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一、实施范围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
(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国家或本市有相关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总体要求
(一)排污口设置。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采集传输。
1. 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陆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新建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据采集传输仪,须直接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排污单位应结合设备更新,完成工控机淘汰工作。
2.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和《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新改扩建项目应在项目投入调试前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并在项目投入调试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备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排污单位应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对现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排查,按照“先老后新、利旧节约”原则,分步更新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2022年底、其余排污单位在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数据应用。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安装
(一)排污单位根据下列相关的情形和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建设项目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要求参照执行:
1. 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
2. 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出口分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项目应当包括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
3.医疗机构污水监测项目应当包括流量和总余氯。
4. 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项目应当包括流量、pH、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特征污染物包括总氮、总磷的,监测项目还应包括总氮、总磷。
5. 单台小时额定蒸发量20吨和额定功率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或燃气轮机(应急锅炉除外),监测项目应当包括锅炉负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单台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装置,监测项目应当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前述废气排放装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不监测控二氧化硫、颗粒物;使用高炉煤气等工艺制气作为燃料的,根据燃料状况可不监测颗粒物。
6. 废气涉镉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重金属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项目应当包括颗粒物、烟气流速或流量、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含湿量等。
7.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含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监测项目应当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含氧量、氯化氢、烟气温度、炉膛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炉膛温度包括焚烧炉二次空气喷入点所在断面、炉膛下部断面、炉膛中部断面和炉膛上部断面温度,具体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要求。除生活垃圾焚烧以外的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炉膛温度包括炉膛下部断面、炉膛中部断面和炉膛上部断面温度,至少设置1个热电偶温度测点。
8. 涉及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排放口,或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且排气筒管径1米以上的主要排放口,应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厂区内自建自给的质检、检测实验室排放口可豁免安装。受监测技术及设备限制,VOCs处理设施进口和火炬系统排口暂不纳入安装范围,待相关技术要求出台后另行规定。
监测项目应当包括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监测项目外,还应监测氮氧化物;排放口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按基准氧含量浓度评价的,还应监测含氧量。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有明确排放限值的VOCs单项特征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要选择重点排口试点开展重点特征指标的自动监测工作。
9.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管理要求有明确规定的,排污单位还应从其规定。
(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相关技术要求:
1.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流量自动监测设备,应分别满足《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等要求。前述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具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明确的自动标样核查功能。
2. 医疗机构污水总余氯自动监测仪应符合本市技术规范要求(附件1)。
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等要求。
4. 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安装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满足本市污染源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附件2)。
5.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烟气参数自动监测设备,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等相关规范要求。
6. 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使用的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其他自动监测设备,应满足《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等要求。
7.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应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等要求。
四、联网备案
(一)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各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二)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系统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更换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三)排污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有关材料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五、运行维护
(一)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等要求执行。
(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现场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维护、校验、自动标样核查和校准,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四)排污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负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若排污单位具有相应运维能力的,也可自行负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9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执行;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11.5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要求执行。
(六)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周期间隔不得大于6小时;废气污染物(含CO、HCl及非甲烷总烃等)手工监测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1次,若不进行手工监测,则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12.2 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要求进行数据补遗。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建设、联网、验收和备案等相关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1.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开展比对抽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2.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3.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 数据传输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5.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四)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文件中自动监测监控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附件:1. 医疗机构污水总余氯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
2. 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
附件1
医疗机构污水总余氯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在污水总排口或接触池出口(视具体情况确定)安装总余氯自动监测仪,原理为电极法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5750.11),仪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和市两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要求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总余氯的排放限值(日均值)为6.5~10mg/L。总余氯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值时,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污水消毒措施:数据低于6.5mg/L时,要强化消毒;数据高于10 mg/L时,要控制对污水投加消毒剂的量。
二、技术要求
1.电极法仪器的测量范围及工作条件
(1)测量范围:0~20mg/L;
(2)分辨率:≤0.01 mg/L;
(3)响应时间:≤60s;
(4)工作电压:(220±10%)V;
(5)运行环境:-10℃~50℃,相对湿度在(65±20)%以内,无冷凝;
(6)环境要求:仪器的周围环境应保证无腐蚀性气体或液体、较大的振动、较强的磁场及电场等存在;
(7)性能要求:仪器应具有设定、校正、断电保护、故障报警以及时间、参数、测量值等显示功能。
三、管理台账要求
1.总余氯自动监测仪的管理台账包括仪器说明书、仪器安装和验收记录以及日常巡检、校准、维修、易耗品更换、比对监测等运行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2.运行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进行填写。
3.自动监测仪数据、数采仪数据和监控平台数据要保持一致。历史监测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水质自动采样器应在满足《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门禁管理、视频监控、报表查询等功能。
2.水质自动采样器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和市两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二、技术要求
1.水质自动采样器应具备定时、流量触发和远程启动等多种采样方式,具有采集瞬时水样及混合水样、自动润洗及排空以及留样功能。记录并向监控平台上传每次采样的时间、采样量、采样触发方式和采样瓶编号等信息。具备历史数据存储和报表查询功能,做到设置参数自动保存,断电不丢失。
2.水质自动采样器须具备电子门禁、控制权限和视频监控功能,可以存储门禁的开启信息(包括开关时间及门禁卡信息等)以及操纵者的影像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监控平台,防止篡改样品,确保样品的保管符合监管要求。
3.水质自动采样器应具有恒温单元,确保水样存储的环境控制在4℃左右,并满足《样品的保存以及管理规定》(HJ 493)在暗光1~5度情况下进行留存的要求。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基本要求、场地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要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维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气和废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仪器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指标验收及正确度核查,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
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重庆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主要涉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固定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重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手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无论是在公共设施的排污口监测、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量监控,还是在日常企业的环保合规性评估中,污染源在线监测都可有效提升管理部门对各个环节排污情况的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并对企业的环保税申报管理、排污证总量申报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可凝结颗粒物测定方法指南干式冲击冷凝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方法。适用于经FPM过滤滤膜后,烟温仍高于30℃(85℉)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
8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
7月21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提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1月23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如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效能,加强
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有机融合,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全面提升。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9日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其中规定,将(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环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办法》共三十五条,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对排污许可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延续等事项。二是优化了排污许可的便企措施。三是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安阳市政府11月22日发布《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排污单位,比如医疗废物处理厂这类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发现自动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25年2月1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2025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文件提出,上海市建立完善碳普惠机制,基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相应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上海市实行碳排放
3月13日,河北京能涿州热电扩建项目2×10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烟气脱硫系统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200万元;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077万元;中标候选人第三名: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
3月12日,上海浦东新区发改委发布《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意见》中指出,大力推进光伏项目建设。2024年,浦东新区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25万千瓦,“十四五”期间已累计完成55万千瓦,计划“十四五”完成60万千瓦以上。原文如下: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87号提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上海环境提问:公司为什么高溢价收购一个亏损的肃宁环保,而且连公告都没有。应收账款到账了多少?公司回答表示:公司相关交易信息在产权交易所等法定信息平台公示。公司始终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
2月25日,上海金山区供电公司完成了首批100套用电信息采集终端5G轻量化技术的部署应用。截至3月11日,两周的试运行数据表明,这些终端的采集成功率达100%,实时成功率从使用这一技术前的95%提升至100%,采集业务质效显著提升。传统配网电力通信以4G技术实现数据交互,但局限性凸显,难以满足设备快速控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美丽青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体系,推进“光伏+”专项工程,本区光伏备案项目11.7万千瓦,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9.4万千瓦以上。推动氢能多元化利用,打造氢能及氢燃料电池产业园,积极推进零碳氢储
近日,电站集团喜讯连连,成功中标三峡蒙能东胜热电近区(色连)4×1000MW扩建项目、国家电投分宜发电厂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浙能嘉兴电厂四期扩建1000MW项目高压加热器、蒸汽冷却器、除氧器设备订单。三峡蒙能扩建项目电站集团将为三峡蒙能东胜热电近区(色连)4×1000MW扩建项目提供蛇形管高
3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美丽青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推进“光伏+”专项工程,本区光伏备案项目11.7万千瓦,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9.4万千瓦以上。推动氢能多元化利用,打造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园,积极推进零碳氢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示范。开展风能、生物质
3月12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粮仓光伏建设实施方案》(沪粮仓〔2025〕18号)。其中提到,电网企业应优化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优化粮仓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粮仓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实现应接尽接。同时指出,
3月12日,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上海市粮仓光伏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统筹粮食领域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链协调管理,建立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第三方新能源企业打包式、跨行业承接粮食领域光伏改建项目;鼓励粮食领域企业自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