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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11-16 10:51来源:太原生态环境关键词:污水处理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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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利剑斩污”“臭氧污染治理攻坚”“突出环境问题执法攻坚”等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市集中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我市将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共4起。

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3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转办关于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9日废水出水口监控点氨氮在线数据超标0.2倍的案件线索。小店分局当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调阅该公司废水出水口监控点氨氮历史在线数据以及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2021年12月19日废水出水口监控点氨氮在线数据超标0.1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3月23日,小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于同日提出听证申请。5月18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决定不予采纳该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5月26日,小店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拓展应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在线监控监测数据精准发现问题,进行量化评定,极大地提升了环境监管的效能。本案依法进行案件听证,保障行政机关执法公正、透明,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案例二:尖草坪区卢某某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7月8日,尖草坪分局接到太原市公安局反映线索:在尖草坪区柴村高速口,驾驶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车上载有废旧电池,准备在柴村高速口下高速去往榆次区。接到线索后,尖草坪分局立即派遣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会同太原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辆后马槽装有990公斤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代码为HW31-900-052-31)。执法人员随即对车主展开调查询问。

经查,该货车驾驶人卢某某准备将非法从古交市石家河村一废品收购站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运往晋中市榆次区山西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售卖。该车辆驾驶人卢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处置,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查处情况】

卢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依照案件办理程序将其移交至尖草坪公安分局做进一步处理,尖草坪区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同时,非法收集、运输的990公斤废旧铅酸蓄电池,已于7月8日下午,由尖草坪分局移交至山西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处置,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二次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线索源自公安部门,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互通信息、协同联动作用,调查工作及时、全面、顺畅,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始终保持高度敏锐性和警觉性,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快速出击、从严查处,坚决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线。

案例三:太原某炭黑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案

【案情简介】

6月23日,按照太原市突出环境问题执法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加密“双随机”的检查方式,对太原某炭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计量桶至火房水封连接管管壁有漏油痕迹,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单位对上述不规范行为立即改正。同时,对现场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处以陆万贰仟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炭黑生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均应注意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反映的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实行精细化管理,未切实承担企业防污治污主体责任,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VOCs气体逸散。执法人员的帮扶检查,对切实提高企业的自律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四:太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7月17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万柏林大队执法人员,对太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维修。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调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调漆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查处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进行裁量,对该公司处以贰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调漆工序作为汽车销售及售后维修的重要工序,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涉VOCs气体的收集、处置的重中之重,也是降低夏季臭氧污染物的有效手段之一。为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万柏林大队对重点企业进行高频次、多轮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气焰,有效提高了环保设施运转率与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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