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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临沂市公布7月份环境专项执法方案!

2022-07-06 15:35来源:临沂生态环境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VOCs治理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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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执法帮扶水平,有效应对臭氧污染严峻形势,扎实做好监督帮扶工作,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2022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临沂市2022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结合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远程监督帮扶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01目标任务

以加油站、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板材行业、铸造、储油库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针对涉VOCs、氮氧化物排放企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推送的远程监督帮扶任务,开展市县两级联查。

02范围时限

本次执法行动范围涵盖全市15个县区。

03检查内容

源头控制检查01

主要检查VOCs原材物料源头替代和原辅材料台账记录情况。1、源头替代情况。是否选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无法提供VOCs含量证明材料的,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2、台账记录情况。台账是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废弃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是否5年以上。

过程控制检查02

主要检查涉VOCs生产全过程收集情况,企业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1、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VOCs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储存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控制要求;有机液体储罐类型选择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罐体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孔洞、缝隙、密封破损等泄漏情况,罐体压力精细化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储罐日常运行维护台账等。

2、装卸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汽油、石脑油等油品及甲醇、苯、甲苯等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管理台账。检查油罐车油气回收接头密封情况,泄漏点排放管控情况;罐车装载方式及接头是否符合要求。

3、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情况。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是否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是否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并安装废气收集设施,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不低于0.3米/秒;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4、设备、管线等密封点无组织排放情况。所有涉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密封点是否全覆盖、是否检测、修复及建立电子台账记录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情况,是否存在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现象。

末端治理检查03

主要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VOCs去除效率等情况。

1、治理设施运行情况。VOCs治理设施是否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企业是否及时清理、更换治理设施耗材(如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是否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台账记录(包括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对于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2、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企业是否仍在使用无法稳定达标的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治理设施;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企业,活性炭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关参数证明,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对初始排放速率大于3kg/h的,要对VOCs去除效率开展监测。

3、有机废气排放旁路情况。重点检查有机废气排放旁路多发位置,如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排放口、废弃排放口、应急排放口等;是否存在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排或偷排情况;是否存在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等偷排行为;企业是否根据要求,采取拆除、切断或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除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以外的旁路。

4、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是否停止运行,并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石化、化工企业在检维修前是否制定检维修期间VOCs管控方案,是否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实施检维修作业。

5、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各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尤其是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是否达标、油气回收管线连接部位是否泄漏、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管线阀门关合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等。

排污许可证检查04

核对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环保设施、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排放量、处理效率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检测、公开排污信息等。

04检查流程

制定执法任务01

执法任务分为两部分,一是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采取随机抽取执法任务,形成执法清单,并派发至执法人员,包含县区自查部分和交叉执法部分;二是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远程监督帮扶推送任务,以“强化监督定点帮扶APP”推送任务为准。

实施现场检查02

县区自查任务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执法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用“山东环境执法”移动执法端记录检查情况。交叉执法由市支队牵头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由市支队直接立案。监督帮扶任务由市支队牵头组织开展,优先按照片区分工及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联查。可根据实际任务量、任务类型等,由市支队组织专业核查组进行异地检查。

检查结果运用03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报告,报市局领导审阅后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通报,相关环境问题移交业务科室督促整改,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计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监督帮扶推送任务检查情况由所在县区负责整改落实,并及时报送整改落实进度。

资料整理归档04

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由执法人员标明被检查企业名称后,统一交市支队,与其他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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