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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九批6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青岛、潍坊、泰安、德州4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青岛郝某旺加工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废旧农药包装物收集场所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一处非法加工点,厂房内堆放有大量白色废弃农药包装瓶、废矿物油桶,现场正在进行破碎作业。按照部门联勤联动机制,检查组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联合调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加工点收集处置的废弃农药包装瓶、废矿物油桶均属危险废物。经查,该加工点已累计收集、处置以上危险废物约5.19吨。此外,该加工点清洗废水排入厂房南侧未做防渗处理污水坑,已污染周边土壤。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31日刑事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胶州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建立并实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农村两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联动长效机制,联合打击农药包装废弃物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增强执法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新格局,助力建设“无废城市”,为守护乡村净土提供执法保障。
典型案例2
青岛浩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青岛浩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即墨分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院内露天存放大量废机油桶,压块机下有废机油洒漏至地面,地面未做防渗处理。经查,该企业无贮存、处置废机油桶资质。经称重,废机油桶、含油废土共计14.18吨,其中废机油桶8.66吨,含油废土5.52吨。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于2022年8月24日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完善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和信息共享,夯实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基础,有力打击了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切实形成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强大合力。
典型案例3
山东嘉柏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寿光市某盐场堆放有大量黑色不明物质,散发异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不惊动嫌疑人的情况下,利用无人机迅速锁定黑色不明物质堆放处,从外围先行取证。该盐场东北角土坑和北侧盐坨台及盐场周边均堆放有大量黑色固体物质,疑似工业废盐,寿光分局立即与寿光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盐场所存黑色物质为山东嘉柏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焙烧炉焚烧后的废盐,该盐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废盐(超过3吨)投入3个卤水池内溶化,用于晒盐,增加盐产量。执法人员对山东嘉柏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询,确认了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焙烧炉焚烧后的废盐进行化盐、过滤、三效蒸发处理,而是直接提供给盐场晒盐的事实,该废盐含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底渣,属于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寿光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21日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案情,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形成执法合力,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4
潍坊市朱刘化工园区关停企业厂区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利用无人机对朱刘化工园区企业和闲散院落进行巡查,发现已关停的潍坊齐达精萘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存放大量化工桶。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60个化工桶露天存放,每桶容积为200升,桶内装有不明物质,其中有2个桶出现破裂,部分黑色液体流至未做防渗地面,现场弥漫刺鼻气味。桶身危废标识内容显示,产废单位为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
3月7日,昌乐分局联合昌乐县公安局在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协助下到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会同该企业到潍坊齐达精萘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化工桶存放点进行取样比对,确认院内存放的不明物质系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蒸馏残液,属危险废物。经查,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9日委托山东新宇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处置该批次危险废物,运输人员擅自在潍坊齐达精萘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卸载、堆存,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昌乐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1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往往是闲散院落、废弃矿坑等,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巡查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本案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充分体现新兴科技手段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作用。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能力是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典型案例5
肥城市个体炼油加工点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屯镇北王村一个体炼油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周某、王某等人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并擅自堆放、倾倒危险废物,包括黏附沥青的废旧包装袋、化工废油以及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被浸润污染的土壤等。经称重,涉案危险废物430.08吨。现场取证后,为防范后续污染,肥城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清运、安全暂存。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7月13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对周某、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案件启示
此类个体非法加工点,污染严重、隐蔽性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现场查封、固定违法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典型案例6
平原恒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对平原恒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废机动车拆解活动,拆解时产生的废矿物油滴落至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表层土壤沾染油污。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平原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区域土壤环境进行损害调查,认定该公司场地土壤出现损害,损害价值合计38.88万元至91.38万元,且该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平原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29日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案件调查过程中,充分发挥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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