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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无锡宜兴市顺安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开展涉水企业违法专项排查和打击行动,检查中发现宜兴市顺安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在厂区设置一条地下暗管用于排水,执法人员对该地下暗管内残液及排口外积水进行了采样分析。经检测,管道内残液及排口外积水挥发酚浓度远超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发现线索后,宜兴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宜兴市公安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一体化联动执法。
查处情况
宜兴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立案查处,对该单位产排污设施实施就地查封,处以罚款66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决定对主要责任人员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启示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快速出击,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有力震慑和遏制了恶意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查封设施、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后期的查处工作提供了便捷。
二、徐州新沂市电镀作坊利用渗坑排放含铬超标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沂市棋盘镇新湖村三组的电镀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安全等手续,生产时将车间电镀废水通过管道排入车间外西侧水坑内,该水坑无任何防腐、防渗措施。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车间西侧水坑内总铬、六价铬含量分别为359mg/L、267mg/L,分别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总铬、六价铬限值的359倍、1335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新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为避免造成严重污染,新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产排污设施实施查封。
启示意义
该案件表明部分“散乱污”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曝光典型废水偷排直排犯罪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同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实施网格化监管,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三、南通如皋市大中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晚21时许,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接到反映如皋市长江镇大中建材有限公司将废水偷排至长江信访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核查。经过仔细排查,执法人员发现原水池东南角区域一根PVC管道正在向外排水,管道上方盖着一层橡胶板,管道最终埋入南侧围墙,去向不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该单位现场负责人一开始谎称该管道是雨水外排管道,试图编造谎言蒙混过关。执法人员通过两天持续深入的调查,最终查实了该单位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面对事实和证据,该单位负责人对偷排的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2022年8月24日,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7万元。9月13日,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作为企业,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企业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事无巨细,一丝不苟,多看、多问、多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让潜藏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和打击。
四、常州鑫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在线监测设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鑫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的回转焚烧窑烟气在线监控机柜内采样管的黄色反吹塑料管已被割断,连接采样管的反吹管被人为烫焊死,空压罐内压缩空气无法反吹采样管。机柜内的采样泵停运,采样管滤芯吸水膨胀,伴热管为常温,温度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导致采样管内水汽、杂质等遇冷结晶,最终堵塞采样管,从而无法正常采集到烟道内样气。现场断开该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进气管,分析仪仍有数据显示并上传至监控平台。经查,该单位长期未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维,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后也未及时修复,放任不管,导致上传的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查处情况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设施实施查封,并于2022年2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部门的“千里眼”,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就是为了保护好“眼睛”。企业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在线监控设施可靠、稳定、真实运行。
五、淮安市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网上非现场执法,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发现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七号车间排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执法人员至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施14日17时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达179.85mg/m3,18时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达97.47mg/m3,超过《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小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经进一步核实,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因冷却水泵故障导致。该单位巡检人员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非甲烷总烃排放,截至6月15日上午检查期间,该单位仍未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备非甲烷总烃数据超标的情况。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施于2020年6月2日通过验收,并经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分局备案登记。
查处情况
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立案查处,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1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六、泰州泰兴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秸秆污泥节能砖、节能瓦项目生产。检查时,该单位1号焙烧窑炉内有6-7车砖坯,正在生产;2号焙烧窑炉内无砖坯,正在降温。检查发现,焙烧废气配套建设的铁质脱硫塔停用,配套的喷淋装置电机未运行,喷淋液未进行循环喷淋。该单位用铁质闸门将通向铁质脱硫塔的烟道封堵,同时将通向废弃砖砌排气筒的烟道打通,焙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废气的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8.8万元。同时,对违法行为实施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七、宿迁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规定使用自动检测设备案
2022年5月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的氨氮、化学需氧量监测试剂过期,试剂配置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有效期为2个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其中氨氮数据为0.1mg/L,化学需氧量1.1-1.90.1mg/L。该单位2019年12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气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无废气监测记录及报告。该单位每月仅对废水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对总余氯、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悬浮物、色度等因子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9万元。
启示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宣贯、检查、整改、处罚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实“一证式”监管要求。
八、徐州睢宁县钢筋螺丝加工厂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污染土壤案
睢宁县睢城街道八里社区刘院墙组13家螺丝加工厂使用废矿物油进行搓丝加工,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针对以上情况,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与睢宁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干人员,分成5个联合执法小组对13家螺丝加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查实主要存在以下两类违法行为:一、13家螺丝加工厂均从个人张某某处购买废矿物油,均未取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二、13家螺丝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矿物油均渗漏至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的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查处情况
废矿物油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列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具有毒性和易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目前,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4人,该14人已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件的亮点为在案件调查取证初期,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锁定案件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有效沟通、互通信息为案件的办理争取了主动权。
九、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7月28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线索对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正在营运,检查发现该单位12月6日对苏J6078A车辆检测不合格时的额定功率为100KW,7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将额定功率修改为70KW,并通过了检测。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中3.4额定功率的定义以及B.6数据记录与检测报告中B.6.2.1检测参数记录要求,该单位未如实记录车辆额定功率。
查处情况
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监管是基层移动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要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通过查数据、看现场、调监控等方式,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源头治理移动源污染问题。
十、镇江市丹徒区鑫达装卸有限公司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镇江市丹徒区鑫达装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仓储及装卸项目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货种、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形,该单位于2021年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掌握不清,在编制验收报告过程中适用验收技术指南错误、建设规模重大变动核实不清,致使验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该单位仍然通过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涉嫌在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单位处罚20万元,并约谈承担验收服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敦促其恪守行业规范,切实提高技术服务业务能力,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编制验收报告,确保验收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启示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环评制度改革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责任意识不强,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把关不严,甚至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对此,执法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报告、自主验收报告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并实施信用惩戒,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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