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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厅回复VOCs监测相关的七个问题!

2022-07-11 08:17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VOCs监测VOCs排放VOCs自动监测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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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VOCs在线汇总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网民关于VOCs监测相关的问题,以供学习参考。

网民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对监测设备有要求吗?是采用FID还是PID形式?对于VOC排放很小的危废库废气在线采用什么方式?

答:

发布时间:2022-06-28

办理回复:

1.关于监测设备的要求。《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的要求,包括:产品适用性检测的要求、产品信息登记备案的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等。

2.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目前固定污染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您咨询的为化工企业,应当以非甲烷总烃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的要求选用合适的监测设备。DB32/3944-2020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因此,在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器时需要按照标准选用FID方法的仪器。

3.关于VOCs排放较小的废气在线监测方法。低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其在线监测仪器的方法及设备要求与高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的要求相同,具体选用仪器时,需要根据实际排放浓度情况选择合适量程范围的仪器。

问:

网民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要求,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第九条要求,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综上两条要求,我司非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单排放口VOC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为1万立方米以上,是否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答:

发布时间:2022-02-14

办理回复:

1.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了“哪些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第九条规定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哪些监测因子”。当排污单位不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则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需考虑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您的表述,您单位没有列入“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不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第七条中其他规定,如果都不符合,则您单位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符合第七条中的条款之一,则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2.关于VOCs自动监测设备安装。2018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48号),要求将“VOCs治理设施排放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排风量在40000m3/h以上的其他行业企业”确定为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并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应当被列入“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按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您单位的该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

问:

网民咨询:根据《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对于化工企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为VOCs重点管控企业,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无论主要排口还是一般排口,都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还是只要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主要排口安装?

答:

发布时间:2021-12-17

办理回复: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确定为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方案》要求“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没有明确安装对象是“主要排放口”还是“一般排放口”,原则上,凡是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的排口均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或者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要求执行。

问:

标题: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问题

内容: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多少需要安装VOCs监测设备?

答:

回复日期 2021-12-29 17:5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规定,原则上,凡是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的排口均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问:

标题:VOC在线监测

内容:您好,根据《苏环办【2018】148号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通知》要求,对排风量在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单位排气筒VOCs重点管控,重点管控单位需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由于我公司有新建项目涉及到此问题,有以下疑问想请教:1、排风量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企业,是指整个工厂的排风量还是单个排气筒的排风量?2、安装VOC在线监测是指单个排气筒排风量超过40000m3/h需要安装,还是整个工厂的排风量超过40000m3/h后每个单独的主要排气筒均需要安装?比如我公司有3个VOC排气筒,风量均小于4万/h,但是合计风量大于4万/h,那这三个排气筒需要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吗?烦请相关部门帮助解释下,谢谢!

答:

回复日期 2020-01-06 14:57

内容回复

戴志华您好!根据《苏环办【2018】148号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通知》要求,对排风量在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单位排气筒VOCs重点管控,重点管控单位需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排风量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企业,是指单个排气筒的排风量,安装VOC在线监测也是指单个排气筒排风量超过40000m3/h需要安装。希望答复能够帮助到您!

问:

标题:关于废气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问题

内容: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16号),要求我司4条生产线废气排气筒三个月内安装完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我公司行业分属有机化学原料及制造,有4条甲醛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原料甲醇经催化氧化制甲醛溶液,反应方程式为:2CH3OH+O2→2HCHO+2H2OCH3OH→HCHO+H2反应产物经吸收塔水吸收后的尾气(主要成分有:H2、CO、不参加反应的N2及微量甲醛、甲醇),进入尾气处理器(不添加任何辅助燃料,处理温度400-600℃)处理后排放。目前公司4条生产线排气筒均安装有VOCs在线监测系统,且已与环保部门联网,日常监测数据在20-30mg/m3(标准限值80mg/m3),按照文件要求,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我公司排气筒无此类污染因子,公司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气筒进行了检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未检出,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毫无意义,请问领导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取消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盼复为感!

答:

回复日期 2019-09-12 11:12

内容回复

陶永丰同志,您好!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重 点排污单位国家监控考核基数确定和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15号)文件要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对由于企业未建成、长期停产(无复产可能)、企业无废气废水排放口(循环利用不外排,排污口已封堵)等特殊情况,确无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按文件要求,您公司不在上述条件之内,应按相关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也希望您能给我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问:

标题:《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废气取样点

内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关于厂区废气的取样点是厂区内厂房外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吗?

答:

回复日期 2021-07-01 16:18

内容回复

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37822-2019)附录A中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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