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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和取样监测照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1.41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二:利用部门联勤联动查处破坏林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5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局张坂镇中队的巡查报告,反映位于张坂镇仑前村绕城高速北侧与东园镇阳光村、百崎乡后海村交界处,绿保公司旁的山上存在1处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弃置点。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局以及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弃置点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受损土地进行专门鉴定,综合勘验和鉴定结果,被破坏的土地在林业地理信息图中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000林班00大班030小班内,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该弃置点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地7.15亩,且已丧失原有生态功能。
【查处情况】
6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民生保障局等部门召开案件评议会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曾某火等人在该点收纳弃置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属于“有害物质”,造成7.15亩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被破坏,符合“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及司法鉴定相关结论,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局于6月22日以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于当日受案办理。
图为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人员对弃置点现场勘查
典型案例三:利用网格发现问题线索并查处土炼油加工点涉嫌污染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7月初,晋江罗山街道环保网格员在罗山街道社店社区永兴路附近巡查发现有异味,立即将线索通过平台上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区域深入排查,发现华表山山体荒地上有一土炼油加工点,该加工点蒸馏设备及烟囱用铁皮遮挡,不易察觉。
经调查,该土炼油加工点主要从事油品加热脱水蒸馏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和蒸馏残渣,蒸馏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烟囱直接排放,蒸馏残渣直接倾倒于项目旁边山体空地(残渣及沾染物占地约20㎡),表层用土壤覆盖,该空地未做防渗、防漏、遮盖等措施。为防止污染扩散,并固定相关证据,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加工点倾倒的蒸馏残渣进行清运暂存,经过磅,倾倒的蒸馏残渣及沾染物重量为4.96吨,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蒸馏残渣取样鉴定,结果显示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当事人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相关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于9月12日立案。
图为蒸馏残渣及沾染物倾倒地
典型案例四:利用在线监控筛查线索查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7月4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系统时发现,福建省尤溪县华姿服饰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瞬时流量始终为0。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流量计已送厂维修。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经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为9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9月28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2503元。
图为7月4日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系统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COD、氨氮异常,瞬时流量始终为0
典型案例五:执法检查与网格巡查协同查处暗管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
4月23日晚,接乡镇网格员巡查报告,有一股白水废水异常进入河田镇污水处理厂,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根据污水厂纳管企业排水特征进行研判,初步锁定福建省建豪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废水偷排问题。4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在加药房内发现一根可移动特制钢管,钢管通过盖板插入污水池内,与污水池底部阀门连接后,可用于打开阀门,阀门打开后污水井内水位开始下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阀门连接的排水管直接排入河田镇污水处理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7月14日,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8125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图为执法人员发现钢管末端与污水井内设置的阀门相连
图为阀门打开后污水井内水位下降
典型案例六:利用排污许可平台发现线索查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8月初,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筛选培训企业名单时,了解到龙岩市净龙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为市级重点排污单位,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时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属于限期整改企业,因未完成整改不得生产。但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向供电部门调取其用电记录发现,该公司8月份以来用电量剧增,疑似存在偷偷生产的情况。8月8日,结合全省“清水蓝天”和“双打”专项行动,省、市、区联合检查组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对该公司展开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安装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但监测站房内在线监测设备未通电、未运行、未联网。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在线监测仪器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图为现场检查时该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正在生产
图为现场检查时站房在线监控未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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