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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2022-12-27 18:2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危险废物收集危险废物污染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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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襄阳市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襄阳市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急难愁盼问题,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2〕53号)有关要求,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借助“无废城市”建设契机,以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切实维护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加快补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短板,积极搭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智能化管理平台,推动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探索建立收运及时、服务高效、管理规范、智能便捷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逐步实现全社会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全覆盖。

二、试点原则

(一)统筹布局。根据《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试点企业数量要求,结合区域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产业空间布局,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和危险废物处置资源配置,推动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协作共赢的服务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新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

(二)公平自愿。根据《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和支持襄阳市内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参加试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标准、可持续”原则择优筛选确定试点单位。试点期间,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严禁价格垄断,严禁人为设置壁垒。遵循小微企业自愿原则,既可选择收集试点单位也可选择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试点单位外其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和经营单位,在许可范围内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三)风险可控。参与试点的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运营,自觉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严禁跨地域、超许可经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标准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试点范围及内容

(一)试点区域

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禁止超出襄阳市行政区域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活动,注册地在襄阳市以外的单位不得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二)试点单位

1.数量:根据《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试点单位总量要求,结合襄阳当前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全市共设置3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每家试点单位可根据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区域分布、服务辐射范围等因素,各自在全市分别布设不超过3个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点。

2.条件:试点单位主要面向襄阳市内现有具备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无环境违法记录、诚实守信、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仅获得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许可的独立法人单位。襄阳市内现持有综合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是采用焚烧、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许可范围内继续从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活动。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自行或者合作建设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

3.要求:(1)试点单位应有1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2)拥有至少1处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安全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点)及包装容器,贮存场所应建设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环评审批并配套建设有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智能化、可视化的管理设施、设备,具备智能称重、自动记录和上传数据功能,视频记录至少能够保存3个月;(3)制定有完善的能够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和规范运行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4)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有规范的管理台账,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和信息化追溯;(5)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6)配置有3辆以上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小型厢式货车,用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运过程能够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7)对收集到的危险废物须有明确的利用处置途径,持有与许可收集危险废物类别相一致的利用(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综合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协议),确保能够将收集的全部危险废物及时安全利用或处置。

4.服务:试点单位要与小微企业签定收集协议,严格按照收集协议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对已签订收集协议的小微企业应至少每季度上门服务一次,不得超范围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试点单位可拓展延伸环保管家式服务,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指导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协助小微企业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进行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收集对象

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汽车修理店、4S店、水上船舶、修造船企业等)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收集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废药物、药品等15类,具体类别见附件1。禁止收集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它不宜收集的危险废物;禁止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四)收集规模

试点单位应根据所服务小微企业数量、产废情况,结合已有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年。设置的集中收集暂存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转移或贮存量超过有效库容80%,须暂停危险废物收集业务,待贮存危险废物转移后再恢复收集活动。

(五)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期间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对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报批

本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后开始实施。

(二)试点申请

本工作方案发布后,有参与试点意向的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有关试点单位准入条件和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报告、承诺书和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审核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3年1月20日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量化评分后择优确定3家试点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书面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四)发证实施

试点单位公示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31日前对其贮存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进行再次核查,符合条件后按照法定程序颁发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活动,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定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收集活动情况。运营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确保废水、废气等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试点单位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在申报登记、收集经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取消试点资格。

(四)严格考评考核。试点期间,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试点单位的考核和评估,对于收集规模小、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以及存在恶意哄抬高价或违法经营行为的,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退出试点。试点单位终止危险废物试点时,应当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

(五)主动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襄阳市小微企业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等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同时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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