市生态条件多样,生态环境脆弱,土地矿产资源丰富,社会历史悠久,环境特点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持续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不断加大。

一、社会环境

通过现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重要支流、中小河流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及改造,基本建立防洪体系,解决现状存在的主要突出防洪问题,消除险情和隐患,基本保证近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成与水土资源条件、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节水灌溉体系,水资源供需矛盾有效缓解,流域生活生产供水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规划节水措施实施后,非常规水源得到充分利用,区域性水资源超载状况全面缓解。

工程占地及淹没影响。新建水源工程、应急分洪区建设及改造工程等淹没及大量占用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的占用对当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及农牧业生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移民安置如处理不当,将会带来较大的社会问题。在建设项目环评及建设中,应充分关注移民占地问题,落实国家、地区移民安置的政策法规,减缓工程建设带来的占地和移民影响。

二、水生态环境

通过河湖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湖泊水质和水生态环境,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维持区域生态平衡,极大改善生态环境,从根本上遏制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对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基本保障河湖基本生态需水,为水生生物生长、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创造适宜的水资源条件,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起到积极作用。项目建设对水生态环境也将产生一定不利因素。防洪工程建设加剧了河道的人工渠道化,降低河流的自然形态,对水生生物生境和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水库工程建设,造成大坝阻隔、水文情势变化对水生生物尤其是鱼类影响显著。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调查河道内水生生物现状,预测工程影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减缓对鱼类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三节 “十三五”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回顾分析

“十三五”以来,巴彦淖尔市遵循新时期治水思路,立足市情水情,以重点水利项目为抓手,着力打造防洪减灾、高效节水、城乡供水、农村水利、水生态环境和现代管理多功能协同的水网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但在水利工程建设和流域治理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一、有利环境影响

全面提升了全市重要河流和区域的防洪抗旱减灾能力,有力保障了重点地区防洪防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河道内外的生态系统相对稳定,避免了洪凌干旱灾害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带来毁灭性灾害。随着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全市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明显,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逐年提高,改善了流域生活和工农业供水条件,为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了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质达标率和农村饮水保障程度,增加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改善了供水水源地水质和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稳定增长,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步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初步遏制,水生态系统健康和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不利环境影响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河湖水文情势及水生态环境。农业节水工程的实施,减少了沿程和田间渗漏,对输水渠沿途的植物生长和地下水的补给带来一定影响,特别是灌区地下水补给量的减少,对灌区植物生长带来不利影响。农田地下水灌溉面积的扩大,造成部分区域地下水超载问题,引发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第四节 环境保护要求及影响识别

一、环境保护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重要鱼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环境保护要求,符合空间规划要求,项目相关指标应与空间规划的资源开发利用、用途管制等指标衔接协调。流域的治理开发要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促进人水和谐,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提供支撑。

二、环境影响识别

根据规划拟定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水生态保障能力建设等重大工程布局,对可能引起的有利、不利环境影响进行识别,详见表4-4-1。

三、环境制约因素

根据环境影响识别结果,规划的建设任务重在控制性水利枢纽、引调水等工程将对河段生态及生态环境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尤其是黄河内蒙古段三期防洪工程、乌梁素海生态修复补水专用通道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在生态保护红线(凡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环境敏感区等)、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存在生态环境制约因素。结合工程所在区域、河段的环境状况及功能定位,需遵循相关环境保护原则和要求。

第五节 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的实施,可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合理配置利用、水旱灾害的防御和河湖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可以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农业节水工程改造建设全面推进,将基本建成与水土资源条件、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节水灌溉体系。科学实施本流域及跨流域引调水工程建设,为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区域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打牢基础。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可有效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和抗旱应急能力。防洪提升工程,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建设、重要河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闸水库除险加固,将全面提升重要支流和区域的防洪减灾能力,有力保障重点地区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建现代化农业灌区,可进一步提高重点地区粮食产能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农村水利设施工程巩固提升,将强化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改善农牧区供水条件,提升农村供水安全监管水平。

三是河湖及生态治理保护修复工程将有力改善河湖生态健康。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将有效控制和减少重点防治地区水土流失。加强重点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强化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水生态系统健康和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规划期内,水库、控制性枢纽、跨流域调水、灌区节水改造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对局部带来一些不利环境影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陆域水循环过程、河湖水文情势及水生态环境;工程蓄水可能产生滑坡塌岸,诱发水库地震,并可能对自然景观和文物、水生生物栖息繁衍环境、生物多样性等产生影响。跨流域调水工程可能影响调出区水资源配置,增加调入区水污染风险。灌区节水改造等建设运行,减少了沿程和田间的渗漏,可能对输水渠沿途的植物生长和地下水的补给带来不利影响;灌区退水减少,可能对灌区盐分平衡造成一定的影响。灌区扩建和取水可能导致河流和地下水循环状况的改变,产生土壤潜育化和次生盐碱化,并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第六节 环境保护对策

规划实施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趋利避害,高度重视并依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及时优化调整实施方式,强化对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的监管,最大程度地减轻规划实施的不利环境影响。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开展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预测和评价,有针对性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提高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各单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项目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将项目实施产生的不利影响减小至最低。在河道整治中,坚决避免束窄河道、减少行洪断面以及河流渠道化的倾向,尽量保持河道自然形态,提倡采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生态型河道治理措施,护坡、护岸尽量采用植物措施和天然材料、生态复合材料,注重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强化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统一的生态与环境监测体系,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的实施进行系统的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适时提出对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的建议,改进对策措施。

三、开展专题评价

规划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开发建设要严格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黄河内蒙古巴彦淖尔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乌梁素海生态修复补水专用通道工程等,凡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环境敏感区的,须坚守发展、生态、民生“三条底线”,以“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开展环境敏感问题专题研究,提出明确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挤占,合理避让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使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优化工程设计

防洪减灾体系建设要充分考虑河湖水生态功能需求。河道整治工程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需要,采取生态友好型的工程方案、材料和施工工艺,尽量不阻断河道内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连通;重要支流与中小河流的堤防建设要充分预留河湖三角洲空间。蓄滞洪区的规划设计要与湿地建设相结合。水库工程要明确最小生态流量目标和调度要求,满足下游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贯彻“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三先三后”原则,把强化节水、提效、治污、环保、控需作为引水工程实施的重要前提。严格落实工程沿线保护措施,优化工程线路,避免或减缓工程建设对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灌区工程的防渗材料选择和渠道衬砌率要充分考虑区域地下水生态环境要求。加强灌区农业节水和面源污染控制,对退水采取生态净化处理等措施,减轻退水对受纳河流的不利影响。

五、积极稳妥做好移民安置

切实做好工程征地补偿、搬迁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被征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五章 投资估算与项目支撑

第一节 投资估算

本次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按四大板块分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分批分步实施,共规划重点项目共14项,总投资为43.61亿元。其中,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2项,投资22.55亿元,占总投资的51.72%;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建设8项,投资17.26亿元,占总投资的39.58%;水生态水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建设2项,投资3.24亿元,占总投资的7.44%;服务与管理能力建设2项投资0.55亿元,占总投资的1.26%。详见附表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重点项目清单。

第二节 强化项目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利项目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当地水利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利项目负总责制。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加快项目落地实施,推动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对于续建项目和“十四五”期间拟开工的水利工程,要科学组织,强化施工力量,优化施工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求,将责任落实到项目法人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项目调度制度,定期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三节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等信息的及时更新,及时在前期工作项目库中增补条件成熟的重大项目,切实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发挥效益一批,形成项目谋划储备滚动接续机制。积极深入开展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论证,做实、做细、做深前期工作,针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综合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规模和标准,比选优化设计方案,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相关区域之间的关系,减少建设用地和移民搬迁数量,促进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

第四节 多渠道落实项目资金

规划项目资金主要以国家资金为主,结合近年来国家投资重点方向、领域和政策标准,坚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等原则,创新融资模式、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地方自筹、中央补助资金,引入金融及社会资金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水利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相关工作。注重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考查调研,深入分析工程短板和管理弱项,创新完善思路举措,谋划引领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项目。注重督查落实,实施项目建设领导挂点制,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主要领导牵头挂帅,动态管理、定期调度、严格督查。

第二节 逐级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将“十四五”期间各项工作任务逐条逐项分解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新工作局面。重点项目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到岗到人、限定时间节点,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清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明确重点项目资金分级投入比例,逐级落实资金投入。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任务和责任,依据规划中确定的指标,细化年度完成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严格监督评价

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利行政监督的主体作用,对“十四五”期间工程实施情况及发挥效益进行严格监督评价。

坚持依法公开、有利监督的原则,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公布,对“十四五”规划完成情况、实施效益等进行公开,建立健全水利社会监督的渠道。

落实年度目标考核评估工作制度,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终期总结。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资料收集分析、调研走访、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持续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加强上下联动,市水利局积极配合水利厅,旗县区各部门积极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各项支撑工作,充分发挥监管和协调、指导等重要作用。各级水利部门要承担起监督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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